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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公积金&医保政策调整、南京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开始、广东职工假期规定发布......

2023-10-09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来了!
◆ 上海:公积金出台两项新政。
◆ 上海:出台医保赋能基层15条措施。
◆ 广东:发布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 深圳:医保将发生大变化!新规于10月起实施。
◆ 南京: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申报。
◆ 合肥:这类医保门诊报销调整!
◆ 徐州:发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 苏州: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 海南: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扩大。


01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档案局公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有助于解决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有利于保障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安全。

《规定》共十章七十七条,其中规定了档案用房的设置、建筑设计要求,档案库房的面积,档案装具、档案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并对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提出了基本要求。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了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检查,企业总部也要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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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来了!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通知,部署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


《通知》明确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鼓励创办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是保障企业用工。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范围,在“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中设立招聘专区,促进供需匹配。


三是保障技术技能人才供给。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


四是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发展。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健全完善职业标准和评价标准体系。


五是支持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六是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鼓励围绕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开展集体协商。


七是打包兑现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大数据应用,开展数据比对,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


03

上海:公积金出台两项新政。


为支持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提升居民居住品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制度作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明确,对借款人购买6(含)至35年之间房龄的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进行调整

其中,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6(含)至20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35减房龄”的计算规则调整为不超过30年;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含)至35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15年调整为不超过“50减房龄”

《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对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支持购买更新改造后房屋公积金提取。业主(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下同)购买改造后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含增加面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实际购房款。

二是支持项目建设期内租房公积金提取。业主在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扣除过渡费补贴后个人承担的租金。

三是扩大提取申请人范围。提取申请人范围为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3年10月7日起正式实施。

04

上海:出台医保赋能基层15条措施。


近期,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本市医保进一步支持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提升的若干举措》出台医保赋能基层15条措施。


一、优化制度设计,合理引导参保患者就医下沉

二、聚焦功能定位,满足群众基层就医用药需求

三、强化价值购买,激励家庭医生优化签约服务

四、完善医保支付,推动基层医疗服务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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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广东:发布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为明确职工相关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清明节放假1天;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方便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


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5天;患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其子女(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在广东工作,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职工)休护理假。


八、职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九、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


前款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给予职工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06

深圳:医保将发生大变化!新规于10月起实施。


2023年10月1日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下称《医保办法》)将正式实施。

一、规范医保制度体系,建立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的要求,《医保办法》分别建立职工基本医保和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其中,职工基本医保根据缴费与对应待遇分为职工基本医保一档、二档两种形式。职工基本医保一档对应原基本医保一档,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对应原基本医保二档与三档。本市在园在校少年儿童、大学生,以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参加深圳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形式虽有变化,但市民及用人单位无需进行额外操作。


《医保办法》将原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调整为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基本医保参保人,用人单位和个人无需单独缴费,可享受高额医疗费用“二次报销”。


二、提升优化待遇水平,群众就医购药更有保障


《医保办法》实施后,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在门诊及住院待遇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以市民关注度较高的普通门诊待遇为例,职工基本医保一档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从年社平工资的5%,提高至在职人员6%(实施初期约为9334元)、退休人员7%(实施初期约为10890元),二级以上医院的限额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及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由每年固定1000元提高到年社平工资的1.5%(实施初期约为2333元),并动态增长。


参保人在市外门诊看病也可以享受医保统筹报销,同时市外住院报销比例提高,积极支持人口流动,切实减轻异地工作和生活的群众看病就医后顾之忧。


此外,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更灵活了,取消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等方面的门槛线,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只要有余额,即可按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范围使用。


据悉,《医保办法》在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千元以上医用材料报销比例,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新增国家谈判药品单独支付待遇等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


三、完善医保筹资机制,缴费负担总体降低


《医保办法》严格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了职工基本医保一档、二档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基数上限、下限,缴费基数均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限、下限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与之前相比明显下降。


由于医保个人账户设立以及待遇方面的差异,职工基本医保一档、二档缴费费率不同,职工基本医保一档费率保持8%不变,职工基本医保二档执行广东省规定的最低费率2%


居民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费率为1.8%,缴费责任由个人和财政按比例分担,财政补助适当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倾斜。2023?2024学年度少年儿童和大学生个人年缴费金额将比去年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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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南京: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一、申报时间


2023年10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二、征收标准

2023年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4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用人单位向各地残联机构申报备案,残联确认后直接通过系统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

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3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3年不缴纳残保金。

三、优惠政策

(一)暂免征收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分档征收

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

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三)征收标准上限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申请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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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合肥:这类医保门诊报销调整!


一、降低职工普通门诊报销起付线

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起付线由800元,调整到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400元,年度累计最高400元。

提醒:

1.10月1日前,个人门诊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下同)已达400元的,直接享受待遇不再重新计算起付线。

2.10月1日前,个人门诊费用已达200元但不足400元的,10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可直接享受待遇,不再重新计算起付线;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

3.10月1日前,个人门诊费用不足200元的,10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需达到 200 元后方可享受待遇:在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

4.参保职工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就诊时所在医疗机构计算起付线: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个人门诊费用累计达到200元(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费用纳入累计),可直接享受待遇;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门诊费用累计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

二、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将符合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职工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通过处方流转平台流转)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按基层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执行,报销额度纳入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

三、明确异地门诊待遇

办理备案的异地人员(异地安置、异地居住、常驻异地)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参保地门诊就医报销待遇。

提醒:

已享受其他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按照参保地报销政策予以补差报销,合并报销金额不超过当次门诊就医费用。

四、职工门诊年度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

继续执行现行年度支付限额标准,即在职职工4000元,退休职工5000元。在职职工在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50%;退休职工提高10个百分点,分别为70%、60%。

提醒:

此前已享受了门诊统筹报销待遇的,不再按新政策重新计算报销待遇。

09

徐州:发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近期,江苏省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徐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范围


《办法》在试行期间所涵盖的灵活就业人员范围,指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女同志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和有执业资格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设立及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徐州市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和受托银行借记卡,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审核,经管理部审核后到受托银行柜面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职工从缴存单位离职需继续缴存的,由原单位经办人办理离职封存,再由本人到受托银行申请转移至灵活就业缴存人专用管理户。灵活就业缴存人进入缴存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先申请办理账户封存,再由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

未申请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停缴住房公积金,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个人账户已封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愿意恢复缴存的,可以申请启封其个人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的缴存基数及相关要求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按照其月平均收入据实申报,也可参照其社保缴费基数申报,但不得低于当年徐州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下限、不得高于上限,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年缴存基数下限的按照下限申报。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由其本人在申请设立个人账户时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间范围内方可调整。

灵活就业缴存人每月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划款日前存入签约的银行借记卡,银行每月15日自动划款。不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补缴其个人账户开设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连续欠缴三个月的,市公积金中心视作其主动停缴,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封存后再继续缴存的需申请启封,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使用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徐州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6.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

开户后一直以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缴存,未申请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自愿终止缴存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持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由缴存职工转变为灵活就业缴存人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终止缴存时仅能提取灵活就业缴存部分。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未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仅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他原因不得提取。

灵活就业缴存人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按以下规则计算

1.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

2.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上限额度不高于徐州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的相关规定;

3.借款申请人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双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计算。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的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档次新利率执行。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采取从个人账户余额逐月扣划方式。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逾期还款的,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顺序回收偿还资金。


10

苏州: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近日,苏州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所调整,购房首付比例降低、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50%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15(倍)。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单位职工,可贷额度还可按缴存基数计算。


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贷款期限(月)。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10万元;


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六、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评定所在地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享受一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相应倍数。


七、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30%。


八、借款申请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九、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十、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可申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一、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公有住房和产权房加装电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11

海南: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扩大。


2023年10月1日起,海南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在原有支付范围基础上,可用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支付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支持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如惠琼保、乐城特药险等)和个人负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文字来源:中国档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公积金、上海医保、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医保、中国残疾人就创业平台、合肥医保、徐州发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南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