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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点劳动法 | 怀孕员工试用期内考核不达标,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吗?

2024-06-24 00:00:00

易才集团精心推出全新的
「易点劳动法」法律课程系列
讲真实案例,说法律知识

为HR朋友科普简单易懂
实用落地的劳动法
每月一节线上直播课,随时回看
利用碎片时间,开启进阶之路

第11期由易才上海公司业务法务部杜诗宇律师带来的直播课程《试用期常见用工误区与实务处理》已于6月6日上线,这期课程吸引了逾千名HR的踊跃报名,大家在直播课程中也积极提问,我们汇总了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01
  试用期期限


Q1:员工入职xx公司,离职后,再次入职xx分公司,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A: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如何把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与《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的区别的来信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离职再入职,即使变更工作岗位,也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Q2:与员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员工在试用期一个月的时候受伤开始休病假,预计休病假一个月,累计已经达到试用期最长两个月了,这种情况怎么办?

A:需结合员工工作城市的相关规定,比如江苏、天津地区试用期中止,浙江地区可以扣除病假期间。


想听更详细的讲解,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立即获取课程回放,并下载完整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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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试用期解除


Q3: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到底怎么签署比较合适?

A: 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录用条件内容的设置首先要合法,避免就业歧视。一般包含硬件条件(学历、技能证书、工作经历)、软件条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软件方面的设置要达到“明确、客观、可量化”的标准。

2、通过书面方式将录用条件告知员工并签字留存。可以在招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中要求劳动者签名知晓录用条件,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附件的方式约定;或者制作专门的录用条件告知书、确认书,还可以通过培训、考试、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

Q4:入职当天给员工发了员工手册&岗位职责说明书,有写明录用条件等,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不需要给予赔偿金?

A:有录用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其中一个要件,还需满足其他实体及程序要件才能达到合法解除标准。

实体要件:录用条件具体明确、合法有效、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

程序要件:通知工会、送达解除通知、明确告知解除理由。

Q5:单位没有工会,又跟员工协商失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解除吗?

A:可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Q6:业务岗位试用期内考核不达标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已经告知员工,但是员工试用期间怀孕了,员工也承认自己没有达到考核标准,但员工要求停薪留职,这种情况下可以试用期内举证解除劳动合同吗?

A: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解除理由解除怀孕女职工。前提是女职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且企业证据完善,还需要注意企业要对怀孕女职工的试用期考核标准要合理,避免苛刻化、机械化导致的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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