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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联合印发《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江苏修改失业保险规定、内蒙古进一步规范跨省异地就医转诊流程......

2025-04-14 17:33:22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12部门:联合印发《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 2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
◆ 江苏: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陕西:《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 内蒙古:进一步规范跨省异地就医转诊流程。
◆ 江西: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惠企政策落地。
◆ 河北:精减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并优化办理流程。
◆ 长春:公积金使用政策将优化调整,意见征集中。


01

12部门:联合印发《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为更好满足居民健康消费需求,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印发《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细化完善促进健康消费的重点举措。事关健康饮食、健身运动、体检买药、老年人健康管理等。


◆ 健身运动


· 支持地方建设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社会足球场等场地设施,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补短板项目。


· 开展社区运动健康中心试点,提供健康测评、健身指导、运动康复等服务。


· 推动各类体育场馆开放共享,鼓励机场、公园、购物中心等引入微型健身房。


· 积极培育冰雪、马术、赛车等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时尚休闲运动项目。


· 加快运动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强化科技赋能和智能应用,推出小体积、便携式智能健身和户外运动装备器材。


· 重点支持可穿戴运动电子产品与运动器械发展与迭代、数字体育平台、业务系统等。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促进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等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研发应用。


· 鼓励电商平台、商场超市等开发老年人适用版面或设施,设立银发消费专区,便利线上线下消费。


· 支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研发适老化产品用品,提升居家养老安全性、便利性。


· 推动景区设备设施适老化改造,开通老年旅游专线,丰富银发旅游产品供给。


· 大力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强化产业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设区域性综合服务中心并面向老年人提供科普展示、评估配置、租赁销售等服务,就近就便满足老年人对康复辅助器具的需求。


◆ 医疗健康


· 指导地方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


· 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医保电子处方应用,推动电子处方在定点医药机构顺畅流转,满足便捷医药服务需求。


· 发挥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优势,开展合理用药、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知识咨询和宣传,推广健康消费理念。


· 鼓励体检机构向专病专检和检前检后延伸,倡导重大疾病早筛早检,推广健康体检创新产品和检验检测手段。


· 促进健康体检结果大数据应用,适时发布健康提醒。


· 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加快智慧理疗技术推广应用,推动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进入临床试验。


02

2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构建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有关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统筹抓好教育、培训和就业,以产业端人才需求和就业端评价反馈为指引,全链条优化培养供给、就业指导、求职招聘、帮扶援助、监测评价等服务,开发更多有利于发挥所学所长的就业岗位,完善供需对接机制,力求做到人岗相适、用人所长、人尽其才,提升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经过3至5年持续努力,基本建立覆盖全员、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服务体系,为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坚实保障。


《意见》提出,优化培养供给体系。科学研判人才发展趋势及供需状况,建设人才需求数据库,开展人才供需关系前瞻性分析。以促进供需适配为导向动态调整高等教育专业和资源结构布局,推动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更加契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招生计划、人才培养与就业联动机制,优化招生计划分配方式,鼓励高校建立更灵活的学习制度,完善转专业、辅修其他专业等规定。


《意见》明确,强化就业指导体系、健全求职招聘体系、完善帮扶援助体系、创新监测评价体系。强化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打造一批国家规划教材、示范课程和教学成果,把就业教育作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重要内容,引导牢固树立正确就业观,健全就业实习与见习制度。强化校园招聘和就业市场服务,建设一批区域性、行业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挖掘国家重大战略等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优化规范招聘安排和秩序。发挥多元主体作用,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健全困难帮扶机制,为帮扶对象提供服务和援助,落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就业帮扶要求,实施“宏志助航”就业能力培训项目,有序扩大培训覆盖面。及时掌握就业市场岗位需求和毕业生求职意向等,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工作评价结果使用,作为高校教育教学和学科建设评估、“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等重要因素。


《意见》要求,巩固支持保障体系。建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打造专业化就业指导教师队伍。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研究。推广数字化就业服务新模式,建强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和良好氛围。强化组织实施,增强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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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江苏: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防范失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二)一次性领取金额为已核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核定月数不得超过申领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大龄延长期间不享受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如申领月已审核发放的,从次月开始计算。一次性领取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


2.申请人开办企业的核查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等凭证信息,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成立日期在本次申领失业金期间内;申请人开办社会服务机构的核查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应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在本次申领失业金期间内;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核查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等凭证信息,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登记的经营者应仅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注册日期在本次申领失业金期间内。以上经营场所或机构住所均须在我省范围内。


3.纳税记录。


4.实际经营场所、机构住所照片或网店截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发现材料信息模糊或存在欺诈骗领风险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进货销货凭证、经营流水证明、网店具体网址、员工社保缴纳证明等补充材料;上门实地核验并拍照留存,对省内异地经营的,可请经营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验。


二、关于为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一)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向生育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二)发放标准为申请人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的3倍。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


2.相关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院小结)。


三、关于统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


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从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不得超过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间要加强数据共享,协助进行资料核验。各地要大力开展“畅通领、安全办”,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具体原因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的机制,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强化风险防控,对冒领骗领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04

陕西:《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为提升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精准性,兜底帮扶困难人员就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就业援助对象主要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大龄、身有残疾、家庭生活困难、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等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各市(区)要按照《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就业援助对象。


(二)畅通申请认定渠道。各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申请认定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渠道,结合“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点,推动申请关口向街道(乡镇)、社区(村)下移,便利群众“家门口”申请。推动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协同办理,坚持“大数据+铁脚板”相结合,加强登记失业人员、低收入人口、持证残疾人等信息比对,主动发现可能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组织专人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或视频等多种方式“点对点”推送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


二、加强就业援助精准帮扶


(三)动态掌握帮扶需求。各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要依托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一体化平台,全流程开展登记认定、援助服务、政策落实,全周期记录就业援助情况,实现就业援助业务全部进信息系统。基层街道(乡镇)、社区(村)在县级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的指导下,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方式,全面摸清就业援助对象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做到人员底数清、就业能力清、就业意愿清、服务需求清。


(四)加强分类精准帮扶。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依托“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点,综合运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服务措施,制定“一对一”援助方案,明确就业援助服务的步骤、援助内容、援助途径等。对有就业需求的,明确求职路径,针对性推荐岗位;对有创业需求的,明确创业方向,提供免费孵化场地、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一条龙”服务;对有培训需求的,明确技能目标,推荐适合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课程,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对零就业家庭,提供岗位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五)强化大龄岗位开发。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挖掘创造适合大龄人员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引导用人单位开发适合的岗位,支持公共部门、基层社区推广“以老助老”服务模式,结合实际挖掘对经验、技术、耐性要求高,对体力、敏捷度要求低的岗位,吸纳大龄劳动者,在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服务管理等行业,探索适合大龄人员的灵活就业的模式。


三、做好动态跟踪服务管理


(六)坚持跟踪回访。落实就业援助对象跟踪回访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按月采取电话回访、入户回访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援助对象就业失业状况、援助服务情况、享受政策情况等,采取积极措施增强困难群体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对经帮扶实现就业的,在初入职适应期及入职一段时间后的稳定期及时了解掌握就业状况。对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提前开展就业情况评估,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引导实现市场化就业。


(七)落实动态管理。强化就业援助对象动态服务管理,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各地要加强与公安、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推动业务联动与信息共享,做实就业援助对象数据,通过大数据比对了解就业援助对象就失业状态,及时予以更新。


四、强化就业援助扶持政策落实


(八)开展就业政策落实行动。多渠道进行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常态化开展政策进社区、进校园、进园区、进企业等活动,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落实好“两优惠、三补贴”政策,即税收减免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优惠,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援助基地补贴发放工作,依托就业援助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九)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地要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鼓励引导公益性岗位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


(十)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可能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


五、压实就业援助工作责任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援助工作,强化政策、资金、人员保障,加大部门间协同。人社部门牵头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政策制定、实施经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就业援助工作资金保障,民政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衔接,残联组织做好残疾人就业需求摸排、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十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坚决防止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申领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用人单位,要不定期通过数据比对、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十三)优化考核机制。各地要对标人社部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的考核办法,高度关注就业困难人员总量指标和就业率指标,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对完成进度进行精准量化,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全力推动各项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


(十四)提升工作效能。各地要及时总结援助工作经验做法,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不断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强化就业援助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鼓励市场机构、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援助,推进就业公共服务和社会机构联动,推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援助全覆盖。广泛挖掘典型案例和人物,讲好就业援助故事,引导就业援助对象更新择业观念、积极就业创业,使“奋斗创造美好生活”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05

内蒙古:进一步规范跨省异地就医转诊流程。


近日内蒙古医疗保障局内蒙古卫健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实施办法(暂行)》,进一步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规范转诊流程,为大家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和医保服务,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规范转诊流程,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和医保服务,更好地保障群众就医权益,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和《关于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 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4﹞21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总计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了文件起草背景和依据、适用范围及重要名词解释。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前往自治区外的定点医院就医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转诊机构与人员(共六条),明确了转诊的情形、具备转诊审批资格的医院和医师的范围以及转往医院的范围。经转诊医院检查会诊后、不能明确诊断或受限于转诊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患者,可申请跨省异地就医转诊。转诊医院是否同意转诊,应基于病情考虑,不得将在本院入院治疗作为前提条件。转诊医院原则上应为三级医院,并且应转往区外三级医保定点医院。转诊审批的医师应取得主任医师职称,且不得有医保失信行为。


第三章建立会诊转诊服务联动机制(共三条),强调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远程医疗、会诊转诊服务中心等要联动发挥作用,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的诊疗、咨询、转诊等服务。


第四章医保待遇与费用结算(共四条),明确了跨省异地就医转诊的备案政策、备案渠道和医保待遇。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先备案,再就医”,参保人既可以通过转诊医院“一站式”申办备案服务,实现“转诊即备案”,也可以凭有关材料就近选择区内医保经办窗口或通过“内蒙古医保”APP等线上渠道申请“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为鼓励参保人员基层首诊、有序就医,提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医保报销比例,使其与“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的报销比例一致。


第五章任务分工(共五条),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转诊医院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文件执行时间。


三、《办法》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建立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制度,旨在进一步增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连续性,改善参保患者就医体验,提升对规范转诊的疑难重症患者的保障水平,鼓励并引导参保患者合理有序就医。与转诊制度对应的“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是新增的备案类型,原有的“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类型仍然保留。“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仅需提供身份证明,线上线下申请均即申即享;“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身份证明和转诊医院出具的《转诊单》,线下申请即时办结,线上申请2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转诊就医人员”的医保报销比例较“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与“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一致。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以上两种备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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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江西: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惠企政策落地。


2025年4月1日起,江苏省实施新一轮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政策。此次调整涉及二至八类行业,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调整后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2%、0.56%、0.72%、0.88%、1.04%、1.28%、1.52%。一类行业维持0.2%基准费率不变。

此次调整对特定行业实行差异化政策:基层快递网点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0.8%;建筑业等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保的费率维持现行标准不变。政策执行期限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此次费率下调是我省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预计将为全省参保企业带来显著减负效果。


07

河北:精减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并优化办理流程。


4月11日,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发布通知,明确自4月14日起,精减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要件并优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为切实减轻职工负担,提高服务效能,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将进一步精减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要件并优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一、取消贷款业务办理要件


1.取消户口簿复印件


2.取消结婚证复印件


3.取消《个人征信报告》


4.取消人才绿卡复印件


5.取消现役军人证件复印件


6.取消符合生育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其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7.取消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8.取消离婚证复印件


9.取消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等证明子女抚养关系材料的复印件


10.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取消子女户口本或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收养关系的复印件


11.申请人配偶死亡的,取消死亡证明复印件


12.取消存量房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13.取消售房人贷款受理银行Ⅰ类借记卡复印件


14.取消申请人贷款受理银行Ⅰ类借记卡复印件


15.取消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6.取消原商贷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7.取消原商贷借款合同复印件


18.取消电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纸质材料


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只需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进行现场核验,不再要求提供复印件。


二、优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业务即来即办,不要求预约办理。


三、本通知自2025年4月14日起执行。


08

长春:公积金使用政策将优化调整,意见征集中。


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经研究,拟优化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ccsgjjtqc@163.com
  
书面信函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1177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130000(请在信封注明: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4月29日(以收到电子邮件时间或信函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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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中国政府网、北京人社、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江西日报、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