• 1.svg

    销售咨询

    400-098-7766

  • 2.svg

    薪税社保服务

    400-108-8080

  • 3.svg

    体检保险福利

    400-060-9891

  • 4.svg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北京三季度人力资源市场薪酬状况发布、天津最低工资上涨、深圳公积金提取新政发布......

2023-10-30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三部门:延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 四部门: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
◆ 北京:发布三季度人力资源市场薪酬状况。
◆ 北京:2023年10月退休申报手续,将延长至11月20日。
◆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下月执行。
◆ 深圳:公积金提取新政发布,一类人可100%提取。
◆ 云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提高。
◆ 杭州: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变,首付比例调整。

01

三部门:延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

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02

四部门: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与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厅(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将更多争议实质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更加有效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知》提出,到2025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调解中心,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争议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


《通知》强调,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仲裁院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各类调解组织加强预防、强化协商、做好调解,特别是针对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内部化解能力弱特点,提出建立相应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加强规范化、智能化建设等夯实基础保障措施。


《通知》还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等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同,强化进度跟踪和调研督导,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满意度。


03

北京:发布三季度人力资源市场薪酬状况。


10月2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3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薪酬状况报告(三季度)》《报告》从重点产业、岗位类型、岗位等不同维度对本市薪酬水平展开分析。


三季度,全市薪酬水平整体保持平稳,多数重点产业薪酬中位值同、环比保持微幅增长。其中,生活服务产业在暑期文旅消费需求加速释放,市场供需两旺的背景下,月平均薪酬中位值增速领先。


此外,数字经济、智能/高端制造、科技服务、医药健康等北京特色产业月平均薪酬中位值分别为14007元、12466元、11991元、12697元,处于优势水平。


从岗位职能类型看,专业/技术人员薪酬保持增长态势,薪酬中位值同环比增幅均较为突出;技能人才薪酬中位值保持小幅增长,其中高技能人才薪酬同比增幅较为明显,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能人才月平均薪酬中位值均过万元。


随着北京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攀升,数字经济发展优势巩固扩大。三季度,数字职业及专业/技术人才月平均薪酬中位值同环比均保持正向增长,整体薪酬处于高位。


在本季度热度较高的26个职业中,量子算法工程师位居高薪榜首,薪酬中位值为36768元/月5G通讯算法工程师、强化学习工程师、芯片设计工程师等职位薪酬中位值均突破30000元数字职业中,多数职位月平均薪酬中位值均高于20000元


04

北京:2023年10月退休申报手续,将延长至11月20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新信息管理系统于2023年10月20日正式上线,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示广大参保人员,新老系统切换后,本市退休人员申领养老金不受影响,养老金仍按时足额发放


其中,2023年10月份退休的人员退休申报时间将延长至11月20日。在11月20日前提交申请的退休人员,10月缴费到位后,退休审批通过的,养老金可在11月足额发放到位。


申请办理退休既可以通过线下,也可以通过线上


采用线下方式申请的参保单位,仍按原流程到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采用线下方式申请的参保自由职业者,根据个人档案存放和社保关系所在地等情况,到相应公服中心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采用线上方式申请退休的参保单位或参保自由职业者,可通过登录“退休打包一件事”平台,按照系统提示提交申请即可。


↓扫码查看办理详情↓



05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下月执行。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180元调整为232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2.6元调整为24.4元


三、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06

深圳:公积金提取新政发布,一类人可100%提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和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有关工作部署,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多子女家庭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无房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二、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职工租房提取支持力度。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职工按本条规定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三、支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按实际月租金提取。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四、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直付机制。职工承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转入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房租。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职工应当如实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职工按照本通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请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三)职工按照本通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同一个时间段内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只能选择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提取的额度应当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选择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合计应不超过实际月租金。


(四)职工按照本通知办理业务的其他要求均按照《提取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施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职工应当在有效期内按规定申请办理此期间月份的租房提取业务。


↓扫码查看原文详解↓



07

云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提高。


近期,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23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这是云南省第18年连续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一、调整原则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二、调整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金额低于今年伤残津贴调整金额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2022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调整后达不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2023年个人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2023年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4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34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4元。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五、调整时间


相关待遇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08

杭州: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变,首付比例调整。


为贯彻落实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3〕5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3〕6号)精神,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我市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有关政策。


一、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无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政策


二、职工家庭名下有1套住房,或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二套房政策


三、职工家庭名下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家庭在住房限购范围内购房执行首套房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执行二套房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五、职工家庭在非住房限购范围内购房执行首套房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二套房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六、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根据职工家庭所购住房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及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七、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二手住房房龄加贷款期限合计年限最长不超过70年,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八、我市住房限购范围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非住房限购范围为住房限购范围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九、职工家庭名下住房情况以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查档记录为准,其中购买限购范围内住房的,只核查购房家庭在限购范围内的住房情况;购买非限购范围内住房的,只核查购房家庭在所购房屋所在区、县(市)的住房情况。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十、本次政策调整2023年10月16日起实施,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房屋网签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3年10月16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按原有信贷政策执行



文字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北京人社、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建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杭州公积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