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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后被查出学历造假,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2022-10-28 00:00:0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被查出学历有问题,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请看以下案例。


#01

员工怀孕后被查出学历造假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孙某于2017年12月13日入职A租赁公司,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孙某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事高级培训主管岗位工作。

2018年6月30日,孙某劳动关系从A租赁公司转入B咨询公司。2018年7月1日,B咨询公司与孙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2日止,岗位为高级培训主管。

2018年8月孙某怀孕,并将此事告知了B咨询公司其所在部门直属领导。

2018年9月7日,B咨询公司向孙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

您于2017年12月13日与A租赁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提交了入职资料,经协商一致,您于2018年7月1日转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自2020年12月12日止。

 
经我公司核查,您入职时提交的学历证书信息涉嫌伪造,现因您入职提供资料学历造假(证书编号:10098120090600017*),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员工手册》、《员工合规手册》及《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约定,公司决定与您于2018年9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2018年9月7日前到公司人事部门按公司规定办理完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如您未按期履行相应义务,公司保留追究您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查,孙某毕业于承德某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历水平为专科,但其在入职A租赁公司时提交的简历中显示孙某背景“2005/09-2009/07,河北某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员工入职登记表中“主要教育经历”填写“河北某师范,2005-2009,汉语言文学专业,大学本科”,同时孙某入职时向A租赁公司提交了虚假的河北某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证书。

2018年11月13日,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

1、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

  2、继续履行2018年7月1日签署的《劳动合同》;

 
3、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起至裁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工资56 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7日)。

2018年12月21日,仲裁委裁决:“驳回孙某之全部仲裁请求。”裁决后,孙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法院判决:
签订劳动合同应诚实守信
驳回员工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劳动者的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等的考量因素,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作出说明。


具体到本案,孙某在入职A租赁公司时隐瞒自身真实学历水平,提交虚假本科学历证书,后孙某、A租赁公司与B咨询公司三方订立《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其后孙某又与B咨询公司订立劳动合同,B咨询公司判断是否与孙某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不仅包含孙某的个人工作表现情况,更是基于孙某在入职时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


虽孙某主张其任职岗位并未有明确学历要求,但学历水平确系用人单位判断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职位及工资水平等多个方面的重要依据,且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确属欺诈,故孙某与B咨询公司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因劳动者存在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孙某虽时处孕期,但B咨询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孙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下午茶Tips

 

点评顾问




本案争议焦点为孙某与B咨询公司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根据法院的判决观点可以看出虽然孙某入职时公司并未有明确的学历要求,但孙某故意隐瞒真实学历并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确属事实,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并没有剥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故孙某虽处于孕期,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本案中并未明确说明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是否有相应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在实务中如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有充分的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属合法。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虽然享有核查应聘者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权利,但双方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当用人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


考量用人单位对于解除虚假学历劳动者的合法性时,也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实践操作中虚假学历导致的解雇案件各地法院判决不一,存在一定的争论,因此实践操作中应按照争议所在地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建议用人单位当将学历因素作为决定性录用条件,同时严格审查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等情况,避免后续发生争议后造成违法解除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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