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北京发布一季度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数据报告、青海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2025-04-22 09:56:37
一周新政速递
01
国务院:部署4件事稳就业经济。
02
三部门: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相应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并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具体补贴标准。
三、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四、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各地要畅通稳岗资金发放渠道,继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推动证岗相适,进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支持,更好服务企业岗位需求和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要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向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适时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实施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要高度重视,细化具体实施举措,优化经办流程,提升省级统筹质效,保障政策有序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03
两部门: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有效指导裁审实践,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近年来,两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落实《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提出的“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要求,围绕超时加班、新就业形态等热点难点问题,已联合发布三批共31个典型案例。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审标准已成为两部门常态化工作机制。本批案例聚焦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等问题,重点明确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孕期女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补足抚恤金差额、主体不适格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约束力等法律适用标准,对提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提高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两部门将积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继续推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制定裁审衔接意见、开展裁审信息比对等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各级裁审机构的办案指导力度,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引导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妥善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更好实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04
三部门: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自4月1日起,在全部地级市组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通知》明确了全面实施后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政策、就医流程、备案手续办理途径、费用结算范围及要求等事项,同时明确至“十五五”期末,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全覆盖。
《通知》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相关费用直接结算。《通知》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出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并做好异地就医资金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
05
北京:发布一季度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数据报告。
4月14日,市人社局发布《2025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数据报告(一季度)》(以下简称《报告》),从重点产业、岗位类型、岗位等不同维度对本市薪酬水平展开分析。
今年起,本市薪酬季报进行了全面升级优化。在原有9大产业的基础上,新增4个重点产业,分别是文创/文旅产业、商贸服务产业、集成电路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覆盖范围扩展至13个产业领域,进一步提升了市场薪酬数据的细化程度和精准度,为市场提供更全面、更客观的薪酬参考和依据。
同时,为更好地服务北京市人才高地建设,本年度薪酬季报针对北京产业结构特点,首次增加了不同产业服务型人才和高精尖人才的薪酬水平数据,填补了相关领域的数据空白,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季度,北京市经济运行平稳,消费领域持续恢复,北京市整体薪酬水平保持平稳态势。受政策利好及产业快速发展影响,一季度集成电路产业、智能/高端制造产业薪酬增速较为突出,月平均薪酬中位值分别为16403元/月和13800元/月。
在产业升级、人才需求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一季度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继续领涨,月平均薪酬中位值达12967元/月。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技长薪涨”现象明显,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月平均薪酬中位值分别为12767元/月、11566元/月、11241元/月。
此外,为及时监测行业发展变化及薪酬走势,本季度《报告》新增了“热点直击”专题,重点关注人工智能这一备受瞩目的新兴产业,深入分析北京人工智能产业薪酬走势、各层级岗位薪酬及核心岗位薪酬,动态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及人才市场供求关系,并预测行业发展趋势及未来潜力。数据显示,随着“人工智能+”助力各产业升级提速,北京高端技术岗位人才缺口不断加大,AI大模型架构师、深度学习研究员、感知算法工程师等热招职位薪酬中位值均超40000元/月。
06
青海: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工作要求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23〕8号)同时废止。
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07
浙江:医保新政实施,完善参保、待遇相关政策。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完善了参保、待遇相关政策2025年4月1日起实施相关内容。
一、新旧政策差异
依托基本医保“一人一档”参保数据库,建立了参保激励机制,深化医保参保扩面。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参保政策。切实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全面做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工作。
(二)完善筹资政策。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准费率制度,执行筹资标准动态调整、筹资责任均衡分担、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等配套机制,稳定居民参保缴费预期。
(三)完善待遇政策。建立面向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统筹基金零报销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参保积极性。
(四)准确掌握参保情况。打造基本医保“一人一档”参保信息管理平台,协同各方力量做好参保动员工作。
(五)大力提升服务能力。规范统一参保管理服务,以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支撑,推进参保服务全程通办。
(六)切实改善就医体验。持续提升医保服务便捷性、可及性和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规范性,不断提高参保人员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完善参保政策
完善参保政策。切实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全面做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工作。
1.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在常住地参保政策。推动非本地户籍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本地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学龄前儿童可凭父母一方本地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鼓励中小学生、高校学生在就读地参加居民医保。按规定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工作。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要加快推进其他居民持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2.省内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累计满20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省内视同缴费年限实行跨统筹地区互认。
3.在省内办理职工养老退休手续的人员,如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与养老退休地不同的,可以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归集,并按规定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手续。在省外办理职工养老退休的人员,如退休前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为省内,可在最后参保地按规定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手续,其中在省内缴费未满10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延期缴纳至满10年。养老保险需要延期缴纳的人员,如在户籍地有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的,可选择在户籍地或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按规定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手续。
四、完善筹资政策
完善筹资政策。健全居民医保基准费率制度,执行筹资标准动态调整、筹资责任均衡分担、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等配套机制,稳定居民参保缴费预期。
1.居民医保缴费与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综合基金累计结存、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合理设置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分担比例结构。
2.各级财政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纳入年度预算,按规定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或低边的因病致贫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等医疗救助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3.落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政策,并确保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五、完善待遇政策
完善待遇政策。建立面向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统筹基金零报销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参保积极性。
1.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可报费用限额5000元。对当年统筹基金零报销的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可报费用限额5000元。两项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参保人员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累计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激励待遇在次年1月1日调整。
2.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居民,缴费未中断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缴费中断的,每多断缴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居民在参保缴费的同时,可通过补缴未参保年度保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其中,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可修复至等待期6个月。修复缴费标准参照当年参保地个人缴费标准,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跨年度、跨制度转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4个月及以上的视为未连续参保,待遇等待期参照前述规定执行且累计计算。
3.职工医保参保中断3个月内转入人员、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户籍或取得学籍次月起3个月内人员、取得本省户籍、居住证、全日制学籍,刑满释放等符合参保资格3个月内人员,因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原因办理参保手续的,不设固定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08
合肥: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调整。
4月14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其中包含提取政策、贷款政策。
一、提取政策
1.优化已故缴存人提取流程
(1)简化提取材料
已故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其父母、子女、配偶可申请承诺办理,无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
(2)新增资金转账渠道
已故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提取转至其本人社保卡等一类银行卡。
2.上调无房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标准
单身职工由每月1200元上调至1500元,每年度不超过18000元;
已婚职工家庭由每月2400元上调至3000元,每年度不超过36000元。
二、贷款政策
1.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15%。
3.调整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
还款能力系数由0.5调整为0.6,在保证借款人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由50%调整为60%。
4.调整借款人最高可贷年限计算方法
借款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年限可按夫妻双方贷款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
5.提高购买保障性住房最高可贷额度
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贷额度计算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相应档次最高贷款额度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