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svg

    销售咨询

    400-098-7766

  • 2.svg

    薪税社保服务

    400-108-8080

  • 3.svg

    体检保险福利

    400-060-9891

  • 4.svg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劳动关系下午茶 | 用人单位将其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的自然人,员工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018-09-28 00:00:00



【案情介绍】

甲公司系乙公司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约定李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甲公司的管理。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王某招用张某进行油漆施工。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2016年3月10日张某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某区劳动仲裁委裁决确定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2月29日,张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某区人社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甲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某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某区人社局于2017年2月19日认定张某受伤害为工伤。甲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审理结果】

一审:维持某区人社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约定李某雇佣人员应服从甲公司管理。后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并由王某招用张某进行油漆施工。某区人社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事实认定张某与甲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在甲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建议】

建筑施工、矿山等企业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包企业将代替该组织或自然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该类企业在发包时一定要尽到审查承包主体资质的义务,防止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