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龄认定存在异议影响养老金时,应当如何处理?
2025-04-29 1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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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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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李某于1980年10月作为临时工进入某研究所工作,于1990年1月转为合同制工人,工作至1992年12月离开该研究所,后在其他单位工作至退休。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将李某在某研究所工作的1990年1月至1992年11月的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为社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李某亦已从2014年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20年10月,李某以其在某研究所工作的临时工工龄未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其退休待遇降低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研究所赔偿其工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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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异议。李某提起本案诉讼,实质是对其退休工龄认定以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存在异议,其诉求依法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故向李某释明后,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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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点评顾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劳动者对视同缴费年限存在异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本案中,李某的诉求核心在于其临时工期间的工作年限未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从而影响了其退休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及《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待遇核定争议属于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而非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李某的诉求应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而非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广东高院的裁判从程序上严格区分了劳动争议与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的救济路径,亦从实体上尊重了行政机关的专业裁量权。
◆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李某入职时为临时工,后在本企业转为合同制工人,其临时工时期的工龄是否能够被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对此各地实操的口径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地区譬如陕西、杭州等地是直接遵循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指导意见,即认可劳动者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需区分劳动者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是否是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如是,则可直接视同缴费年限;反之则需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另一类地区则是存在仅限于本地区的特殊规定,譬如广东地区,其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增设了条件,即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施《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前的临时工工作年限,应当按照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的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故实操中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如需更清楚地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建议联系当地人社局或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具体的政策文件。
◆ 风险启示: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于企业而言,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为避免争议,建议从如下角度防控风险:
1、历史档案数字化:对1980及1990年代用工记录开展专项整理,将纸质档案(如临时工登记表、转正批复文件)电子化存档,确保工龄认定关键证据的可追溯性。
2、政策衔接培训:定期对HR部门开展社保政策演变史培训,重点解读地方性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则,避免因对“临时工”“合同制工人”等历史概念的理解偏差导致申报错误。
3、争议预警机制:在员工退休前启动预审程序,主动协助员工核对社保缴费年限,提前发现争议点并补充证明材料,降低事后纠纷概率。
4、政企协作通道:与属地社保机构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获取政策解读口径,针对复杂历史问题可提交书面咨询函,形成有利于企业的行政解释记录。
政策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2、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意见》
4、《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1号
*本案例来自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4年首次联合发布的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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