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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就业扶持政策、一周新政速递

2020-12-21 00:00:00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开展的2021年度“国聘行动”正式启动。


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关于2020年12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补充事项和2021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安排的通告》。


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5、浙江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税务局、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01
全国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图片由税务总局新媒体、福建税务联合制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开展的2021年度“国聘行动”正式启动。


人社部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在此次“国聘行动”中,将根据统一安排开展“国聘行动?走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进校园、就业创业宣讲、诚信人力资源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组织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集中招聘平台,实施线上线下结合,优化服务项目产品,为高校毕业生等各类求职者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一体化人力资源服务。


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持续清理整顿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者公平就业权益。


02
地方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2020年12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补充事项和2021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安排的通告》。


《通知》中明确,企业应于2021年1月11日至25日向税务部门缴纳2020年12月正常应缴费款。


2021年1月份,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间为1月11日至25日,缴费截止时间为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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