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当月扣缴当月申报个税”本月立即调整!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相信大家近几个月来都被“当月扣缴当月申报个税”搞得焦头烂额!
官方通知来啦!!
厦门税务、北京税务相继发布规范、调整个税扣缴申报的通知,纠正“当月缴纳当月个税”,赶紧通知你身边的HR和财务,11月、12月抓紧规范调整!
6大重点解读
税法规定是当月发放工资在次月15日内申报个税,即“当月扣缴次月申报个税”。(注:税务发放是“实际取得”,即实际支付)
很多上半月发薪的单位,一直误报为“当月扣缴当月申报个税”;以前虽然与税法原则不符,但也没造成其他损失,所以就一直这么错下来了。
新个税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这时继续“提前”申报的做法就会对个人数据归集及业务实现造成不利影响了;所以,应该尽快规范调整。(注:请HR和财务务必要重视,2018年11月、12月不做规范调整,明年做专项附加扣除、综合所得计税时会带来很大问题。)
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11月还没报,则停止在“当月申报”的做法,变成正确的“次月申报”;二是11月已报完,则12月停止在“当月申报”的做法,变成正确的“次月申报”。注意:是停止当月申报的做法,当月无需零申报。
2018年11月10日,统一关闭扣缴客户端当月扣缴当月申报功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将关闭人工选择当月税款所属月份的功能,到时候就不会出现误选择其他月份的情况了。(注:也就是说,这次不是自愿调整,而是配套软件系统直接强制关闭当月扣缴当月申报功能,个人认为税务这个做法非常好,这是治本之道。)
对于由于扣缴申报时间的调整,在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纳税审核中受到的影响,北京税务局将根据调整后的实际扣缴申报情况予以认可。 (注:这个细节做得很到位,给北京税务点赞!这个点是需要HR跟员工沟通解释的。)
厦门税务官方通知
厦门税务《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通知》
1规范对象
凡在当月申报期内办理当月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扣缴义务人)为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例如,某单位在2018年10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并拟在11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1月的扣缴申报,则该单位即为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2政策依据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
例如,某单位2018年10月12号发放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填报扣缴申报表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期应为10月份。
因此,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 “提前”办理了扣缴申报。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及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时,如果该单位仍然采用上述“提前”申报的做法,将给个人所得税数据归集及业务实现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尽快进行规范调整。
3规范办法
对于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区分以下情形进行申报调整:
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尚未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停止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7日期间,正常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已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和11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无须更正或作废已经申报无误的扣缴申报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缴申报期内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4工作步骤
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步骤开展调整工作:
即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10月份申报情况,对存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工作提醒,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新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和要求,请其依依照税法规定规范扣缴申报,做好调整工作,并请其向雇员做好宣传解释。
2018年11月10日,统一关闭扣缴客户端当月扣缴当月申报功能。
2018年11月30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11月份申报情况,对已经在2018年11月申报期办理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工作提醒,向其说明12月份扣缴申报将要规范申报期限的原因及相关处理方法,并协助向有需要的雇员说明事由。
2018年12月申报期内,主管税务机关继续敦促和协助相关扣缴义务人做好扣缴申报的规范工作,确保2019年申报期起,全市扣缴义务人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期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缴申报。
5纳税服务
税务机关将与存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情况的扣缴义务人逐户对接,做好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工作,并与有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推动规范调整工作顺畅开展,依法保障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权利。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有关此次规范调整工作的相关诉求,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映,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