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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广东公布23年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4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辽宁公布24年养老金计发基数......

2024-12-19 15:25:21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五部门:2024年12月15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
◆ 两部门: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四部门: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 五部门:出台意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 九部门:银发经济重要文件发布。
◆ 广东: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 辽宁:公布2024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 北京:关于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的通知。
◆ 北京:出台一揽子举措推动青年就业创业。


01

五部门:2024年12月15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两年来,先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

(一)实施时间。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参加方式。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三)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二、优化产品供给

(一)丰富产品种类。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将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推动更多养老理财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的个人养老储蓄、中低波动型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产品等金融产品,合理确定个人养老储蓄的期限和利率。

(二)做好投资风险提示。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个人养老金产品资产配置公示和风险等级确定工作。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根据风险等级,分类展示个人养老金产品,强化风险提示。

(三)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咨询服务,根据个人投资风险偏好和年龄等特点,推荐适当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与参加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充分保障参加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三、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完善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条件。审慎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商业银行应当不断完善业务管理系统,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鼓励并支持商业银行销售全类型个人养老金产品,不断增加销售品种。

(二)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商业银行要健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为参加人变更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领取个人养老金等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商业银行应当与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加强合作,支持其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参加人在商业银行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线上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取消“录音录像”。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密切与税务部门、各参与金融机构的协作,依托电子社保卡建立个人养老金全链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账户开立、资金缴存、产品交易、权益记录、个人养老金领取、享受税收优惠等便捷化水平。

四、完善领取条件和办法

(一)增加领取情形。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领取条件外,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强化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与相关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为符合条件的参加人提前领取提供方便。

(二)丰富领取渠道。参加人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可以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由开户银行将个人养老金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三)完善领取方式。参加人可以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提出变更领取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受理。

五、加强综合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切实加强监管,促进制度规范运行。金融机构要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对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经营主体等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支持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02

两部门: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自2024年12月15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现就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03

四部门: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部署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政策和服务精准性、可及性,切实兜住困难群体就业底线。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通知要求各地合理确定援助对象范围,畅通申请认定渠道,动态掌握帮扶需求,加强分类精准帮扶,做好跟踪服务管理,挖掘创造适合大龄人员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


就业援助,扶持政策是关键。通知明确各地要落实“两优惠、三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援助对象就业的、援助对象自主创业的,落实税收减免优惠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优惠;对援助对象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


通知强调,要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资金、人员保障,加大部门间协同,带着对困难群众的深厚感情,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联:


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关系群众冷暖,关系民生底线。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精准性、可及性,推动未就业的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就业稳定性持续增强,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就业底线,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机制

  

(一)合理确定对象范围。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大龄、身有残疾、家庭生活困难、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等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科学设定就业困难程度判定标准,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畅通申请认定渠道。优化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渠道,推动申请关口向街道(乡镇)、社区(村)下移,便利“家门口”申请。推动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协同办理。坚持“大数据+铁脚板”相结合,加强登记失业人员、低收入人口、持证残疾人等信息比对,主动发现可能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点对点”推送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

  

(三)动态掌握帮扶需求。依托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一体化平台,全流程开展登记认定、援助服务、政策落实,全周期记录就业援助情况,实现就业援助业务全部进信息系统。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方式,全面摸清就业援助对象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做到人员底数清、就业能力清、就业意愿清、服务需求清。

  

(四)加强分类精准帮扶。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综合运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服务措施,制定“一对一”援助方案,明确就业援助服务的步骤、援助内容、援助途径、负责人员。对有就业需求的,明确求职路径,针对性推荐岗位;对有创业需求的,明确创业方向,提供免费孵化场地、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一条龙”服务;对有培训需求的,明确技能目标,推荐适合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课程,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对零就业家庭,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五)做好跟踪服务管理。强化就业援助对象全流程跟踪服务管理,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经帮扶实现就业的,在初入职适应期及入职一段时间后的稳定期及时了解掌握就业状况,帮助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提前开展就业情况评估,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引导实现市场化就业。

  

(六)强化大龄岗位开发。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挖掘创造适合大龄人员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引导用人单位开发适合的岗位,支持公共部门、基层社区推广“以老助老”服务模式,结合实际挖掘对经验、技术、耐性要求高,对体力、敏捷度要求低的岗位,吸纳大龄劳动者。在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服务管理等行业,探索适合大龄人员的灵活就业的模式。

  

三、明确就业援助扶持政策

  

(七)税收减免优惠。坚持市场化就业主渠道,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支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落实现行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八)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优惠。持续做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金融支持服务。对于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及合伙创业,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等具体情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

  

(九)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职业培训和评价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十一)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二)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可能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

  

四、压实就业援助工作责任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把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资金、人员保障,加大部门间协同,带着对困难群众的深厚感情,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落到实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政策制定、实施经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衔接。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人就业需求摸排、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十四)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援助工作经验做法,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不断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就业援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严防从业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强化就业援助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鼓励市场机构、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援助,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机构联动,全面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效能。

  

(十五)注重宣传引导。加强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全媒体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知晓度和可及性。广泛挖掘典型案例和人物,讲好就业援助故事,引导就业援助对象更新择业观念、积极就业创业,使“奋斗创造美好生活”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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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五部门:出台意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更好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积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意见》围绕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提出了8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是健全制造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机制,开展融合发展试点、组建多种形式的创新联合体、培育专注制造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打造服务集聚区。


二是助力先进制造业高端人才引育,支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为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提供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加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倾斜力度。


三是加强制造业招聘用工保障,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建设、组建招聘用工联合体、健全东西部人力资源服务协作、提升供求匹配效能。


四是开展制造业人力资源专业培训,支持参与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编制人才需求目录、建设跨企业培训中心、提供多样化职前服务。


五是强化制造业人力资源管理赋能,发展制造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鼓励制造企业释放人力资源服务需求、推进人工智能赋能人力资源服务。


六是深化制造业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制造业中小企业集聚区贴近服务、加快发展数字化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全链条服务。


七是创新制造业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开展人力资源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共享、建设国际人才交流市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平台载体。


八是优化制造业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开展创新案例遴选、组织品牌服务活动、加强金融支持。


05

九部门:银发经济重要文件发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 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把握健全体系、增进福祉的总要求,界定养老金融内涵和外延,明确2028年和2035年养老金融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从支持不同人群养老金融需求、拓宽银发经济融资渠道、健全金融保障体系、夯实金融服务基础、构建长效机制等五方面提出16项重点举措。


《意见》指出,要聚焦不同老龄群体提供多样化养老金融服务,支持备老群体做好养老资金储备和财富规划,针对农村养老需求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力度。完善金融支持银发经济的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扩大银发经济经营主体和产业集群发展的信贷投放,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拓展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


《意见》强调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一、二、三支柱,进一步推进商业保险年金产品创新,加强养老金融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加强老年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消费权益保护,加大对涉老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完善制度保障,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强化货币政策、保险监管、融资配套、税收优惠等方面政策支持,强化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养老金融工作落实机制,紧紧围绕《意见》要求,全力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助力中国式养老事业,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


要点速览:


·要聚焦不同老龄群体提供多样化养老金融服务,支持备老群体做好养老资金储备和财富规划,针对农村养老需求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力度。


·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一、二、三支柱,进一步推进商业保险年金产品创新,加强养老金融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


· 鼓励和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银发经济企业在主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银发经济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银发经济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 打造适老版手机银行APP,提升线上服务适老化水平。


·常态化开展拒收现金综合整治,依法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处罚。


06

广东: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据统计,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9167元


按照相关规定,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广州市、省直缴费基数下限为5500元,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缴费基数下限为4767元,其他地区缴费基数下限为4492元。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500元。请各市及时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7

辽宁:公布2024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一、2024年全省(不含沈阳、大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412元(月计发基数为7201元);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9192元(月计发基数为8266元);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05876元(月计发基数为8823元)。  


二、202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412元(月计发基数为7201元)。


08

北京:关于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有关要求,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近亲属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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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北京:出台一揽子举措推动青年就业创业。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从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多渠道就业、提高服务效能、做好组织保障等方面推出一系列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通知提出,要延续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合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相关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支持国有企业扩大就业。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力度。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更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2024年起,本市每年募集不少于6000个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以上政策均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与此同时,通知鼓励多渠道就业。比如:挖掘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基层就业机会,引导高校毕业生去基层就业;在推动创新创业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支持灵活就业方面,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毕业离校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文字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中国政府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