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公积金&医保政策调整、南京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开始、广东职工假期规定发布......
2023-10-09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01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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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来了!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通知,部署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
《通知》明确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鼓励创办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是保障企业用工。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范围,在“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中设立招聘专区,促进供需匹配。
三是保障技术技能人才供给。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
四是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发展。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健全完善职业标准和评价标准体系。
五是支持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六是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鼓励围绕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开展集体协商。
七是打包兑现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大数据应用,开展数据比对,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
03
上海:公积金出台两项新政。
04
上海:出台医保赋能基层15条措施。
近期,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本市医保进一步支持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提升的若干举措》出台医保赋能基层15条措施。
一、优化制度设计,合理引导参保患者就医下沉
二、聚焦功能定位,满足群众基层就医用药需求
三、强化价值购买,激励家庭医生优化签约服务
四、完善医保支付,推动基层医疗服务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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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广东:发布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清明节放假1天;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方便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
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5天;患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其子女(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在广东工作,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职工)休护理假。
八、职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九、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
前款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给予职工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06
深圳:医保将发生大变化!新规于10月起实施。
一、规范医保制度体系,建立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的要求,《医保办法》分别建立职工基本医保和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其中,职工基本医保根据缴费与对应待遇分为职工基本医保一档、二档两种形式。职工基本医保一档对应原基本医保一档,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对应原基本医保二档与三档。本市在园在校少年儿童、大学生,以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参加深圳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形式虽有变化,但市民及用人单位无需进行额外操作。
《医保办法》将原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调整为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基本医保参保人,用人单位和个人无需单独缴费,可享受高额医疗费用“二次报销”。
二、提升优化待遇水平,群众就医购药更有保障
《医保办法》实施后,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在门诊及住院待遇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以市民关注度较高的普通门诊待遇为例,职工基本医保一档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从年社平工资的5%,提高至在职人员6%(实施初期约为9334元)、退休人员7%(实施初期约为10890元),二级以上医院的限额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及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由每年固定1000元提高到年社平工资的1.5%(实施初期约为2333元),并动态增长。
参保人在市外门诊看病也可以享受医保统筹报销,同时市外住院报销比例提高,积极支持人口流动,切实减轻异地工作和生活的群众看病就医后顾之忧。
此外,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更灵活了,取消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等方面的门槛线,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只要有余额,即可按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范围使用。
据悉,《医保办法》在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千元以上医用材料报销比例,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新增国家谈判药品单独支付待遇等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
三、完善医保筹资机制,缴费负担总体降低
《医保办法》严格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了职工基本医保一档、二档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基数上限、下限,缴费基数均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限、下限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与之前相比明显下降。
由于医保个人账户设立以及待遇方面的差异,职工基本医保一档、二档缴费费率不同,职工基本医保一档费率保持8%不变,职工基本医保二档执行广东省规定的最低费率2%。
居民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费率为1.8%,缴费责任由个人和财政按比例分担,财政补助适当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倾斜。2023?2024学年度少年儿童和大学生个人年缴费金额将比去年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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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南京: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申报。
一、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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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心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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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合肥:这类医保门诊报销调整!
09
徐州:发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近期,江苏省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徐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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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15(倍)。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单位职工,可贷额度还可按缴存基数计算。
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贷款期限(月)。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10万元;
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六、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评定所在地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享受一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相应倍数。
七、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30%。
八、借款申请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九、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十、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可申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一、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公有住房和产权房加装电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11
海南: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