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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公布、多地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六部门帮扶残疾人就业......

2024-08-05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我国首个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正式公布。
◆ 六部门:扩岗位、提技能、优环境、帮扶残疾人就业。
◆ 北京:公布2024年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
◆ 上海:公布2024年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
◆ 天津: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 云南:2024年各项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 广西:公布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 福建: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 陕西:公布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 山东:公布2024年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 四川:关于调整四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 广州: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

01
  我国首个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正式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8月1日公布。根据《意见》,连续参保有激励,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群众,从第5年起每多参保1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少1000元;基金零报销有激励,对于当年没有使用医保基金的参保群众,第二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少1000元。

《意见》重申放开放宽参保的户籍限制,推动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保工作。《意见》对非集中征缴期缴费参保和断缴人员再参保明确固定和变动待遇等待期规则,并明确可以通过缴费方式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公平维护全体参保人利益。根据《意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展到近亲属,同时推动共济地域逐步扩大。

↓扫码查看政策原文↓


02
  六部门:扩岗位、提技能、优环境、帮扶残疾人就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通知,要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支撑作用,持续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帮助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积极融入社会,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一、坚持就业优先


将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实施就业优先宏观调控的工作大局,强化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与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关爱服务、维权保护等政策衔接协调。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程中增强就业包容性和灵活性。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等活动加大对助残就业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高度关注、合力帮扶残疾人就业。

二、强化技能培训

统筹多渠道培训资源,开展残疾人就业能力提升行动。支持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实际开设面向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促进技能培训线上线下协同发展。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平台实施“巡回培训”“送训入乡”,在农村残疾人中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支持残疾人培训场所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建立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系统,推动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

三、拓宽就业渠道

因地制宜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发电子商务、手工制作、直播带货、短视频拍摄、有声书演播等领域适配性高的岗位。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建设,带动盲人按摩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建设完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设施,组织开展来料加工、产品组装包装等辅助性就业项目。发展“互联网+”残疾人居家就业模式,引导平台企业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便利,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四、支持企业用工

按规定落实吸纳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金融信贷、资金补贴、政府采购等政策。指导各地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积极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多种实现形式,指导地方加大对超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完善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五、补齐农村短板

将帮扶农村残疾人就业纳入乡村振兴相关工作中统筹推进,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业大户等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在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为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提供适配岗位。加大对农村脱贫残疾人的就业帮扶力度,对确实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按规定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用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保障和便利。

六、优化配套服务

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建立部门间残疾人毕业生信息交换机制,实施“一人一策”“一对一”精准服务。支持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开展支持残疾人的慈善活动,引导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多渠道资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用人单位为新上岗残疾人配备就业辅导员。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构建多跨协同的残疾人权益维护体系。

各地要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地见效,统筹用好就业服务、技能培训、补贴奖励等方式,拓展残疾人多元化就业渠道,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挖掘残疾人劳动奋斗的励志事迹和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的优秀企业案例,适时总结推广帮扶残疾人就业的经验做法,对工作突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形成示范效应、营造良好氛围,让更多残疾人通过辛勤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03
  北京:公布2024年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


◆ 社保

一、自2024年7月起,本市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28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821元

二、自2024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5283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056.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52.83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821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364.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68.21元。

三、自2024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76.32元。

四、自2024年7月起,本市202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28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057元。

◆ 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时进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5283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694元执行。



04
  上海:公布2024年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


◆ 社保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6921元/月,下限调整为7384元/月。本市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307元/月。

◆ 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4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6921元,最低不低于2690元。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3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月缴存额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的,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168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的,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376元。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的,对应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92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的,对应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70元。

各档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见附表。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执行。

五、办理注意事项

1.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单位纳税缴费便利度,市公积金中心与市税务局共享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数据。经单位授权同意后,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数据可应用于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实现职工工资预填,单位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对于社保信息与公积金信息不匹配等情况导致无法实现职工工资预填的,请单位自行填报。

2.本通知公布前,已完成2024年度基数调整的单位,无需再次办理基数调整。上述单位中,若有填报工资大于2023年度缴存基数上限(36549元)的职工,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工资,按2024年度缴存基数自动为该职工重新调整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并通知单位。

3.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因需要可以变更缴存比例。 

05
  天津: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 天津市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5013元和25065元

(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5013元至25065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为5013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5013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5013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5013元。

(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本通知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06
  云南:2024年各项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 云南省

一、关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为7177元/月。

二、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177元的300%确定;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177元的60%确定。

三、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遇计发基数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计发基数为2023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563元(3630元/月)。

四、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

2023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为3431元/月。

五、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2024年度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2023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78元的40%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为31元/日。

07
  广西:公布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等规定,现就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1070元(即6756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2026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053.6元/月

08
  福建: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规定,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就调整我省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4年8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2164元/月、下限按4433元/月执行。

09
  陕西:公布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统计数据,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1180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73540元,下限标准为54708元

10
  山东:公布2024年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8313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2078元,下限为4416元

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

11
  四川:关于调整四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现就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3-23元。各市(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同时废止。

12
  广州: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


为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38号)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01
 申请条件


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02
 提取频次


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各可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

03
 提取额度


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04
 办理流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所有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共同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出具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1、商品房认购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原件);

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原件)。

(二)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约定网签后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内容。

(三)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划转购房首付款:

1、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提取金额转账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05
 办理网点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铁分中心及各办事处、管理部。

06
 其他事项


(一)提取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二)提取首付款购房后可以该套住房继续申请提取,可提取额度扣减已提取首付款金额。

(三)首付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购房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原路退回。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优化调整。


文字来源:中国政府网、央广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