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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重点事项汇总、国税局公布废止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三地调整公积金政策......

2025-04-01 09:46:07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人社部:关于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意见。
◆ 26地,202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重点事项汇总。
◆ 国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北京:22项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举措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 浙江: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海南: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优化调整。
◆ 宁波:公积金提取有新政策。
◆ 石家庄:公积金提取新政,4月1日起起实施。


01

人社部:关于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意见。


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平台),由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地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组成,包括实体窗口和信息平台,是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载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3号)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围绕建设目标推动任务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为提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可及性、安全性、便捷性、规范性,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健全全国社保平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优化全国社保平台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撑、标准规范、协同管理、风险防控“五个体系”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巩固提升已有建设成果,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创新推进全国社保平台高标准规范运行、高效率协同联动、高品质便捷服务、高水平技术支撑,大力提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践行“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服务承诺。


主要目标是:到2029年底,全国社保平台功能基本完善,体系基本健全,形成标准强支撑,做到服务事项“全国一清单”,业务材料、数据项目、办理环节规范统一;实现服务“大融合”,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地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事项、服务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职责更加清晰、衔接更加顺畅;打造体验升级版,中高频事项“全国通办”,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服务更加高效便捷、精准智能;确保安全无隐患,健全社会保险“信用+管控”风险防控机制,管理、服务、技术等风险可防可控,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二、进一步规范全国社保平台的业务规则


(一)动态优化社会保险业务流程。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明确各环节业务规则,规范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受理审核、结果反馈等要素。制定并动态完善“全国通办”事项的办理规则,规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等异地业务。探索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社会保险新型经办模式,创建一批“人工智能+社会保险”业务场景,制定业务规则。建立业务流程、规则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实施目录发布调整机制,建立与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动态衔接机制。


(二)持续完善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创新引领作用,不断推动社会保险标准科学化、实用化,丰富完善国家标准,科学调整行业标准,着力细化地方标准。制定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规范、业务管控、数据治理等一批急需、管用、符合时代要求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各地积极参与公共服务标准化有关示范、试点、范例推广等工作,强化与政务服务标准协同配套,推动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机衔接。持续完善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作为制定政策法规的重要参考。持续壮大各级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


三、进一步强化全国社保平台的精准防控


(三)推动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全覆盖。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信息全国一体化规范、共享、应用机制。研究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规范和健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构建社会保险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全国社保平台“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惩戒”信用管理机制,视失信情形明确失信主体受惩戒的范围、措施、时限等。

  

(四)推动社会保险业务“大管控”。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管控应用,推进业务管控模式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险种拓展,由规则管控向模型管控、智能管控拓展。不断健全管控机制,优化管控规则,完善系统功能,充实管控力量,持续提升风险提示、业务阻断和分析预警的精度和准度。建立健全全国集中管理、部省实时联动的业务管控工作机制。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要求,加强协调联动,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机制。


四、进一步提升全国社保平台的服务品质

  

(五)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不断优化退休、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等“一件事”办事体验,推动更多社会保险相关“一件事”高效办理,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民生领域“一件事”落实落地。推出更多社会保险与就业创业、人才人事、劳动关系业务联动办理、服务一体提供。打造“社保查询一件事”线上服务事项,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等基本权益信息的一键查询、联动服务。大力推进“一揽子”受理、“一条龙”服务,快速高效响应企业群众“点单”。


(六)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全面加强服务渠道建设,推动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触手可及”“就近可办”“一卡通办”。线上打造精品“服务超市”,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总枢纽,建立“全国通办”统一入口,畅通全国社保平台与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各类移动服务端等的服务渠道对接,实行“一网通办”,推广远程帮办。线下实行“一窗通办”,推广“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和“服务直通车”,做大基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铁脚板”,完善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街道)的五级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推行“政企智联”服务,拓展社会机构合作服务,持续打造城区步行15分钟、乡村辐射5公里“服务圈”。


(七)推进咨询服务优化。优化实体大厅现场人工咨询,根据咨询业务量灵活配备咨询员,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升咨询服务质量。鼓励各地在实体大厅使用机器人提供标准化咨询。打造线上虚拟客服,依托社会保险“知识库”,建成面向全人群、服务全天候、涵盖全业务的智能客服体系。发展“12333”智能客服,提升电话咨询服务能力,提高综合接通率和即时解决率。


(八)加强政策服务宣传。及时发布与企业群众关系密切的政策。规范编制服务指南,在实体大厅和线上平台及时发布并动态更新服务网点、办事渠道、办理流程等信息,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让事项办理方式、线上服务功能易学易用。持续开展“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易于理解的方式、具体生动的案例,宣传解读社会保险政策和便民服务举措,让政策待遇“看得懂、算得清”。

  

五、进一步提升全国社保平台的数智化水平


(九)提升数字化能力。强化社会保险数据资源管理,持续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推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与数字化应用深度融合,有力支持社会保险精准扩面、精确管理、精细服务。落实人社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服务工作要求,推动数据按需共享,提高数据共享的准确性、时效性,加大数据分析比对的广度、深度、频度,支持以高质量社会保险数据为基础的比对校核。构建数据分析模型,运用大数据为服务对象精准“画像”,对企业群众的服务需求提前预测、实时感知。

  

(十)提升智能化水平。探索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引入机器人流程自动化(RPA)、自然语言处理(NLP)、智能文字识别(OCR)、生物特征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加强社会保险档案数字资源开发和集中应用,推动实现业务一体化办理,融合形成“线上+线下”“人工+机器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生态。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待遇审核、待遇资格认证、基金对账等高频业务领域,探索推广社会保险数字员工经办。优化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职业伤害保障等智能化服务,提升管理效能。开展智能客服大模型问答和对话能力训练,为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群众推送“点对点”提醒信息,提供个性化主动服务。


(十一)深化社会保障卡应用。深化社会保障卡在人社领域“全业务用卡”,推进办事用卡、待遇进卡、持卡结算。将电子社保卡作为线上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重要入口。加强社会保障卡与参保登记、退休、待遇资格认证、信息变更等高频业务的协同办理。结合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发展,丰富更多民生服务领域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出更多“一卡通”数字化应用场景。


六、进一步强化全国社保平台的权益保障功能


(十二)确保参保和待遇享受权益。实施社会保险高质量参保行动,确保应参尽参、人人享有。优化参保登记、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等服务,提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各项待遇申领服务效率,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积极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推动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落地实施,保障参保人员自愿、弹性选择退休年龄合法权益。完善信息平台功能和实体窗口建设,切实加强信息平台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及时、准确、完整记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


(十三)强化服务衔接和区域协同。依托全国社保平台完善受理、办理、查询、反馈等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全链条、各环节,健全服务提供、评估、优化机制。推动区域服务联动、城乡服务协调和部门服务协同。全面落实可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保政策,确保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衔接,支持京津冀、长三角、川渝等区域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全域通办和粤港澳服务联动。优化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在华就业外国人参保服务和待遇领取人员境内外资格认证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标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求和企业群众办事需求,细化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持续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确保健全全国社保平台任务目标全面完成。部级要加快制定并持续优化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规范,定期开展全国社保平台运行情况调度、分析、评估。省级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加强服务场所规划布局和服务设施配备、共建共享,加强经办人员队伍建设和精算、风控、数智化等专业人才配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运维资金保障,加强部省联动和对地市(区县)的指导。地市(区县)级要全面落实各项要求,加大服务场所、服务设施投入和经办人员配备,加强经办大厅现场管理,持续优化窗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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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6地,202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重点事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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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25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及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一、对3件税务部门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8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19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xls
     
2.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3.部分条款废止和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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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北京:22项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举措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3月25日,市人社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以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22项具体措施中,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行业数智化转型、企业全球化布局、人才培养、优化营商环境等成为关键词。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清旺主持会议并强调,北京人社系统谋划全局重点工作,要摒弃“走一步、看一步”的短视思维,以战略眼光,前瞻性视野,长远布局规划,不断推出标志性制度举措,扎实推进北京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研究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措施,聚焦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和高质量充分就业需要,对于加快推进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新质生产力形成,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意义重大。各单位要以“务实管用”的行动抓好政策落地落实。政策关键在执行,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对接,确保资金支持真正惠及企业,切实提升行业竞争力。


政策是手段,促进行业发展是根本目标。此项政策是今后一段时期推动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抓手,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推动行业持续创新发展提质升级。要坚持“远近结合”的工作策略,持续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深入研究行业发展规律和趋势,超前思维,提前布局,以创新思维破难题,打造一批示范项目,树立标杆、形成经验,带动人力资源行业提质增效。


要统筹抓好“协调联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是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途径,是人社部门抓经济的重要抓手。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涉及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局上下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维,牵头处室要扛起主责,对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路径和具体方法,其他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补位,确保政策能够实现预期目标,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05

浙江: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生育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婚恋服务水平

(一)优化恋爱交友载体。建设一批青年婚恋观教育阵地,搭建安全、可靠、高品质的线上交友平台。实施“亲青恋”提升计划,深化“浙工缘”青年职工交友活动,加强“公益红娘”队伍建设,打造“浙里幸福荟”婚育服务品牌。优化完善高校在校学生婚育相关制度。(责任部门: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升婚姻登记质效。倡导适龄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符合条件的结婚登记对象发放结婚红包、消费券等。推进“婚登+文旅”融合发展,提升综合性婚姻登记服务品质。深化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和“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联办,健全全周期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机制。(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优生服务保障

(三)加强优生全程服务。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强化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急危重症救治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产妇生育体验,建设母婴安全省份。深化“出生一件事”联办,稳步推进“跨省通办”。实施儿童健康促进行动,推进0—3岁婴幼儿发育监测筛查和干预。健全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持续优化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完善儿童医疗保障待遇和支付政策,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儿童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范围。(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省残联)

(四)强化辅助生育支持。完善辅助生殖、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置,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障范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困难家庭,按政策生育确需辅助的,在具备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后,自费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1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补助对象范围。(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五)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将青春健康教育纳入全省中小学课程,普及性与青春健康知识。重视育龄人群生育力保护,落实基本避孕服务项目,预防非意愿妊娠。强化流产药械广告、销售管理,加强术前咨询服务和关怀引导,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团省委、省妇联)

(六)保障生育假期和待遇。加大监督力度,推动落实产假(包括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障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总工会、省妇联)

三、完善优养减负措施

(七)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建立实施生育补贴制度,指导各地做好政策衔接和规范管理。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婚育群体金融需求。鼓励社会捐资,依托社会力量依法探索筹建未来人口发展基金,支持积极生育、增进人口福利。(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金融监管局)

(八)强化住房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给予住房保障政策倾斜。支持各级政府将筹集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中较大面积房源优先用于保障多子女家庭。对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上浮比例。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或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任部门:省建设厅、人行浙江省分行)

四、优化托育和教育供给

(九)支持发展普惠托育。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建立服务项目清单,适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开展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市级全覆盖。推动城乡社区嵌入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区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落实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运营给予适当补贴。推动建立婴幼儿托育与学前教育同步规划建设、同等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出台托育支持措施,为职工适度报销子女保育费用。(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

(十)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实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构建医育结合的托育指导体系。加强托育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制定托育行业人才培养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从业人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依法实行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推进托育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普惠托育常态化综合评价监管,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守住托育服务安全底线。(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

(十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配置。完善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均衡配置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适当提高幼儿园保教费报销比例。深化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促进优质义务教育资源共享,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推进和优化多子女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促进生育职工职业发展

(十二)加强生育职工权益保障。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扶持。探索建立生育职工在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激励机制,保障生育职工参加职称评审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推广“浙江安薪码”等网上维权渠道,为女职工就业提供保障。(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省妇联)

(十三)促进职育平衡。推进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通过设置“妈妈岗”、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职工生育、养育子女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生育慰问。(责任部门:省总工会、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

六、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十四)优化妇女儿童生活环境。尊重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营造关怀孕妇、关心儿童、关照生育家庭的良好氛围。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配置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为孕产妇和婴幼儿出行、办事等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1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公交、地铁和游览国有景区、展览馆,实行凭有效证件减免收费。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加强对孕产妇人文关怀、情感支持和必要的心理疏导、干预。优化妇女儿童驿站(妇女之家)功能。(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省妇联)

(十五)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实施公共空间、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基本单元、家门口青少年宫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食品、用品的安全监管,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公共空间、网络空间安全。推进实施未成年人科学膳食营养指导、心理健康教育服务、视力保护、意外死亡和伤残预防干预等专项健康行动。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和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责任部门:省妇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省残联)

(十六)加强社会宣传引导。广泛开展新时代人口国情和生育文化宣传教育,加强干部优化生育政策教育培训,推动生育友好理念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进社区。强化正确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宣传教育。推进新型婚育文化建设,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和文明简约婚俗,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舆情引导,营造生育友好氛围。(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委社工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人口生育形势下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财政投入,将生育支持政策融入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确保各项生育支持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要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增强人口家庭服务力量。卫生健康、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人口监测和生育形势研判,积极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发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加强调研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本措施自2025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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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海南: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优化调整。


2025年3月24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对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进行了优化。


一、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非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优化内容:将本省户籍职工离职提取的条件之一“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4个月以上”,优化调整为“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


二、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方式及办理要件


离职提取业务实行承诺制,受理审批时能共享到缴存职工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按“零材料”申请办理;未能共享到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并提交《户口簿》申请办理。


三、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渠道


缴存职工符合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或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缴存职工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须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四、认定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自职工最后一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入账时间开始,至申请办理离职提取当日,起止时间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停缴6个月以上,本省户籍的应停缴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包含正常汇缴、全额补缴、差额补缴等缴存业务,不包含行政执法维权强制补缴业务、离职后补缴业务。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其缓缴期间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停缴的时间。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认定标准。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自职工最后一次缴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间开始,至申请办理离职提取当日,起止时间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停缴6个月以上,本省户籍的应停缴12个月以上。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养老保险的,其缓缴时间不计入职工养老保险停缴的时间。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指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不包含以个人身份缴存的养老保险。


07

宁波:公积金提取有新政策。


宁波公积金提取有新政,允许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政策于2025年3月28日正式实施。


一、政策内容


在宁波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住房且已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统称为申请人),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房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后仍不足以支付首付款的,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条件


1.在宁波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住房并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


三、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二手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且以提出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按百元整取。


注:购房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方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金额不超过首付款。


四、所需材料


1. 申请人及售房人身份证明、售房人银行卡; 


2. 已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3. 购房人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登记


申请人及售房人携带材料至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申请书》。 


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出具《受理回执》,并冻结申请人账户。 


2. 资金划转


完成二手房过户后,售房人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划款。  


公积金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至售房人账户,并解除申请人账户冻结。


3. 撤销流程


若网签合同撤销,申请人需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明至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撤销,解除账户冻结。


六、注意事项


· 时效性


《受理回执》自盖章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超期自动失效。 


· 纠纷处理


若业务审核登记后,因申请人账户被法院冻结等原因导致划款失败的,需申请人与售房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 法律责任


严禁虚假交易套取公积金,违者将面临失信惩戒、法律追责,并需退还已提取金额。 


08

石家庄:公积金提取新政,4月1日起起实施。


3月31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实施代际互助等四项提取新政的通知》。


为落实中央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现就实施代际互助等四项提取新政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提取家庭代际互助


在2025年4月1日以后新购住房(含二手房交易)的购房人,除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其父母、子女在自愿基础上也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提取合计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


二、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符合我市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提高至15000元/人;提供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提高至18000元/人;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提高至21000元/人。


三、取消异地购房还贷提取限制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查验户籍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四、增加还贷提取频次


偿还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提取频次,由每12个月提取一次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易心益路、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北京人社、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宁波发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