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队”怀孕遭辞退!企业这些规定均不合法!
2018-11-23 00:00:04
近日,一则女教师“插队”怀孕被开除的微博在网上引起热议,原因直指不合理、不合法的公司规定。
员工怀孕被要求“排队”!
潘**是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幼儿园的老师,2008年3月入职,当年9月,潘**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29条约定,“如违反幼儿园规定,合同自动解除”。2016年9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潘**仍一直在幼儿园工作。
为了不影响幼儿园的教学工作,幼儿园提出在确保不影响女教师一胎生育的前提下,女教师生育二胎排队的规定。
规定一出便迎来了很多女教师的吐槽,“排队怀孕”这怎么可能?怀孕、生孩子完全是个人的隐私,怎么可以由着别人“摆布”,由着别人来发号施令呢?而潘**也正是在这一规定下,收到的辞退通知。
尽管最终法院以违反《劳动法》为依据,驳回了幼儿园辞退的要求,但是由该事件引发的对这些单位设定违法的“家规”的讨论却仍在持续。
“排队怀孕”政策是否合理
不合理,“排队怀孕”侵犯生育自由,属于不合法行为。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也就是说,任何企业或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由此可见,无论是强制排队怀孕,还是签不生育承诺书,从法律规章制度和实践来说,“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员工插队怀孕被辞退,能否获赔?
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女职工处于孕期,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
所以,企业以“插队怀孕”辞退员工,被认定违法!对违法解除的应支付赔偿金,即2倍的经济补偿金即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除此之外,因员工处于“三期”内,单位的违法解除,使得员工无法享受“三期”的工资、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而造成该损失责任在单位,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三期”的工资、生育保险待遇赔偿的其他损失。
工作中常见的不合法规定!
1迟到早退“罚款”
一般而言,迟到早退几分钟,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且企业应当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设置应急预案加以解决,旷工半天罚一天的工资也违法,工作半天也应有半天的工资。
2销售任务未完成扣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规定,无论你有没有完成目标,只要你上班了工作了,公司就应该给你发钱,最起码你的底薪是绝对不能扣的。
3辞职未提前通知单位扣工资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应当结清工资。工资作为正常劳动所得,在无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请假扣3倍工资
劳动者如果请事假,则工资的计算公式为:(21.75天-请假天数)×日工资。
假设甲每月的工资为2175元,则日工资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请事假4天,则10月份甲实际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资是17.75×100=1775元。
5孕期女职工产检扣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6用人单位为捐赠强扣工资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的规定:职工有权自行决定捐款的数额,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须出于职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强行扣除职工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7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社保
根据《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和用人单位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工作中难免会有一些规章制度奖惩并用激励员工,奖当然是皆大欢喜,小惩也是无伤大雅,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哦~
参考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