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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推广应用“数电发票”、呼和浩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多地公积金新政发布......

2024-12-02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国家税务总局:12月1日起,全国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 呼和浩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
◆ 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
◆ 太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 兰州:公积金发布新政,新增贷款业务种类“商转组合贷”。
◆ 重庆: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 武汉:发布多子女家庭购房奖补政策。
◆ 长沙:全面开通受委托银行个人银行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01
  国家税务总局:12月1日起,全国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4日对外发布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数电发票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

根据公告,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公告明确,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

此外,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

一图读懂“数电发票”:



02
  呼和浩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


  一、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对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为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项目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按照《关于规范调整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4〕106 号)要求,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对现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自2024年11月22日起实施,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费标准。另制定免陪照护服务收费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次动态调整,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医保局将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密切跟踪价格执行情况,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的变化,防范高等级护理服务量异常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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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对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关于规范整合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4〕105 号)要求,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对现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停止“围产期健康咨询指导”“多普勒胎心记数”等 53项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远程监测”项目内涵,调整项目“宫颈扩张术”使用范围,本次规范整合项目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本次动态调整,能够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通过科学合理的调整,可以实现医疗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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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一人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至8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至160万元。

二、购买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三、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购买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40%。

四、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8岁。

五、居民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内无住房的,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在购房所在区内符合“租一买一”“卖一买一”条件的,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核减后的名下住房套数认定。

六、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1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二孩及以上家庭支持政策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2号)同时废止。

04
  太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一、办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办人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承办人身份证至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信息申报。

缴存职工购买已在中心信息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以下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直付购房款。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应先行将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自筹资金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大于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可全额用于直付购房款。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三、办理流程

(一)审核登记:

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中心各分理处/管理部进行审核登记,并申请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受理回执》(以下简称“受理回执”),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1.《商品房认购协议》;

2.《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确认书》;

3.自筹资金缴款收据(公积金可用余额小于首付款时提供);

4.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均需办理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二)合同预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受理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资金划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原审核登记分理处/管理部申请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所购住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1.《受理回执》2.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办人身份证。

(四)若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网签,申请人应及时持《受理回执》至原审核登记分理处/管理部办理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四、政策衔接

(一)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直付购房款,且不能再以本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

(二)申请人为多人的,仅限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申请办理直付购房款提取。

(三)申请人依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应当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政策规定。

五、其他要求

(一)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申请人或挪作他用。

(二)若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原路退回至中心账户,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本实施细则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将另行补充通知。

05
  兰州:公积金发布新政,新增贷款业务种类“商转组合贷”。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多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一、新增种类

新增了贷款业务种类“商转组合贷”。办理传统的“商转公”业务时,如缴存人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偿清原商业购房贷款时,差额部分需要自筹资金向商业银行偿还。而新增“商转组合贷”业务后,差额部分可以选择继续以商业购房贷款形式保留正常偿还即可,业务办结后实质形成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有效缓解传统“商转公”业务缴存人自筹资金的压力与负担。

二、优化政策

将“商转公”业务以及组合贷款业务的申请主体范围由原来的仅支持兰州公积金中心缴存人,扩大到除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外的省内各市州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均可。同时,兰州公积金中心全面调整提前还款政策,取消办理次数和办理业务种类方面的限制。支持广大缴存人按照自身需求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三、加强管理

为了有效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电子稽查相关工作的要求,兰州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相关措施,对贷后停缴、还款逾期等明显违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有碍公积金制度有序稳定发展的行为进行治理,确保广大缴存人住房公积金领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06
  重庆: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第1、2、3条政策发文之日(11月28日)起执行,第4条政策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的贷款按原规定执行。

1、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拟购住房区县(自治县)无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2、放宽购房首付款提取条件

缴存人家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在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3、优化置换贷款条件

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将现有全市唯一住房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4、延长贷款到期时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时间男性延长到68岁、女性延长到63岁,或延长到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07
  武汉:发布多子女家庭购房奖补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要求,为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多子女家庭在我市购房有关奖补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的本市户籍家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在我市新城区(含长江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在,我市新城区(含长江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购房补贴。

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生育二孩的本市户籍家庭,2026年3月31日前在我市新城区(含长江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生育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2026年3月31日前在我市新城区(含长江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12万元购房补贴。

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落户后,可以按上述标准补贴。我市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支持政策

二、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 20%,并在贷款套数认定时核减1套,即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购买的第三套住房认定为二套。对家庭名下已有三套住房或在公积金系统中有过两次贷款记录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其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及各区已颁布政策内容和本《通知》不重复的可以叠加使用,和本《通知》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使用。购房补贴政策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公积金政策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08
  长沙:全面开通受委托银行个人银行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为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满足缴存职工自主选择提取业务受理银行卡的需要,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开通合作银行个人银行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可提供本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湖南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任一有效的一类借记卡办理提取业务。特此通知。


文字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办公室、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