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下午茶 | 劳动者因工外出发生车祸,为何不能双赔?
2018-05-18 00:00:00
2016年3月31日,白某因工外出返回A公司期间乘坐其同事郭某驾驶的车辆撞到高速公路护栏后受伤。经交警认定,郭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白某不承担责任。双方对交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未提出异议。后A公司为白某进行工伤申报,2016年6月白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4月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白某的伤残等级为壹级。白某因伤情严重共住院287天,花费44万余元。2017年3月白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44万余元的医疗费及后续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残疾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共计200万。2017年7月白某向当地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要求郭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30万。后法院认为A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职权追加A公司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
工伤纠纷审理结果:因白某受伤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交通住宿等费用由A公司先行垫付,故无需另行再支付已产生的医疗费、交通住宿费等。A公司依法为白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其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A公司已正常支付白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故无需另行再支付。此案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由A公司支付白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交通事故审理结果:因白某受伤系郭某履行职务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本案按第三人侵权处理与法不符,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裁定驳回白某的起诉。
同为因交通事故受伤,均被认定工伤,白某及其家人认为其应该获得工伤与民事侵权双重赔偿。本案争议焦点为白某能否同时获得双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劳动者只有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下,才可以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并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相应赔偿。本案中,白某系A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期间乘坐本单位员工郭某驾驶的车辆遭受工伤事故。由于事发时郭某亦是在履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因此白某非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工伤,本案中无第三人侵权,其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赔偿,并不能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在用工同时为劳动者缴纳各项保险,如遇劳动者发生工伤且伤残情况严重时,工伤保险基金可在最大程度上的降低企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