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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法院:无法证实是员工自愿,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3-05-12 00:00:00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广东省及江西省地区的法院认为: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向用人单位申明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或者用人单位将社保款项随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劳动者每月均有签收该工资明细表,在对以上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般不予支持。

但部分地区的法院可能会深入了解劳动者书面放弃缴纳社保的真实原因,以确认该申明的有效性,而这将会对用人单位产生重大法律风险。

请看以下案例。


#01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
以未缴纳社保为由申请仲裁
仲裁委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2013年2月16日,贾某与其丈夫何某一同到XXX科技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工作期间,XXX科技公司未为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过程中,XXX科技公司将贾某与何某的工资一并发放至其中一人银行账户中。


2021年12月17日,何某银行账户中收到工资10000元;2022年1月4日,何某银行账户中收到工资10000元;2022年1月28日,贾某银行账户中收到工资230000元。2022年2月3日,贾某以没有缴纳社保等原因为由离开XXX科技公司。


2020年7月2日,贾某向XXX科技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内容为:


本人贾某,在XXX科技公司工作,由于本人年龄已经接近社会保险法定年龄的最后年限,自愿放弃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公司强制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要购买养老保险,本人不同意公司的要求,如有劳动监察部门对公司问质,一切由本人引起的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特此证明。


2022年3月24日,XXX科技公司(甲方)与贾某(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


经双方协商,就乙方要求甲方补缴2013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3日期间社保等问题达成了协议。一、甲方于2022年3月24日一次性支付乙方140000元,做一次性了结。二、乙方保证不再就要求甲方补缴社保等问题的相关内容到相关部门投诉上访,也不到法院起诉等。


贾某离职后以XXX科技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XXX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22年7月6日,劳动仲裁委裁决由XXX科技公司向贾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472.72元。


XXX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一审法院:
员工与公司就社保问题已达成协议
员工要求支付补偿金有违诚信
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贾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XXX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对其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XXX科技公司具有为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但是,贾某出具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已经放弃了就社会保险问题向原告XXX科技公司提起请求的权利。

贾某在职期间没有要求XXX科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贾某于离职后的2022年3月24日与XXX科技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就贾某在职期间的社保问题达成了协议,一次性了结,本案系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贾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XXX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其理由不能成立。

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03

二审法院:
公司提交的员工证明
无法认定系员工自愿
存在侵害员工权益的可能
公司需支付补偿金

二审法院:虽然XXX科技公司提交了由贾某出具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但不能认定系贾某的真实意思表示,XXX科技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59472.72元。


二审法院认为: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上述裁判规则的确立,旨在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杜绝劳动者从其不诚信行为中获取利益。但是,鉴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存在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可能性,故在判断是否系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上,应综合审查、审慎认定。


本案中,虽然XXX科技公司提交了由贾某出具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但不能认定系贾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首先,双方劳动关系从2013年2月16日就开始建立,形成劳动关系后XXX科技公司一直就没有为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XXX科技公司为何到2020年7月2日要求贾某出具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其次,《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的内容看,存在与事实不符或不合常理之处。在证明中,贾某是以“本人年龄已经接近社会保险法定年龄的最后年限”为由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贾某生于1975年12月,在出具证明时尚不满50周岁,如果XXX科技公司依法为其补缴社保,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能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该理由与事实不符。


另外,在证明中,贾某不仅“自愿”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而且未要求XXX科技公司给予任何性质的补偿,也与常理明显不符。


最后,根据XXX科技公司提交的《批量用工参保模板》显示,XXX科技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时只有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等3名管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为普通工人申报社会保险的记录。由此进一步说明,XXX科技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为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的义务,所谓的证明系XXX科技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劳动者希望维持劳动关系的心理,迫使劳动者出具。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XXX科技公司与贾某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从《协议书》字面意思来看,双方仅就补缴社保事宜达成协议,并未涉及经济补偿金。


再从《协议书》约定的金额来看,何某、贾某夫妻在XXX科技公司工作近九年时间,XXX科技公司为两人补缴社会保险金额不包括滞纳金也高于140000元,故双方的约定金额无法确定是否包括经济补偿金。故XXX科技公司应当向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因何某与贾某工资合并发放至一方银行账户,贾某与XXX科技公司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贾某的工资标准,二审法院按照2020年度XX县全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08.08元为标准计算其经济补偿金,故XXX科技公司应向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9472.72元。

下午茶Tips

 

点评顾问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该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点:

1、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在实际用工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多次催促后,职工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书面终止与其劳动关系。

2、未制定劳动者工资明细表,并安排劳动者进行签收,导致劳动者工资标准无法核实。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本案中,贾某和何某是夫妻,工资虽然可以发放至同一银行账户,但XXX科技公司应当对两人的工资明细表单独列明,并安排二人各自签字确认。

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以及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采纳劳动者的主张。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能证实工资标准时,法院会参照该劳动者同岗位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这两种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3、安排或同意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因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故在实际用工中,用人单位可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录用标准之一,如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对其不予录用;如必须录用该劳动者,则要求该劳动者书面申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后期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者的要求后一个月内完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但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书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有承担补缴、经济补偿金等责任的风险。

4、将社会保险费补缴款支付给劳动者,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的规定: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将社会保险费缴纳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XXX科技公司与贾某约定将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贾某,贾某放弃到相关部门投诉上访,也不到法院起诉,有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认定XXX科技公司与贾某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则贾某收取XXX科技公司的140000元无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属于不当得利,XXX科技公司可另案诉讼追回。


劳动仲裁裁决:盱劳人仲案字[2022]第258号仲裁裁决书

一审案号:(2022)苏0830民初3953号

二审案号:(2022)苏08民终3074号

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仅为作者观点,作者以及易才集团均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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