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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清理整顿人资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开展、智能体重点应用领域明确、山西将帮扶3000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

2026-05-11 17:12:42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人社部:2026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署开展。
◆ 三部门:发文明确智能体重点应用领域。
◆ 广东: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 甘肃:26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高龄津贴“免申即享”。
◆ 山西:将帮扶3000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
◆ 山西:《山西省劳务派遣用工指引》印发。
◆ 云南:8项举措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
◆ 西安: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


01

人社部:2026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署开展。


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通知,自2026年4月至7月,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2026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围绕落实就业促进、劳动保障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集中纠治侵害劳动者公平就业权益、扰乱就业市场秩序的各类突出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网络招聘秩序,强化网络招聘服务许可制度管理,规范网络招聘类信息发布;集中整治“招转培(贷)”欺诈,重点打击以招聘为名诱骗求职者参与付费培训乱象;着力整治虚假招聘,清理“央国企内推”“保录直签”等虚假招聘信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假外包、真派遣”问题;依法纠治各类就业歧视行为。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将全面摸排本地区、本领域招聘市场风险,主动公开举报投诉渠道,面向社会征集问题线索,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严从实处置,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公平就业权益。


02

三部门:发文明确智能体重点应用领域。


近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夯实发展基础、守牢安全底线、强化应用牵引、建设创新生态4个方面提出举措。


在强化应用牵引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积极稳妥推动智能体典型场景应用,牵引技术产品优化提升,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体落地应用模式。其中一共提到五个方面19种场景。


其中民生福祉:


· 医疗健康。提升医学影像分析、疾病诊断推理、定制化诊疗方案生成等医疗辅助智能体性能,探索药品管理、手术排程、病历管理等智能体,提升医疗服务效率。


· 人力资源。探索智能体在就业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提升就业服务能力。


在守牢安全底线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多元共治、安全稳妥,营造规范发展、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促进智能体健康有序发展。比如明确决策权限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规范前提下,厘清仅限用户本人决策、需由用户授权决策和智能体自主决策等各种决策方式的合理边界及所需权限。确保用户对智能体自主决策享有知情权和最终决策权,智能体执行操作不得超出用户授权范围。


另外,《实施意见》明确,要发挥专业机构内容资源和审核把关优势,确保智能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主流价值观。防止智能体利用数据优势、人格化技术实施传播不良价值观、算法压榨等行为,防范未成年人、老年人沉迷成瘾、情感依赖等风险。


03

广东: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更好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老年时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于2021年4月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办法》原规定有效期5年,于2026年4月30日届满。因相关政策需继续实施,现按规定重新印发《办法》,并将有效期延长2年。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切实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保障其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自愿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其参保地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三)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凭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我省注册登记地参保。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深圳市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登记),按规定申报缴费。税务机关应将缴费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衔接。


第九条  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同一时间既以职工身份缴费,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应及时停止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缴费。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全额退回个人,缴费记录一并调整;已转出本省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按规定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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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甘肃:26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高龄津贴“免申即享”。


近日,甘肃省民政厅联合多部门印发《甘肃省高龄津贴发放免申即享“一件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于2026年6月30日前,甘肃省全面推行高龄津贴“免申即享”服务,惠及甘肃省80余万名80周岁及以上户籍高龄老年人


据悉,此次改革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聚焦高龄津贴申领流程繁琐、群众跑腿多等痛点,打破部门信息壁垒,重构服务办理流程,将原有“个人申请、分级审核”的传统模式,优化为“部门联动确认、资金直达社保卡”的“免申即享”新模式,实现高龄老年人到龄当月即可自动享受津贴待遇,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方案》明确,服务实施范围为具有甘肃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为确保改革落地见效,甘肃省将重点推进三项核心任务:完善服务支撑体系,建立甘肃省高龄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和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拓展如意康养系统功能,搭建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发放模块;打通数据共享通道,完成与财政、公安、人社、卫健、医保等部门系统对接和数据联调,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精准比对;强化业务推广宣传,开展基层工作人员专项培训,全面落地“免申即享”服务模式,同时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提升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


据介绍,此次高龄津贴“免申即享”改革,是甘肃省深化政务服务便民化的重要举措,标志着高龄津贴发放从“人找政策”彻底转变为“政策找人”,有效解决了高龄老年人办事难、跑腿多的问题,让养老服务更有温度、民生保障更有质感。



05

山西:将帮扶3000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


为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山西今年将“帮扶3000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纳入民生实事,统筹资金2000余万元,实施三大专项行动,精准助力残疾人就业增收。


山西现有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43.48万名,其中20.27万人因身体条件、技能不足等因素面临就业困境。对此,山西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筑牢兜底保障、激活创业动力、培育数字业态等,全方位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在兜底保障方面,山西已建成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102家,安置746名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就业困难残疾人就近就业。出台专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每安置1名残疾人给予1万元补贴(单家机构最高20万元),保障机构长效运营,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经济与照护压力。


对于具备劳动能力、有创业意愿的农村残疾人,针对创业初期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山西将为2600名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提供每人每年3000元的专项帮扶,帮扶资金重点用于种苗农资采购、生产设备购置、经营场地租赁、电商平台入驻等创业刚需支出,缓解创业初期资金压力,激发自力更生内生动力。


同时,为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山西今年将遴选500名有意愿的持证残疾人,开展20天系统化直播技能培训,省残联统一为每位参训残疾人配备价值约1万元的专业直播设备,助力残疾人通过新媒体实现灵活就业。


06

山西:《山西省劳务派遣用工指引》印发。


◆ 为劳务派遣工“撑腰”


《山西省劳务派遣用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印发,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务派遣市场秩序,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也为广大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了“实用指南”。


◆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用人单位,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首要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依规经营,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指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及时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须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以及被派遣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等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其中,参加工伤保险方面,省内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单位、本部职工及被派遣至本市(设区市,下同)内用工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执行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标准。


◆ 明确用工单位边界 劳动者一律“同工同酬”


“用工单位”是指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是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直接使用者和管理者,应依法规范使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工单位虽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但依法承担相应的用工管理责任。


《指引》强调,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仅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其中,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岗位需履行职代会讨论、工会协商、内部公示等民主程序确定,矿山井下、企业专职消防员等重点岗位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必须实行直接用工。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主动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协商;用工单位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被派遣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被派遣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 明晰劳动者权益 畅通维权渠道


《指引》进一步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劳动者签约时确认派遣单位具备有效经营资质,仔细核对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包括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劳动者在派遣期间享受同工同酬及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在无工作期间,可依法领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及证件扣押。


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可要求继续履行或按二倍标准获赔。


与此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处于职业病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伤失能、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形时,用工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针对维权问题,《指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现无证经营、欠薪、欠缴社保、违法退回等违法行为,可向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人社部门将依法查处,对重大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联合惩戒。


《山西省劳务派遣用工指引》区分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两种用工形式,为企业规范用工、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清晰指引。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劳动过程的用工形式。其核心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但不建立劳动关系,直接指挥管理劳动者日常工作。


劳务外包则是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完成工作的民事合作方式。核心特点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形成契约关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自行管理,发包单位不直接支配、管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二者核心区别主要有六点:一是主体资质,劳务派遣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外包无特殊资质要求;二是岗位限制,劳务派遣仅限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劳务外包无岗位限定;三是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劳务外包仅涉及发包单位、承包单位两方;四是管理权限,用工单位直接管理派遣劳动者,发包单位不管理外包劳动者;五是费用结算,劳务派遣按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结算服务费,劳务外包按业务完成情况结算费用;六是法律适用,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相关法规,劳务外包适用民法典。


《指引》特别提示,企业需严格区分二者边界,避免出现“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情形。比如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接受企业的指挥管理、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而非劳务外包。发包单位应选择合法合规的外包单位,督促其保障劳动者权益;外包单位违规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将依法确定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07

云南:8项举措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


近日,云南省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职工带薪错峰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8项举措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发挥其对扩内需、促消费、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助力“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品牌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用人单位平等保障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合同制职工、被派遣劳动者等各类职工的休假权益,不得因用工形式、岗位性质、职级差异等区别对待。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管理制度,坚持“年初统筹计划、全年动态调整”原则,制定全员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明确休假时段、批次安排,避免集中休假影响工作运转,杜绝长期不安排职工休假。优先保障孕期哺乳期、有未成年子女照护需求、家中老人需照料的职工休假权益,切实解决职工家庭照护与工作的矛盾。


支持职工结合自身需求,分散、分段、分次申请休假,引导职工将带薪年休假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及春秋假相衔接,与本地传统节日、民族节庆、特色活动相结合。引导职工在非传统旅游旺季安排休假,鼓励结合子女升学、家庭纪念等实际需求灵活安排,推动带薪年休假与婚丧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统筹使用。对特殊岗位,应提前做好安排,分时错峰实施带薪年休假。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休假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应带头休假,统筹做好工作衔接和人员调配。鼓励生产经营任务相对均衡的企业,优先安排一线职工、骨干力量休假。国有企业应将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


各地人社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将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指导服务。通过推广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劳动用工“体检”等方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休假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年休假制度时,应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各级工会组织推动用人单位将落实年休假制度纳入集体协商、列入集体合同。人社部门要强化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加强集体合同审查工作。


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向职工普及休假权利、申请流程、维权途径。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带薪错峰休假的重要意义,营造规范用工、和谐休假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人社部门要将用人单位带薪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依法纠正和查处未按规定安排休假或未支付休假工资报酬的行为。各级工会要依法履行维权职责,畅通“12351”职工服务热线,运用“一函两书”实施常态化监督。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主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


08

西安: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


为保障广大职工休息休假权益,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我市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陕人社函〔2026〕7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政策指导。各用人单位主管(监管)部门及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规定,指导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休假,确保广大职工应休尽休。鼓励单位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单位工作需要和职工生活需求,制订职工休假年度计划,并建立管理台账,将年休假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衔接使用,优化集中或分段休假方案,更加灵活地安排带薪休假,不断提升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质效。要指导企业等单位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天数待遇、申请方式、履行程序等内容,确保符合法定条件职工(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应休尽休。


二、鼓励建立春秋假制度。鼓励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结合气候特点、教学安排及传统文化活动需要,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中小学春秋假制度。支持用人单位结合生产实际,在春秋假期间,优先安排有中小学子女的职工通过分段使用带薪年休假、错峰调休等方式,与子女春秋假形成“家庭组合假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实际,探索设立“家庭照顾假”或“亲子假”,与春秋假衔接,方便职工陪伴子女开展研学旅行、探亲休闲等活动。各用人单位要将春秋假制度建立与职工错峰休假、年休假灵活安排等制度有机衔接,形成系统化、人性化的休假休养体系。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对企事业等单位执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有效化解有关矛盾纠纷。将日常巡视检查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违法线索,依法立案查处。对不安排职工休假又未依照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外,按照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因休息休假发生人事争议或劳动争议的,加大争议化解调处力度,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综合利用各种媒体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企事业等单位职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制度、生育假期等法规政策解读,增强企事业等单位守法履约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强化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的宣传引导。要依托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及各类先进表彰活动,选树和推广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的典型案例,积极宣传优秀事迹,发挥榜样示范引导作用,在全市营造尊重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良好氛围。



文字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广东省人社厅、兰州日报、山西晚报、昆明日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