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2次合同后公司不续签,高院:违法,赔10万!
2023-07-21 00:00:00
请见以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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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公司终止合同不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与公司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续签之前,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与赵某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即便赵某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亦无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应当按照赵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查明,赵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343.74元。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5元。因赵某的月工资高于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公司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付。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54090元(3005元/月×3倍×6个月=54090元)。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03
#04
高院判决:一、二审认为公司与赵某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从而认定公司无须与赵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
(一)赵某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公司是否应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赵某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赵某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赵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在赵某明确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与赵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公司是否应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公司依法应当与赵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绝与之订立并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赵某支付赔偿金。
最终高院判决公司向赵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80元。
点评顾问
1、订立劳动合同时合理选择期限。在劳动合同第一次到期时,单位有选择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单位可根据不同的职位,合理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劳动者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等进行整体评估,再确定是否续签,避免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得不与未达标准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续签,第二次合同期限可以设置长一点。
2、与劳动者保持适当的沟通。当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签订劳动合同的种类。
3、合理运用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涉及固定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反之,也可以由无固定期限变更为固定期限,前提是单位与劳动者应书面协商一致。
4、加强制度考核管理机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拥有了“铁饭碗”,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建立更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用工管理制度等,加强或细化对劳动者的管理,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仍有权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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