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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 2018残保金新规!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调整至2倍!

2018-04-27 00:00:00



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原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至2倍,HR快来了解一下!




先来看看最新政策




我们来分析一下:


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按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费。


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按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2倍计费(过去是3倍)。


残保金新政策属于征收上限下调,也就是说,该政策只适用于在职员工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平工资2倍的企业。



实际上能减负多少?



以北京市残疾人保障金收取办法为例:

旧: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300%


新: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200%


2017年北京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0880元,假如一家调整范围内的在职员工500人的用人单位,其残疾人用工人数为0人。来计算一下调整前后缴费差距:

旧:(500×1.7%-0)×(110880×300%)= 2827440元


新:(500×1.7%-0)×(110880×200%)= 1884960元


调整前后残保金差距接近100万!这个数字还是很可观的。



缴纳残保金常见问题



1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包括?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2残保金政策中的残疾人包括?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数标准?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数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5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注:文章中”2017北京市社会年平均工资110880”这个数字来自网络,官方数字还未发布.本文只是选择接近的数字来举例。实际社平工资请以后续官方数据为准。


文章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