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发布、三部门联合发布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多地公布社保待遇有关事项......
2024-12-30 16:22:47
一周新政速递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发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02
三部门:联合发布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2月分别联合印发文件,协同协作全面推行“一函两书”。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和引领作用,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筛选10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并于今日正式发布。
这10件典型案例突出法院、检察院司法职能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衔接协作,为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合力推动解决农民工、环卫工人、工伤职工等群体劳动报酬、伤残津贴被拖欠等问题,落实职业病防治等监管责任,保障户外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快递员工伤保险等权益。
各级工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强化责任担当,深刻认识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以案为鉴,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纠正力度,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目录:
1.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法院联动化解武某英等97人与某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
2.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3.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小微放射诊疗机构职业病防治
5.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引入“12368”热线助力工会化解农民工异地维权难
6.湖北省鄂州市“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联动化解某钢铁公司社会保险劳动争议
7.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8.四川省都江堰市“检察+工会”督促落实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
9.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
10.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快递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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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4〕12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5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7月、8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日至4日放假4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0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6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7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各单位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04
北京:关于2024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
一、关于2024年养老保险待遇
2024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以11883元/月作为计算基数。其中,2024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二、关于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证本市2024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1883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05
河北:公布2024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2024年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65元/月,此数据仅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统一使用。
06
山西: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关于规范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8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适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4年1月1日起,对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3287元的补足到3287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4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428元、2855元、2057元的,分别补足到3428元、2855元、2057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37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3287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3287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五、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亲切关怀,关系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待遇于2024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07
新疆:调整2024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伤残一级每月增加159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58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42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30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五级每月增加107元,六级每月增加99元。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4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三、调整所需费用
(一)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对2024年已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21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137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1996年10月1日(含)以后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2024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21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低于2024年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137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2006年7月18日(含)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实施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06年7月18日(不含)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四)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四、组织实施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事关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于2024年12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并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待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08
福建:公布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部署要求,现就2024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7776元/月。
二、2025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4433元至22164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
09
深圳:2025年医保缴费标准公布。
◆ 2025年继续降低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已减免医疗保险费65亿元,惠及超85万家参保单位、83万灵活就业参保人,切实减轻了企业和个人负担。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将继续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从6%下调至5%,个人缴费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从8%下调至7%。
◆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偿付基数均有调整
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和相关统计数据,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6733元,上限为33666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6409元/月的标准计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偿付基数涉及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174640元/年的标准计算;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最高标准提高至104.78万元。
10
深圳:公积金将实现五市互通。
12月19日,深圳、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五个城市住房公积金区域协同发展签约仪式在深圳举行,五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签署《推动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合作协议》并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
根据协议,五个城市将围绕助力广大缴存人跨市安居,从政策协同、服务协同、数据共享等方面探索建立常态化协同发展机制,为区域内缴存单位、缴存人提供更优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五个城市将在多项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区域通办”“跨省通办”“亮码可办”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四项合作:
一是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无差别服务,加快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缴存贷款信息互认,减少办事材料。
二是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互认互通,合作城市缴存职工在本地购买住房,房屋套数认定与本地缴存职工一致。
三是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信息联查,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业务办理便捷化。
四是共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共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文字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医疗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