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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重庆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变化、天津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4-12-23 17:24:49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深圳: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 天津:公布2024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 吉林:发布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 黑龙江: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 重庆:25年1月1日起,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变化。
◆ 广东:25年1月1日起,《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实施。
◆ 天津: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 河北: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支付首付款。
◆ 太原: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01

深圳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据统计,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9167元


按照相关规定,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广州市、省直缴费基数下限为5500元,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缴费基数下限为4767元,其他地区缴费基数下限为4492元。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500元。请各市及时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2

天津:公布2024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一、2024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232元


二、2024年1月以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无需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24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三、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最低缴费年限,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趸缴费月基数按照9232元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3

吉林:发布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一、计发基数分别为:长春市94231元/年、江源区84696元/年、农垦企业24918元/年,除上述地区之外的市(州)、县(市、区)均为86142元/年。


二、计发基数用于企业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三、请各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本市(县、区)2024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做好退休待遇核定工作。


04

黑龙江: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一、缴费档次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缴费补贴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至1000元补贴70元;年缴费1500元补贴100元;年缴费2000元补贴120元;年缴费3000元至5000元补贴140元。参保人没有当年缴费,中断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三、困难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仍保留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标准,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四、工作要求此次调整缴费档次是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全面精准宣传政策,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推动待遇水平提高,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我省原有规定中关于缴费档次标准的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05

重庆:25年1月1日起,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变化。


近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方式的通知》,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方式。


为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现就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和发放方式,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申领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本人。


二、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06

广东:25年1月1日起,《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实施。


一、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符合规定的费用。


二、鼓励连续参保


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两项激励额度可累加。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三、建立待遇等待期调整机制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修复等待期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调整风险评估,确保各项措施平稳落地,加大对医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问题的整治力度,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要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积极正面回应参保群众对待遇享受、断保风险等问题的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07

天津: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了,参加自愿、退出自由。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要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助力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人员:


(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未纳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职职工范围;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在全国范围内应无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月缴存额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未缴存的,以后月份不再补缴。月缴存额上限为本市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乘以24%,下限为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乘以10%。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租赁住房、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等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照在职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近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停缴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全部退还至灵活就业人员指定的账户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缴存条件的,应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且近6个月在本市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信用审核及贷款偿还等参照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其还贷能力。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前及偿还贷款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直接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转入其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转入其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和缴存时间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将其他城市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转入的金额与本市缴存的金额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等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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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河北: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支付首付款。


近日,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官网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通知》12月25日起,可提取省直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至所购房屋对应的开发企业账户(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直接划转至所购房屋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频次


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夫妻双方每人可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


三、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出具《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领取《商品房购房确认书》,一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成功的,中心将锁定申请账户内资金。


(二)申请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商品房购房确认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填写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房购房确认书》并签章,《商品房购房确认书》中申请提取金额视同已交首付款,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三)申请人本人购房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签章的《商品房购房确认书》至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经中心审核通过后,中心按《商品房购房确认书》中约定金额转账至所购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开发企业账户(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直接划转至所购房屋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出具提取通知书,申请人将提取通知书及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提取首付款购房后,申请人仍可每年按该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


(二)提取金额划转至约定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转移、信息变更等业务。


(三)出具《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商品房购房确认书》后撤销提取首付款申请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撤销。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后解除购房合同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发企业盖章的《提取首付款退回申请》至中心申请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会同开发企业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


09

太原: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2024年12月20日起,太原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有效期五年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租赁已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合作协议》的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直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一)申请人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申请人租赁合同期内无其他租房提取记录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无贷款、无担保、无冻结。


二、提取方式


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原则,申请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直接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按照其申请的金额一次性划转至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机构约定账户。


三、提取时间


签订租赁合同时提出申请。


四、提取额度


(一)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实际租金,且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二)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应大于合同期内租金,且账户余额少保留 100 元。


五、其他规定


申请人同时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字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