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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这种情况免征增值税、广州育儿假最新变化、福建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2023-01-16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4月1日起执行。
◆ 多地新政公布,“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费用如何报销?
◆ 北京: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到期,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
◆ 广州:10天育儿假!3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四川: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 福建: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01

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02

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4月1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二)自动提示推送服务。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纳税人;涉及的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三)做好存量登记信息变更工作。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在税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的纳税人,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分类分批完成登记信息变更工作。


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三、优化税源管理职责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税源特点优化分级管理职责,提升税收风险分析、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税收风险管理等复杂事项管理层级,压实市、县税务机关日常管理责任。已提升至省、市税务机关管理的复杂涉税事项,原则上不再推送下级税务机关处理。


四、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业务协同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等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统自动进行数据标识。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未在税务部门办理清税且处于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及时办理税务注销,逾期不办理的,可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但在核心征管系统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进行税务注销。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的,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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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多地新政公布,“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费用如何报销?




04

北京: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到期,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本市已缓缴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线上申请延长还款期限至2023年12月底,并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去年底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不定期、逐月或分期的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需要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的参保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选择补缴方式并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每月申请时间为1日-25日。

(一)不定期补缴

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规划补缴时间,最晚于2023年12月征收期结束前缴清已缓缴费款。

(二)逐月补缴

参保单位可于2023年4-12月社保费征收期内逐月补缴已缓缴费款,补缴月与2022年缓缴月一一对应,即2023年4月征收期补缴2022年4月缓缴费款,以此类推。

(三)分期补缴

参保单位采取分期的方式补缴已缓缴费款,分期补缴时间安排在2023年6月、9月和12月社保费征收期内。即2023年6月征收期补缴2022年4-6月缓缴费款,2023年9月征收期补缴2022年7-9月缓缴费款,2023年12月征收期补缴2022年10-12月缓缴费款。


05

广州:10天育儿假!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广州卫健委发布《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等新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新增每年10天的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限不因变更用人单位而重置或者增减,休假方式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奖励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奖励假、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各省市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休假时间:




(二)租房买房享有优待


对广州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公租房保障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按规定给予优先保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二孩以上的家庭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可以适当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专业。

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以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在属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引下,结合实际提供托管服务。

(四)独生子女享受护理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继续享受相关独生子女优待奖励;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必要的扶助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子女护理假

(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并将有关帮扶和保障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有就业意愿的,予以优先就业帮扶。

06

四川: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四川省医保局、税务局发布《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补充医保设两档缴费标准及其对应的待遇保障内容,其中一档筹资标准每人750元,二档每人1840元。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补充医保经办、管理及服务工作,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全面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07

福建: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为推进福建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执行时间从2022年1月起开始。

调整后,福建省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增加345元、二级伤残增加329元、三级伤残增加323元、四级伤残增加319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994元/月的,按照2994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2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文字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税务总局、新华网、广州本地宝、北京人社、四川省医保局、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