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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正式开始,这些易错情形需注意

2025-12-03 17:12:26

2026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正式开始,纳税人需对次年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7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申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易错情形呢?一起来看。


点击蓝字,查看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标准:我国无需缴纳个税人员占比超过七成



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1.首次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我要填报”,选择需要填报的项目,选择2026年”




2.与上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相同,没有变化。


点击“一键带入”,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一键确认”




3.与上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同。


点击“一键带入”后,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删减、修改”




点击一键带入后,根据变化情况进行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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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现阶段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或2026年年中才有符合条件的扣除项目的,符合条件后随时填报即可。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易错情形


为帮助大家在个税APP上正确填报成功享受减税优惠,小编为各位梳理了高频易错情形,以便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操作。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


◆ 易错情形1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只适用于纳税人的亲生子女。


正确处理


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 易错情形2


同一婴幼儿,父母在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超过100%


正确处理


纳税人照护未满三周岁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易错情形3


对于多个婴幼儿的家庭,父母必须为所有孩子统一选择同一种扣除方式。


正确处理:


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二、子女教育扣除


◆ 易错情形1


子女在高中毕业后的暑假(7-8月)由于没有在校就读,不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


正确处理:


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 易错情形2


子女毕业后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未录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后,应及时在个税App录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不得再继续享受扣除


三、继续教育扣除


◆ 易错情形1


报名参加自学考试,从报名当月开始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 易错情形2


取得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 易错情形3


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不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 易错情形1


婚后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均按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另一方不能扣除。只有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才可以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或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易错情形2


夫妻双方一方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五、住房租金扣除


◆ 易错情形1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双方均填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填写扣除。


◆ 易错情形2


几个人合租一套住房,只能由其中一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的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六、赡养老人扣除


◆ 易错情形1


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却按独生子女填报。


正确处理:


只要纳税人有兄弟姐妹,不管是已退休,还是无赡养能力,纳税人均不得按独生子女填报。对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纳税人可以从第二年起按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 易错情形2


因父母未满60周岁,填报祖父母、外祖父母信息。


正确处理:


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符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 易错情形3


只要家庭中有年满60岁的老人,就可以自由选择由谁来申报赡养老人扣除,例如,在自己的父母未满60岁的情况下,可以将符合年龄条件的配偶父母填入进行扣除。


正确处理:


不可以,赡养老人的扣除范围仅限纳税本人的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七、大病医疗


◆ 易错情形1


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填写为医药费用结算单的总金额


正确处理:


不是费用结算单的总金额,而是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金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易错情形2


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都可以合并到纳税人名下进行税前扣除。


正确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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