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多地调整公积金政策、养老金上调......
2023-07-24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02
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
今年6月25日,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的政策文件,主要明确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聚焦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发挥政策激励效应。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照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激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
二是聚焦“畅通领”最大化释放政策红利。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兼顾线上线下,采取“免申即享”与自行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主动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同时开设线下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这两种经办模式互为补充,既可以降低办事成本,让企业“零跑腿”直接受益,也能兼顾企业到现场办理的意愿。
三是聚焦“安全办”强化基金风险防范。加强部门协同、部省联动,通过事前比对和事后核查相结合方式防范错发冒领。人社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向各地共享高校毕业生身份信息,各地可通过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按月与本地新参保人员信息比对,确认招用人员身份,精准锁定符合条件企业。人社部将归集各地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数据,开展全国信息事后比对核查,及时将身份不实、跨省份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下发各地核实,确保资金发放安全规范。
03
五大措施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
04
苏州: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 苏州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2、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的3倍,今年全市统一最高限额为33000元。职工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3、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存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也可以自行商定缴存基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按照缴存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2)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自行确定,下限为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最高不超过6600元/月。
5、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3年7月起执行。对2023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6、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各缴存单位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和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个体工商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
◆ 苏州工业园区缴存基数调整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在职职工,以及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2、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23年度全市统一最高限额为33000元/月。
3、各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4494元/月。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自行确定,在本结算年度内,不得低于同期苏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最高不超过6600元/月。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6、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3年7月起执行。
(二)操作提醒
1、对2023年7月实际缴存基数低于4494元的在职职工,由中心统一调整至4494元,并通过系统统一生成2023年7月应缴差额,与8月份住房公积金一起征缴。
2、对2023年7月实际缴存基数为31600元、且根据缴存单位申报的2022自然年度缴费工资总额计算的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31600元的在职职工,请缴存单位于2023年9月30日24点前登录企业客户端,通过“缴存基数超上限人员确认”模块,进行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确认。系统将根据单位确认的缴存基数统一生成2023年7月至确认所属结算月应缴差额,与确认所属结算月住房公积金一起征缴。
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的,不自动调整缴存职工基数上限,不自动进行差额补征。
05
广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公布。
◆ 202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
一、区直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缴存基数上限为26895元,个人和单位缴存额上限均为3227元,合计6454元;
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下限均为91元,合计182元。
2023年缴存基数上下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的计算方式
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22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7581元,则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方式为107581÷12×3=26895元。(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下同)
月缴存额上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计算方式为26895×12%=3227元,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不能超过3227元,合计6454元。
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则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
注意: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参照《通知》执行。
◆ 202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等规定,现就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7268元(即6439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9317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863元/月。
06
郑州: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有变。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继续执行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的规定。
(二)恢复执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购房和归还贷款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缴存时间的规定,已经在2023年4月7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和购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23〕13号)中恢复执行,按照“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不再结合家庭缴存账户余额认定”的规定办理。
(二)恢复执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60%的还贷能力认定的规定。
(三)继续开展个人征信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郑州住房公积金 “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公积金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借贷信息)。
(四)关于41号通知第五项(五)中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要求,参照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条件审批,并核实申请人及配偶的缴存、贷款和已有住房情况的真实性。
三、其他有关事项
关于41号通知第五项“其他有关事项”(一)和(二)中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或退役未满3年复转军人的缴存状态按照原优惠政策认定;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最近6个月最低缴存基数认定。
本通知未涉及的提取和贷款政策,继续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7月17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
07
成都:最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缴费标准公布。
08
湖北:23条!湖北医保最新便民措施来了!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为民办实事作为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简化手续、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创新服务模式,打通医保经办政务服务的堵点和难点,在便民服务上出实招,分批次推出医保服务领域便民措施:全面实施一批医保服务便民措施,加快推进一批经验成熟、成效显著的便民举措,试点探索一批医保创新服务方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1、简化手续。取消基本医保跨省转移接续中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材料的要求。(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2、缩短办理时限。基本医保跨省转移接续时间由原来4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3、参保人不再需要转入地、转出地两边跑,可自主选择在线上办理或到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就近办理,并可随时在网上申请并查询办理进度。(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4、推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秒到账”。对于省内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将到账环节前置,在转接成功后,由转入地先行预设个账转移资金,再由转出、转入地经办机构之间清算,财务到账后与业务记录进行自动匹配核销,形成个账转移资金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将原有的“先转接后到账”转变为“转接办结即到账”模式,保障参保人即时结算,实现个账资金“秒到账”,让参保人员真正享受到数字化改革红利。(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二)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提升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5、方便群众多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6、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未申请变更备案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7、参保人员住院前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可在定点医药机构指引下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院结算前完成登记备案的,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8、发生急诊抢救时,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9、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10、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并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11、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也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12、具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资格的参保人员可在开通相关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13、实现异地就医承诺制备案办理及撤销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对自助服务终端的异地就医承诺制备案进行流程和材料简化再造,免去提交身份证照片信息,自动生成备案登记表及承诺书,参保人确认提交后系统自动审核办结。参保人可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撤销异地就医备案。(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三)推行医保经办服务“一窗通办”
14、推进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窗口前台不分险种、不分事项、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后台分办联办快办,让群众进一扇门、取一个号、在一窗办。(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四)推进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
15、方便参保群众、参保单位网上办事。依托省医保服务平台“个人网厅/单位网厅”、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实现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等医保领域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提高网办率。(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五)开通多种渠道满足群众医保信息查询需要
16、参保群众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行个人缴费记录、个人医保账户、医保药品目录、异地就医费用等信息查询。(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17、在医保经办大厅和有条件的银行营业网点、社区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等场所设立医保自助区,方便群众查询个人缴费、账户余额等群众关注的医保信息。市级及县级医保经办大厅配备1台以上自助服务终端。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医保服务站,以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为主,定点医疗机构自有自助终端为辅;在银行营业网点设立医保服务点,以银行自有智慧柜员机、智慧终端为主,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为辅;在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每个县(市、区)的服务站(点)数量不低于10个。(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六)方便群众就医购药
18、推动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在就医购药全流程应用。参保群众不需持实体卡,凭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或刷脸就可以看病买药。(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七)推进高频服务事项下沉基层
19、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等共9个事项下沉至乡镇(街道)、村(社区),推进医保经办服务向基层延伸,畅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
(八)推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服务模式
20、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生育医疗费结算(含手工(零星)报销)的次月,医保经办机构依据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生育就诊信息,主动核定生育津贴,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九)通过动账提醒模式向参保人推送办件结果
21、丰富动账提醒功能,将医保业务办理结果主动推送至参保人,实现从“我要查”到“即时知”的转变。主动靠前服务,助力医保服务体验再提升。(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十)提供医保经办机构查询导航服务
22、参保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等查询周边的医保经办机构及便民服务网点名称、地点、联系方式、服务形式等,并提供导航服务,引导群众就近享受身边的服务。(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十一)推行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全流程网办”服务模式
23、进一步优化完善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报流程,推进全省互评互认,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诊断明确、可以直接认定的病种实行备案管理;不能直接认定、需要专家鉴定的,实行准入管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时间由原来2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完成时限:2023年7月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厚植为民情怀,永葆为民初心,深刻领会为民办实事的是推动主题教育落实落地的重要举措,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排出时间表、路线图,抓好落实落地,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和规定内容,在便民服务上取得新突破、新成效。
(二)加强调查研究。各地要广泛听取参保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在二十三条便民措施之外,结合本地实际,持续推出本地的便民服务措施,回应群众期待,满足群众需求。
(三)加强监督评价。各地要建立落实医保便民措施质量评估机制,开展满意度评价,以参保群众是否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
(四)加强总结推广。各地要认真梳理本地区医保经办成效显著的便民措施,总结推广便民服务的有效做法。积极探索医保创新服务,深入开展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地在实践中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要及时上报,以便总结推广。
09
湖北:官宣!湖北出台有关就业17条措施!
10
最新!多地发布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