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天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发布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
2025-09-15 17:06:08
一周新政速递
01
人社部: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为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践情况,我部组织编写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企业参考。各地区要指导企业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依法实施竞业限制,科学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规范实施流程,与劳动者公平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统筹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就业择业权。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引导企业依法实施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第五条实施竞业限制,企业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
第六条企业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实施竞业限制,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限制从业的企业和地域等。
确定实施竞业限制的,应开展必要性评估,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第七条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八条企业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和竞业限制的实施原则、涉及岗位、限制从业范围、经济补偿标准等作出一般性规定,但不得以规章制度替代竞业限制约定。
企业应适时对本单位保密制度、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明确实施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中书面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事项,包括限制从业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等。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坚持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条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
限制从业范围应当限定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
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
企业调整竞业限制从业范围、地域的,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一条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在入职时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有关事项的,在劳动者离职时,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调整变化等,对是否启动竞业限制进行评估,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如不需启动竞业限制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注明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启动竞业限制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
第十七条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的,需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延期支付的方案。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前,告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额外支付一定的补偿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低于3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补偿。
第十九条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依法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拒不支付违约金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工会可以收集劳动者对企业的竞业限制制度和实施的意见,及时向企业反映。对企业不当实施竞业限制,严重影响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第二十一条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及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相关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2
天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320元调整为251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4.4元调整为26.6元。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31省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03
北京:发布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25版),认可总量增至163项。
2025年服贸会期间,市人社局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大会,并与市人才工作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25年版)》(简称“2025版目录”),聚焦首都高质量发展需求,围绕信息技术、科技服务、金融等重点领域持续扩容升级,北京市认可的国际职业资格目录总量由149项增至163项,并创新构建“四清单+四服务”体系,向全球释放北京汇聚高水平人才的坚定信号,为用人单位全球寻访专业人才提供更加精准的指导服务。
自2021年起,北京已连续四年推进国际职业资格认可工作,2021-2023年实现境外高水平职业资格单向认可,“北京模式”被国务院服贸发展部际联席会列为最佳实践案例向全国推广;2024年首次实现境内外职业资格从“单边认可”到“双向互认”的突破。截至2025年8月,北京市已为2700多家企业提供7000余人次国际职业资格的查验服务,引进和评价专业人才近600名。
◆ “四清单”分类认证,深化国际互认合作
2025版目录进一步深化互认机制、扩大覆盖范围、优化服务供给,由149项增至163项。由“四清单”构成,包括143项国际职业资格清单、9项急需紧缺国际职业资格清单、11项出海职业认证清单,其中有7项是国际职业资格互认清单。
“四清单”中,143项国际职业资格清单围绕技术经纪、信息技术等首都重点发展领域,新增纳入国际注册技术转移经理人(RTTP)等7个国际(地区)组织的13项职业资格,进一步拓宽国际化人才的专业覆盖范围。9项急需紧缺国际职业资格清单中,除工程技术领域外,今年经过评估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纳入。明确11项出海职业认证清单新增国内企业数据管理工程师认证证书,持续完善出海人才认证体系,助力中国企业更好参与国际竞争。
163项目录中,还包含了7项国际职业资格互认清单。其中,资深公共会计师(FIPA)、英国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CPA)4项以“豁免部分课程、减免考试科目”的方式实现互认;北京网络安全协会与香港网络安全协会签署合作协议,实现京港两地网络安全领域人才评价标准与证书互认,打破区域人才流动壁垒。
◆ “四服务”提供差异化人才服务,查验平台持续升级
为切实保障2025版目录落地见效,市人社局联合市人才工作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门,针对不同类型持证人才与用人单位需求,推出“精准化、差异化”四大服务。
其中,143项国际职业资格清单持证者可享受基础服务,包括工作居住证办理、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对应中级职称等基础保障服务,帮助持证人才快速融入北京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9项急需紧缺国际职业资格清单持证者可享受升级服务,包括开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提供高级职称对应服务,为重点领域紧缺人才提供“一站式”职业发展支持。
11项出海职业认证清单持证者可享受出海专项服务,包括为出海职业认证清单持证人员提供港澳签注办理、工作许可服务等绿色通道,降低人才跨境流动成本,助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所有用人单位可享受免费查验服务,用人单位注册登录京津冀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平台(https://easybeijing-certc.fesco.com.cn),提交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在线申请查验,可享受高效、专业、可靠的证书查验服务,大幅提升用人单位引才、评才效率。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更多应用场景,争取在更多领域实现国际职业资格互认突破,持续完善国际化人才评价与服务体系,进一步细化经办流程,为精准评价国际化人才、提高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水平提供更强支撑,助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04
江苏:医保新规,省内医保关系转移免申请,自动办理。
江苏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免申请、即时办”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5年9月起,对江苏省在职职工省内跨设区市流动就业并办理新参保的,无需个人申请,由医保信息平台自动完成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免申请、即时办”,个账资金“秒到账”。
一、业务集成高效办理,无需“逐项办”
依托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一人一档”全民参保数据库,将以往参保人员需要逐项办理的职工医保参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家庭共济等高频关联业务,通过信息系统优化、业务数据贯通,升级为由医保信息平台实时精准识别、自动触发、集成联办。参保人员完成省内职工医保新参保,即可实现关联业务的无缝衔接,做到“缴费年限跟人走、个账资金秒到账、家庭共济连续享”。
二、医保数据“多跑路”,无需“申请办”
主动破解参保人员可能存在的“不知道要办”“不能及时办”“不会操作办”等堵点痛点,重塑业务流程,精简业务环节,不再需要参保人员主动发起省内医保关系转移申请,调整为由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参保状态的读取、办理条件的判断、业务的自动触发办理、办结状态的反馈等业务闭环,实现个人“申请办”提档升级为平台“智能办”,用医保数据“多跑路”,换来参保人员“便捷无感”享受医保优质服务。
南京市参保人刘先生对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免申请、即时办”带来的便捷体会深刻。去年3月,他将医保关系从上海市转回江苏时,转出地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时花费了10天左右时间。8月3日中午,新单位为其完成南京职工医保新参保的同一时刻,医保系统主动触发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刘先生在泰州参加医保缴费年限信息便自动转入了南京医保系统,账户资金1355元同步到位。业务办结“新速度”,让参保人员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方便快捷。
三、提升基层经办效能,推动“减负办”
以往办理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需要转出地、转入地两地经办人员在医保信息平台上对每一笔业务进行审核、确认、提交等操作,看似简单但也会占用基层经办机构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得益于医保信息平台“自动办”“智能办”,在“免申请、即时办”新模式下,经办机构整体业务量大幅降低,让基层经办人员从日常琐碎的操作中解放出来,不再“负重前行”,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向疑难个案的处理,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优化线上服务渠道,拓展“自助办”
进一步畅通江苏医保云APP线上服务渠道,丰富业务办理功能,实现“自助查”“自助办”。新增“一键查询”省内多地暂停参保、个人账户余额、参保单位、参停保时间等信息,以及参保人员有多地暂停参保记录,可以自主选择待转移的记录进行申请办理等配套功能。对于参保人员有住院、欠费等特殊情形的,江苏医保云APP也会主动提醒告知,引导参保人员按对应的操作路径处理。
自试运行以来,全省已自动办理6.2万笔转移接续业务,超7400万元个人账户资金悄然划转至新账户中,解决了群众流动就业的后顾之忧,成为医保强化民生服务助力营商大环境和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新实践。
05
四川&重庆:联合印发《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川渝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9号)第十三条“联合制定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要求,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组织编写了《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参照本指引,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加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务派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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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河南: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就劳发〔202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升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质效,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一并贯彻落实。
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若干措施
为贯彻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高质量推进技能河南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升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质效,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接产业需求,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对不在目录清单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工种)不予补贴。鼓励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突出培训促就业导向,聚焦本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在省级目录基础上制定发布本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各地要发挥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多方合力作用,不断提高培训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培训效果跟踪评估,对不符合本地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对于产业发展急需,但当地无备案相关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机构的,各地人社部门可邀请省内其他地区培训机构来当地开展培训,按照“谁邀请谁负责”原则,履行好监管职责。
二、加强机构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培训机构开展补贴性培训(含就业技能培训,不含创业培训,下同)要严格落实“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全过程录入河南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接受全流程监管,否则不享受相关补贴。培训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工位与参训学员比应不低于1∶6,每班人数不超过80人,每课时不低于40分钟,实操培训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60%。培训机构授课教师须纳入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且通过信息系统实名认证。对存在伪造、冒用师资等问题的,取消涉及班次补贴发放,要求培训机构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其培训资格。
三、严格开班审批,狠抓源头管控。补贴性培训开班前,培训机构要开展问卷调查、严格核对人员信息,杜绝无培训意愿、无就业意愿、无就业能力人员参训,不得对毕业年度以外的在校生开展补贴性培训(创业培训除外)。开班人数以当天实到培训人数为准。企业职工须参加与本人岗位相同或相近的职业(工种)培训,转岗职工参加培训的职业(工种)与原岗位不得隶属于同一职业大类。参训学员参加上一个培训项目未考核或考核结束不满一个月的,不得再次参加补贴性培训。
四、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效。各地要结合专项整治、审计、巡视巡察等工作,完善培训过程监管和监督检查机制。对照“数智人社”建设目标要求,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提升培训管理水平和效能。培训机构开展补贴性培训须通过接入信息系统的人脸识别签到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全过程记录,对培训实施过程及真实性负责。主管单位通过实地查看、远程实时巡检、视频回放、查看签到记录等方式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线下理论教学须全程录像,实操培训每学时连续录像不低于15分钟。同一班次录像无法显示全体参训学员达到3个课时的,取消该班次补贴资格。学员因特殊原因缺课,可在结业考核前通过补课等方式完成规定课程(须全程录像),计入培训到课率。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要开展培训满意度调查,低于85%的暂停结业考核,重新组织培训或不享受该班次补贴。培训视频须留存3年,信息系统维护期间,培训机构应自行保留视频材料备查。余刑18个月以内的在押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8个月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参加补贴性培训,培训可采取录像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培训结束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在监所内进行评价考核。
五、规范线上培训,缓解工学矛盾。鼓励各地采取“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引导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可将不超过总课时40%的理论学习,依托目录清单内的线上培训平台进行培训,对未纳入信息系统监管的线上培训结果不予认可。线上培训平台开展补贴性培训的职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产业发展和民生领域需求动态调整。
六、从严考核评价,提升评价权威性。对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参训学员参加考核评价,直接组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的不享受相关补贴。除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外,一律取消纸质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各地要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督导、服务支持和质量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评价机构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技能评价专项整治等工作,对违规发放、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严肃处理,确保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
七、加强资金统筹,优化资金监管。支持各地各单位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地方财政资金、部门培训资金、地方人才经费、社会资本投入等,加大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的支持力度。严格遵照各类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申领培训评价补贴的,相关证书应在技能人才工作评价网或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可查。鼓励探索实施本地差异化补贴政策,对培训质量好、就业率高的项目化培训班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07
四川:关于印发《四川省技能强企若干措施》的通知。
现将《四川省技能强企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技能强企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激活各类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主体作用,推动形成职工增技、技能增收、企业增效的良性循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推动我省技能强企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打造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大力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推荐”的项目化培训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企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摸清用工需求和培训需求,针对“15+N”重点产业链人才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和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鼓励各市(州)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制定发布本地区特色产业技能人才需求清单。鼓励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公共实训基地、培训机构以“揭榜挂帅”等形式,加大培训和评价资源供给,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形成产业、教学、培训、评价、就业衔接融通的技能生态链。
二、支持企业建设技能人才培育平台。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与倍增计划,激励企业培育高技能人才。统筹利用多渠道资金资源,依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支持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设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跨企业培训中心、产训融合技能发展中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推动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化、系统化。
三、发挥职业学校技能人才培养供给基础作用。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办学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申办技工院校,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申办政企共建学校、工匠学院。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川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运行,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开展学徒制、订单班和现场工程师人才培养。结合四川省重点产业链人才需求目录和产业发展实际,动态优化调整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四、推进高等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高校、职业学校遴选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按照“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评价认定与教学过程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的原则,结合地方企业岗位需求和当地主导产业,聚焦“15+N”重点产业链,规划开展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为本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解决“学生就业难”和“企业招工难”的供需结构矛盾。
五、大力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全面推行“招工招生一体、入企入校同步、企校双师联合、工学交替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完成培训任务的企业,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签订半年以上实习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纳入企业新型学徒范围,对毕业后与实习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入职开始按规定给予企业补贴,促进人才培养与企业用人紧密衔接。
六、支持企业数字人才培育工程。聚焦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新兴领域,挖掘培育新数字职业序列。支持数字领域龙头企业参与开发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教育培训资源。实施数字人才培育行动,支持企业建设数字人才孵化器、数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吸引数字人才集聚。开展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和数字人才技能提升工作,对“智改数转”企业以订单、定制、定向、项目化培训等方式加强数字人才培养,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给予差异化补贴。
七、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遴选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围绕主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落实“新八级工”制度,以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为牵引,带动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等级,到2027年全省评聘首席技师100名,特级技师1000名。广泛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对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在单位实习人员、有隶属关系单位的在岗职工等实施单位所有技能工作从业人员进行评价,鼓励“人人持证”。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效果明显的技能人才,可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由企业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等级。支持技能生态链链主企业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面向生态链内企业职工开展技能等级评价,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获证人员纳入人才统计,并按规定落实待遇。
八、支持搭建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鼓励企业在技术技能工作相近领域,探索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破除论文、学历、资历限制,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高技能人才参与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畅通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申报相关要求破格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鼓励企业在数字经济等领域促进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
九、支持企业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世界级、国家级、省市级及行业技能大赛,围绕全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教、以赛促评、以赛促培、以赛促建。鼓励企业开发新职业(工种)或对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开发评价规范,建设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对职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十、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工资分配制度。企业应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推动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岗位分红、专项特殊奖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先进操作技术入股、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办法,从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额度用于技能人才培养专项奖励。鼓励企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关注以突破“卡脖子”技术为代表的关键核心高技能人才,推行薪酬补差、创新激励工资等模式;对于特别优秀高技能人才实施“一人一策”模式。鼓励企业对技能人才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改项目,协商确定超额利润提成奖励办法;对高技能人才的创新性成果,协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办法等。企业实施股权、项目和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的,高技能人才应占一定比例,且其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增幅。
十一、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赋能“技能强企”行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需求和劳动者职业发展需要,积极参与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全面落实《加强人力资源支持重点产业链建圈强链的十条措施》,助力重点产业链技能人才用工保障和开发利用。支持产业基础较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州)申报承担全国制造业与人力资源融合发展试点任务。编制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人才需求目录,发布人才需求信息。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技工院校、重点企业、劳动者等多方联动,提供形式多样的政策宣讲、模拟实训、人才测评、职业体验、职业发展规划等服务。高标准举办人力资源与重点产业对接协同、人才招引等活动,搭建供需适配、产教融合、政校企联动平台。
十二、加大企业技能人才考核激励。以打造天府技能领军人才为指引,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揭榜挂帅”“赛马比拼”、高技能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等制度,开展高技能人才聘用周期制与协议化管理,严格考核、刚性兑现、体现差异化。鼓励企业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探索高技能人才资源的市场化用人机制。政府特殊津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青年岗位能手、四川技术能手、天府青城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首席(特级)技师等评选和荣誉向企业一线高技能人才倾斜。各地要建立高技能人才联系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结合实际将企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纳入地方人才引进目录和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利用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资源为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积极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走访慰问、休假疗养等活动。
十三、夯实技能强企资金保障根基。建立健全多元经费投入机制,通过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产业引导基金、职工个人付费等多种渠道强化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企业要严格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提取和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对于企业举办且不享受财政生均拨款的技工院校,鼓励当地根据本地就业的毕业生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技能人才培养,为企业自身及行业输送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
十四、搭建技能强企综合服务平台。搭建省级技能强企综合服务平台,整合政策咨询、培训资源对接、技能人才供需信息发布、职业技能评价申报等功能,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解决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分析整理企业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建立技能人才社区。设立高端人才专员,致力于建立全生命周期高技能人才服务系统,汇集人才落地优惠政策,精准服务技能人才。
十五、加强部门协作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有关行业部门要抓好行业企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工作规划和培养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将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人才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地要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园区、进学校“四进”活动,举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果展示展演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加大主流媒体、新媒体的宣传力度,加强“技能照亮前程”、技能强企等相关政策解读和成果宣传,推广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形成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时代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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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封存满6个月且未再就业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数据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3〕36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切实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展了“数据质量提升年”活动,在数据治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一定数量的长期封存账户,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规定,我中心提示广大缴存职工:
· 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 未在异地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