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法律责任
2025.03.05 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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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使用管理具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以确保政策的严格执行和保障金的合理使用。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若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
擅自减免或改变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保障金或改变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如有违反,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例如,某地区未经批准擅自降低保障金征收标准,导致保障金收入大幅减少,影响残疾人就业项目的资金支持,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保障金:用人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若存在隐瞒应当上缴的保障金,或坐支、滞留、截留、挪用保障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保障金制度的严肃性。例如,某企业被查实在申报保障金时隐瞒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少缴保障金,相关部门将责令其补缴,并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如有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滞纳金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将面临滞纳金的处罚。
具体规定如下:
责令限期缴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履行缴纳义务,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入库。
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例如,某企业自欠缴之日起拖延缴纳保障金,每日需按欠缴金额的5‰缴纳滞纳金,体现了政策的严肃性和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