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重点事项汇总、国税局公布废止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三地调整公积金政策......
2025-04-01 09:46:07
一周新政速递
01
人社部:关于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意见。
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平台),由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地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组成,包括实体窗口和信息平台,是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载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3号)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围绕建设目标推动任务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为提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可及性、安全性、便捷性、规范性,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健全全国社保平台提出以下意见。
02
26地,202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重点事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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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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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北京:22项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举措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3月25日,市人社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以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22项具体措施中,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行业数智化转型、企业全球化布局、人才培养、优化营商环境等成为关键词。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清旺主持会议并强调,北京人社系统谋划全局重点工作,要摒弃“走一步、看一步”的短视思维,以战略眼光,前瞻性视野,长远布局规划,不断推出标志性制度举措,扎实推进北京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研究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措施,聚焦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和高质量充分就业需要,对于加快推进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新质生产力形成,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意义重大。各单位要以“务实管用”的行动抓好政策落地落实。政策关键在执行,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对接,确保资金支持真正惠及企业,切实提升行业竞争力。
政策是手段,促进行业发展是根本目标。此项政策是今后一段时期推动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抓手,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推动行业持续创新发展提质升级。要坚持“远近结合”的工作策略,持续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深入研究行业发展规律和趋势,超前思维,提前布局,以创新思维破难题,打造一批示范项目,树立标杆、形成经验,带动人力资源行业提质增效。
要统筹抓好“协调联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是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途径,是人社部门抓经济的重要抓手。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涉及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局上下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维,牵头处室要扛起主责,对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路径和具体方法,其他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补位,确保政策能够实现预期目标,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05
浙江: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06
海南: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优化调整。
2025年3月24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对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进行了优化。
一、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非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优化内容:将本省户籍职工离职提取的条件之一“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4个月以上”,优化调整为“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
二、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方式及办理要件
离职提取业务实行承诺制,受理审批时能共享到缴存职工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按“零材料”申请办理;未能共享到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并提交《户口簿》申请办理。
三、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渠道
缴存职工符合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或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缴存职工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须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四、认定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自职工最后一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入账时间开始,至申请办理离职提取当日,起止时间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停缴6个月以上,本省户籍的应停缴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包含正常汇缴、全额补缴、差额补缴等缴存业务,不包含行政执法维权强制补缴业务、离职后补缴业务。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其缓缴期间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停缴的时间。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认定标准。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自职工最后一次缴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间开始,至申请办理离职提取当日,起止时间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停缴6个月以上,本省户籍的应停缴12个月以上。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养老保险的,其缓缴时间不计入职工养老保险停缴的时间。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指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不包含以个人身份缴存的养老保险。
07
宁波:公积金提取有新政策。
宁波公积金提取有新政,允许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政策于2025年3月28日正式实施。
一、政策内容
在宁波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住房且已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统称为申请人),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房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后仍不足以支付首付款的,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条件
1.在宁波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住房并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
三、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二手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且以提出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按百元整取。
注:购房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方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金额不超过首付款。
四、所需材料
1. 申请人及售房人身份证明、售房人银行卡;
2. 已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3. 购房人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登记
申请人及售房人携带材料至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申请书》。
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出具《受理回执》,并冻结申请人账户。
2. 资金划转
完成二手房过户后,售房人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划款。
公积金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至售房人账户,并解除申请人账户冻结。
3. 撤销流程
若网签合同撤销,申请人需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明至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撤销,解除账户冻结。
六、注意事项
· 时效性
《受理回执》自盖章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超期自动失效。
· 纠纷处理
若业务审核登记后,因申请人账户被法院冻结等原因导致划款失败的,需申请人与售房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 法律责任
严禁虚假交易套取公积金,违者将面临失信惩戒、法律追责,并需退还已提取金额。
08
石家庄:公积金提取新政,4月1日起起实施。
3月31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实施代际互助等四项提取新政的通知》。
为落实中央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现就实施代际互助等四项提取新政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提取家庭代际互助
在2025年4月1日以后新购住房(含二手房交易)的购房人,除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其父母、子女在自愿基础上也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提取合计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
二、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符合我市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提高至15000元/人;提供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提高至18000元/人;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提高至21000元/人。
三、取消异地购房还贷提取限制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查验户籍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四、增加还贷提取频次
偿还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提取频次,由每12个月提取一次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