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修订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两地发布公积金新政......
2024-01-08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01
两部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印发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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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京津冀:签署《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合作框架协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向深度广度拓展,12月26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在石家庄签署《京津冀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推进京津冀“一卡通”建设,加快实现三地社保卡跨省通用、一卡多用、线上线下场景融合发展。
通过《框架协议》,三地建立共商共建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将共同编制京津冀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整体规划、数据标准、接口规范、场景任务等标准规范,共同落实三省市人大的“一卡通”协同立法规划,共同编制京津冀“一卡通”应用统一目录清单,构建“一卡通”数据共用体系和安全防护体系,推进三地用卡数据共享,确保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据了解,京津冀区域社保卡持卡人数已达1.15亿人,基本实现人手一卡,领用电子社保卡人数达8501万人,覆盖74%常住人口,社保卡已成为民生服务的基础性载体。通过健全京津冀“一卡通”管理服务模式,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和服务联动,将有助于加快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实现社保卡在政务服务、社会保障、交通出行、文化体验、旅游观光、就医购药等领域通用共享,打造社会生活的“便捷卡”、政务服务的“连心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桥梁卡”,让群众在京津冀间流动更便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3
深圳:一二档医保缴费新变化。
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和相关统计数据,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现就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提示如下。
缴费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阶段性降低我市医疗保险成本,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从6%下调至5%,个人缴费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从8%下调至7%。
缴费基数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6475元,上限为32376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6060元/月的标准计算。
待遇偿付基数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偿付基数涉及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164754元/年的标准计算。
04
河南: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近期,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6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05
北京: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调整。
1月5日,北京人社局发布最新通知调整北京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方式。
一、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等文件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批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享受补贴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发放至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个人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分别计算,补贴标准不超过各险种最低缴费额的三分之二。
三、享受补贴人员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手续,应先退回已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享受补贴人员按规定补缴2023年12月及以前的社会保险费,需按照办理时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补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根据享受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补发社会保险补贴。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6
天津:为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社保补贴。
日前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发通知,为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加强补贴服务管理,日前,市人社局等四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经办程序等事项。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给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申请补贴:
1.补贴期满时,同时属于低保家庭和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两种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
07
宁波: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开始受理经办。
日前,宁波市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其中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受理经办。
一次性扩岗补助
1、政策内容
在2023年6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企业招用2023届高校毕业生(不含参照执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参照执行)、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招用1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不含已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被招用人员。
2、申请方式和经办时间
本补助采取“免申即享”或自行申请的方式办理,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受理、经办。
目前,我市人力社保部门正在抓紧比对部、省下发的相关数据,在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后,将主动发送是否接受本补助的确认信息,经确认后,即可实现“免申即享”。
未收到确认信息但符合条件的企业,亦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在线申请,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补助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的次月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企业、社会组织、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招用2023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招用1人一次性补贴1500元。不含已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被招用人员。
2、申请方式和经办时间
本项补贴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受理、经办。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在线申请,或向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照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将于审核公示后的次月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08
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调整。
上海公积金发布最新通知,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1月3日起施行。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本通知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2024年1月3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月3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09
广州:发布新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广州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良性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第(一)至(四)款情形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第四条 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缴存人及配偶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至(十)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未使用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第七条 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八条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九条 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均应办理按月还贷,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直至贷款结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还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未办理按月还贷的,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第十条 房屋共有人为非配偶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计算;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房屋共有人为配偶关系的,可共享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超出部分租金不计入提取额度。
(二)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生育二孩及以上(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缴存人月提取额度可以上浮40%。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信用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第十八条 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
10
沈阳: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
沈阳市医保局于12月24日发布了《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对相关保障机制进行改革,并定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门诊统筹保障、个人账户、定点与管理、附则共5章,20条内容。
(一)保障范围
适用于沈阳市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包括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灵活就业参保(含退休)人员。
(二)建立职工门诊统筹保障制度
将职工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参保人门诊就医负担,发挥统筹基金的共济作用。
(三)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计入标准为本人医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不缴费,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每月80元定额划入。
(四)实现个人账户共济使用
由本人使用拓宽到参保人在沈参保的配偶、父母、子女共济使用,提高个人账户的使用效率。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用于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支付范围。
(五)明确职工门诊共济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部战区总医院,下同)为600元。
已经由职工门诊统筹按支付比例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累计计入参保人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签约家庭医生,并在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3.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支付限额为12000元/年。
4.定点医疗机构流转到药店的处方按该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
(六)完善职工门诊统筹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医保基金支出安全防控机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基金安全。
11
苏州:职工医保、工伤险缴费有变。
2024年1月1日起,苏州市区职工医保、工伤险缴费有变。
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自2024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医保退休一次性补足年限月补缴基数暂按7490元执行。
缴费比例:自2024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包括工业园区)缴费费率恢复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按照8%执行。
工伤保险
自2024年1月1日起,苏州市区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征缴费率不再下调50%,恢复至原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苏州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按工程总造价的1.5‰执行。
12
厦门: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
近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厦人社规〔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
2024年1月起,本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整后为每人每月370元;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定最低标准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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