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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出台、26年医保商保“双目录”调整、福建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发布多项举措......

2026-06-02 09:37:12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5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 国家医保局:2026年医保商保“双目录”调整6月1日启动。
◆ 天津:6月1日起实施,医疗保险新政发布。
◆ 福建: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发布多项举措。
◆ 川渝:社保协同再提速,跨省服务再升级。
◆ 山西:出台实施方案,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内蒙古:16条举措加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 青海: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01

5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情形。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是《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需要延长缴纳养老保险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会进一步优化经办公共服务,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为延长缴费人员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


02

国家医保局:2026年医保商保“双目录”调整6月1日启动。


2026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工作将于6月1日正式启动。


国家医保局已于当日公布《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


据悉,为尽量减少对行业的影响,更好体现对医药创新的支持,在国家药监部门大力支持下,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文件将药品申报条件的截止时间延后为“6月10日前已正式获批或完成技术评审”。但自2027年开始,截止日期将确定为方案发布之日。


03

天津:6月1日起实施,医疗保险新政发布。


为了进一步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费等有关工作,确保领金人员及时享受医保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领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代缴期间领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二、有序开展代缴费用追退


因未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导致多代缴费用要及时追退。其中,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领金人员在多代缴期间已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且已先行配合医保经办机构退回医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未退回医保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向个人追回相应代缴费用;未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发起退费对账申请,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对账申请并核实一致后将退费金额统一拨付至失业保险基金指定账户。


三、妥善处理代缴特殊情形


按国家层面相关文件规定逐步推进已缴费领金人员的代缴职工医保费相关工作。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等原因导致无法统一办理代缴费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向领金人员告知原因,并经本人申请,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费用,支付金额不得高于代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代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


领金人员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及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对于重新就业后存在代缴职工医保费的,领金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医保费退费手续。


对已经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费的领金人员,按照即参即停、停后可参原则,稳妥做好参保关系衔接。领金人员进入参保待遇享受期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予退费;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可以申请退费。


四、合理设置待遇等待期


领金人员在我市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三个月及以内由失业保险基金正常代缴费的,不设等待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由失业保险基金正常代缴费的,设置三个月等待期。失业保险基金代为补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代为补缴期间相关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五、规范超龄人员代缴工作


领金人员达到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国家和我市延迟缴费条件的,失业保险基金可继续按规定代缴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代缴。对于本通知施行前已认定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设置过渡期,自2027年1月1日起不符合延迟缴费条件的停止代缴。


六、加强部门工作协同


各级医保、人社、税务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加强业务协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形成领金人员数据台账,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办理参保、停保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税务部门按规定做好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征收工作。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度,提高政策惠民效果,确保领金人员及时纳入医疗保障。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04

福建: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发布多项举措。


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福建灵活就业人员超600万人,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超150万人。这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5月25日至26日举行的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健全制度机制。福建推动出台《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印发《关于全方位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十五条措施、八项工作机制等,从制度层面强化权益保障。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争议维权典型案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等,统一类案办理标准,明确平台用工行为规范,持续优化平台用工环境。


创新保障模式。2025年7月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做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户籍限制。按照“政府购买基础险+雇主自愿补充险”模式,推动零工平台从业人员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广覆盖。


加强就业服务。创新建设“网约式”零工平台,健全“政府主导、市场运营、公益服务”工作机制。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建设零工市场(驿站)1388家,覆盖所有县(市、区)。2025年至今年3月底,全省开展补贴性培训3.21万人次。


此外,全省还建成348个共享司机之家、6012个工会驿站,有效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停车、休息、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


报告提出,下一步,福建将扎实做好新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的沟通对接,全面梳理新增平台企业保障清单;实施大规模技能提升培训行动,让劳动者凭技能就业、凭技能增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适时在头部企业推进调解组织建设,推动更多劳动纠纷就地就近及时化解;深化算法协商,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常态化恳谈机制;推动“友好场景”、工会驿站等建设,解决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5

川渝:社保协同再提速,跨省服务再升级。


近日,重庆市社会保险局与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签订川渝跨省域服务新机制合作协议。新协议明确,将推行转移业务“网上办、就近办、马上办”,参保人员可直接在网上提交转移接续申请,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高效协同,单笔转移业务最快当日内即可办结。将增加社银合作便民服务网点,今后,两地群众办理社保川渝通办业务将拥有更多银行网点选择、更统一的办事体验。


本次协议围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社银合作、互认互用互查体系、经办服务创新、支撑业务协同及保障机制等六大板块进行。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方面,两地推行转移业务“网上办、就近办、马上办”,参保人员可直接在网上提交转移接续申请,取消全部纸质材料,加强历史缴费记录互认,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高效协同,单笔转移业务最快当日内即可办结。


社银合作方面,新协议明确,将扩展1至2家全国性银行参与合作,增加社银合作便民服务网点。同时,依据《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国家标准,推进合作网点标准化建设,并将合作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今后,两地群众办理社保川渝通办业务将拥有更多银行网点选择、更统一的办事体验。


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方面,新协议将“无感认”范围从成渝扩大到川渝,综合运用两地政府部门端、企业行业端外部数据,建立以大数据比对为核心的智能化认证渠道,实现两地异地居住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无感认证”。


工伤结算方面,新协议签订后,双方将持续扩大直接结算协议机构覆盖范围,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便利性与覆盖率,持续减轻工伤职工垫资压力和报销奔波。


06

山西:出台实施方案,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2028年底前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


《实施方案》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属地管理。先从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起步,逐步纳入城乡居民;市级统筹起步,条件成熟后推进省级统筹。


我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基准费率整体0.3%左右;城乡居民首年0.15%,5年过渡至0.3%。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同比例分担,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为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岁以下不单独筹资。政府对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防返贫对象定额资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支付本人及近亲属长护险个人缴费。


我省将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支持居家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专护三类服务。在待遇标准上,按失能等级与服务模式分级支付,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适度设定封顶线。服务项目涵盖基本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执行全省统一《长护服务项目目录》。


失能评估上,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建立社会化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基金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与费用控制机制。基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强化预算绩效管理与风险防控。我省将在2026年启动制度建设,各市出台实施细则,覆盖职工群体。2027年全面推开,逐步扩大至城乡居民,完善配套政策。2028年底,实现全省覆盖,制度运行成熟稳定。


此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我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举措,将有效减轻失能家庭经济与照护负担,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7

内蒙古:16条举措加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日前,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16条具体举措,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相关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措施》要求,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各级工会要压实监督责任,完善专题学习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强化源头监督参与、广泛动员职工报告隐患,不断健全工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深化职工安全文化建设,推动企业落实职工安全文化建设主体责任,开展安全文化主题实践活动、建强职工安全文化阵地、创新安全教育方式;要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发挥工会监督职能,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加强季节劳动保护,深化职业病防治监督;要督促企业规范应急管理,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强化安全技能培训,重点围绕安全生产隐患辨识、职业健康风险辨识、应急救护能力等开展安全生产技能竞赛,提升安全生产技能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引领企业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同时,鼓励企业建设劳模安全创新工作室,开展安全技改攻关。推行职工安全隐患“吹哨人”制度,鼓励职工结合实际,查找身边一切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点和隐患。注重发挥班组长、工会小组长的前沿哨兵作用,依托“蒙速办”“北疆工惠”APP 等平台和“12351”工会监督热线进行举报。


08

青海: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健全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维护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现就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纳办法及相关事项


(一)在当年全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下限的110%至上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上限之间,自主确定个人缴费基数,自主选择按月、按季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不缴费,待当年全省缴费基数正式公布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后,灵活就业人员已缴各月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基数符合当年全省缴费基数60%至300%之间的,无需补差,也不予退费,并据实计算参保人员当年缴费指数。灵活就业人员已缴各月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年全省缴费基数60%的,应于征缴部门确定的当年缴费截止日前,补足差额至全省缴费基数60%对应缴费金额。


(三)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应先自主缴费确定当年实际缴费月数后,再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申请手续提交后不再办理补缴申请前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工作要求


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提高参保缴费率,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要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做好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工作,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同时,简化经办流程,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提供便利。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14日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新华社、天津市医保中心、新华网、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山西晚报、内蒙古日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