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25年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数据报告、山东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武汉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
2025-09-29 17:25:32
一周新政速递:
01
北京:发布2025年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数据报告。
近日,市人社局发布《2025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数据报告》。《报告》中的调查数据来源于2024年度北京市企业薪酬采样数据,采用“线上+线下”模式开展调查,调研的样本数量包括个体职位157万人,以及应届高校毕业生28.9万人,调研企业及个体样本数量连续7年保持增长。
◆ 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薪酬水平持续领跑
调查数据显示,2024年各行业薪酬水平呈现差异化增长态势。其中,以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高端制造、数字经济、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薪酬水平持续领跑,运输/物流、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产业薪酬保持稳定增长。
海淀区、朝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仍保持产业强区“头部优势”,薪酬涨幅位居前三。“自贸区”“三城一区”“城市副中心”等特色功能区薪酬增长态势与北京市整体水平基本持平,这些重点发展区域正逐步形成与核心区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报告》进一步强化对市场热点群体的关注,在持续开展新职业工资价位调查的基础上,重点聚焦数字职业与绿色职业的薪酬水平,同时发布北京地区应届高校毕业生薪酬数据,为毕业生求职择业和院校优化人才培养提供重要参考。此外,报告特别关注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薪资状况以及技能人才的薪酬水平;并新增服务型人才及高精尖人才薪酬数据,进一步完善重点领域人才薪酬数据库,更好地服务北京市人才高地建设。
◆ 首次发布市场常用岗位与职业大典关系映射表
作为今年北京人社部门提升公共服务的举措之一,经过5年北京市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实际应用验证,北京人社首创的《市场常用岗位与职业大典职业关系映射对照表(试发布版)》与本次《报告》同步向社会正式发布,《映射表》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框架下,将职业大典分类标注,与市场上各行业职位通行称谓对照映射,旨在更好优化公众薪酬数据查询及使用体验,提升北京人社公共服务质效。
02
山东: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分为三档,依次为2400元、2210元、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24元、22元、20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3〕172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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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陕西:强化政策支持,促进就业提质扩容。
■ 放宽事业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报考范围,事业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应向当年毕业和前两年毕业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一并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
■ 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的标准,应配尽配,招够招足,广泛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
■ 聚焦就业容量大和市场急需的养老、家政、托育、护理、新职业等领域,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强化政策支持促进就业提质扩容的通知》,进一步挖掘就业岗位潜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
加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吸纳就业,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用规模,结合产业特点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优化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扩大一次性扩岗补助范围。深挖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潜力,严格落实政策性岗位“只增不减”要求,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规模,应招尽招;拓宽事业单位招聘渠道,构建统一公开招聘、医学定向招聘、高层次和紧缺特殊专业人才招聘、校园招聘等多措并举的招聘格局,支持和鼓励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和紧缺特殊专业人才;放宽事业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报考范围,事业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应向当年毕业和前两年毕业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一并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
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做好西部计划志愿者扩容工作;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的标准,应配尽配,招够招足,广泛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持续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积极推进选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开发高校就业专职指导岗位,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用足用好各类过渡性公益服务岗位。加强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技能照亮前程”行动,聚焦就业容量大和市场急需的养老、家政、托育、护理、新职业等领域,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就业针对性服务与帮扶,做好企业用工指导,加力开展系列专项招聘活动。兜牢兜住就业困难群体底线,提高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落实困难毕业生实名帮扶机制,建立健全就业帮扶清单,优先推送优质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培训见习,优先提供职业指导。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04
武汉: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10月1日起执行。
日前,湖北省发布《关于我省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武汉市202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7496元。其中,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2488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498元。据介绍,社会保险(医保)缴费基数由社会平均工资决定,每年调整一次,由全省统一公布。我市2025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公布的标准,10月1日起执行。
05
海南:关于明确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省外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我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省外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内每人每天50元;超出停工留薪期后继续住院的每人每天25元。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不享受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省外就医交通费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省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乘坐交通工具超过前项规定标准的,按前项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城市内交通费不属于报销范围。
三、省外就医食宿费
省外就医食宿费是指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省外治疗工伤,住院之前在当地入住宾馆、饭店或招待所而发生的住宿费用和伙食费用。住宿费用在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部分地区住宿费“其他人员”标准内据实报销(见附件),伙食费用标准为定额每人每天100元。
住院之前的等待期(含路途时间)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但不得超过4天,超出4天的食宿费由个人自理。
四、工作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省外就医审批管理制度,从严控制省外就医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医疗机构转诊意见或者无实质性治疗内容的省外就医行为;认真审核把关相关票据,确保来源合法和内容真实,原则上住宿票据应提供每日消费明细单。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外交通食宿费以及工伤保险省外就医审批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和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省外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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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长春:公积金贷款最新调整,降低首付款比例。
一、降低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位于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
二、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
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相关政策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提高贷款购买绿色住宅及“好房子”的单笔额度
购买取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绿色住宅或通过“好房子”评定的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可上浮30%(不叠加其他上浮政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07
成都:关于优化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对缴存人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现就优化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展病种范围
将重大疾病提取的病种范围由11项扩展至35项。
二、持代际提取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三、优化提取频次
自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每年上半年提取一次,下半年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
四、简化申请材料
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获取患重大疾病信息的,不再提供就诊病案,仅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
通过互联互通方式不能获取患重大疾病及亲属关系信息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其他
(一)缴存人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