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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与狗相撞身亡,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高院这样判!

2022-10-21 00:00:02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在上班途中撞到一只狗,应该怎么办?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呢?请看以下案例。


 

#01

员工骑车上班与狗相撞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2016年4月15日7时许,龚某驾驶摩托车上班,与路边突然窜出的一只狗相撞,龚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治疗后一直昏迷不醒,后不治身亡。

2018年11月26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龚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长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在进入居民居住区路段时车速过快且连续超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导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龚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家属不服该《决定书》,遂提起诉讼。

#02

一审判决:
员工负事故全部责任证据不足
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认定主要证据不足。

第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龚某驾驶摩托车时,与路边突然窜出来的一只狗相撞,致龚某倒地受伤。经多方调查,因狗的所有人无法查实,导致事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但人社局在认定事故时并未提及龚某与狗相撞的事实,从而得出龚某发生的是单方交通事故。

第二、人社局查明的龚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长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均属实,但上述事实只能证明龚某存在违法行为,而上述违法行为并非其当天发生交通事故且倒地受伤的直接原因。

第三、人社局认定龚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速过快且连续超车,是以2018年10月24日对证人熊某、王某的调查笔录为根据,但人社局事隔两年多后调查的两证人均无法确定龚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具体车速,认定龚某车速过快的证据并不充分。

第四、第三人证明龚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水沟无水,即狗越过干涸的水沟穿行至道路中间的速度可能未减,证明人社局辩称狗越过水沟速度减慢、龚某应能合理避让,其与狗相撞系处理不当的观点所持证据亦不充分。

综上,人社局调查的证据无法得出龚某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结果,人社局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所认定的龚某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03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与狗相撞算交通事故,面对一只不受人为控制的狗从路边突然窜出,超出了驾驶人的正常注意义务。

关于龚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路边突然窜出的狗,按照常理,当驾驶人驾驶摩托车时,面对一只不受人为控制的狗从路边突然窜出,这一情形已经超出了驾驶人的正常注意义务,此时留给驾驶人的反应时间非常短暂,即使驾驶人立即采取措施避让,由于驾驶的是摩托车,避让时也极易发生倒地的交通事故。

但不论是狗突然撞上摩托车,造成驾驶人倒地受伤,还是驾驶人采取避让措施造成其倒地受伤,都不宜认定驾驶人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何况人社局认定龚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与龚某相撞的狗虽为无主狗,无法归责于他人,但上诉人未考虑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及突发因素,简单地将责任全部归结于龚某不当。

交警部门虽未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作出划分,但人社局在调查核实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龚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对龚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社局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03

高院裁定:
驳回人社局再审申请

高院裁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明显属适用标准过严。

高院经审理后裁定理由为,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从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获得充分经济补偿的立法原意判断,人社局认定龚某对事故应负全部责任,进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明显属适用标准过严。

原一、二审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

综上,高院裁定驳回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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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件,笔者考虑两个问题:

第一,上下班途中,与狗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本案法院认为,构成交通事故有四个要素:一事故主体为车辆,二事故地点在道路上,三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四事故结果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案中龚某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与狗相撞倒地受伤,明显符合上述特征,因此,应当被认定为交通事故。

笔者认为,结合本案情况及法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交通工具与动物相撞的,不能一概而论属于交通事故还是不属于交通事故,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本案中,龚某遇到的是一只无主小狗,无法罪责于他人。所以,是否为交通事故,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第二,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社局能认定工伤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所以交警大队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认定书中没有分清主次责任的情况下,人社局应当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进行证据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不予工伤认定的应当进行举证说明。

例如本案中,交警部门未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作出划分,人社局自行调查核实情况,并根据其调查核实的情况做出书面决定。但后来因法院认为人社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龚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人社局对龚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错误,并判决予以纠正。

综上,笔者认为,实践中类似这种上下班途中骑车与动物发生碰撞并导致受伤的情况并不鲜见,且情况复杂,案情些微细节变化可能就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是否能够认定工伤各地司法实践也有差异,需要结合驾驶人是否尽到了正常的注意义务、是否有第三方饲养人等来判断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而作出工伤认定。另外,如果能够确定动物的饲养人,受害方亦可根据过错原则向动物饲养人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