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项税费优惠请收好,上海工伤低保等多项标准调整、广东医保大变化、湖南出台三孩政策
2022-06-27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 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落实。
◆ 促进餐饮业加快恢复发展,延续实施阶段性政策。
◆ 支持“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这120项税费优惠政策请收好。
◆ 专项行动!打击就业歧视、虚假招聘、“黑职介”。
◆ 人社部再部署打假“山寨证书”,专家呼吁对评价机构常态化评估。
◆ 上海: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均有调整。
◆ 广东:医保缴费年限发生大变化!
◆ 湖南:出台三孩生育政策,产假期满可请假至婴儿1周岁。
01
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落实。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02
促进餐饮业加快恢复发展,延续实施阶段性政策。
近日,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抓好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2022年对餐饮企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提高返还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平台优势,支持餐饮企业在线申报免费定期核酸检测人员名单,精准发放免费核酸检测电子抵扣券,并做好补贴资金拨付工作。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养老服务等工作,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持证经营且具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的社会餐饮配送力量,提供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
03
支持“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这120项税费优惠政策请收好。
04
专项行动!打击就业歧视、虚假招聘、“黑职介”。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稳定和扩大就业,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打击就业歧视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以打击虚假招聘为重点,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引导和推动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劳动者求职难问题;以打击“黑职介”为重点,进一步拓宽和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清理各类非法职介活动,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
05
人社部再部署打假“山寨证书”,专家呼吁对评价机构常态化评估。
6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召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电视电话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交流工作,分析形势任务,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资格考试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持续加强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提升考试选才精准度,激励更多专业技术人才投身科技创新。
会议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强化责任担当,构建协同高效的考试工作机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安全工作,努力实现“能考尽考”,着力防范化解考试安全风险,扎实做好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考试报名告知承诺制,大力推行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完善考试服务“一网通办”措施,持续提升考试管理服务水平。
06
上海: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均有调整。
上海人社局、上海医保、上海民政发布最新消息,从2022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均有调整。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市自2022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2055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644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420元/月
(二)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本市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对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1. 伤残津贴
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1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
致残一级增加532元/月
致残二级增加489元/月
致残三级增加462元/月
致残四级增加426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
致残一级8824元/月
致残二级8226元/月
致残三级7730元/月
致残四级7230元/月
2. 生活护理费
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1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529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23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7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698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559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419元/月
3. 抚恤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1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8元。
(三)2022年度本市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高
2022年7月1日零时起,本市职工医保将进入2022医保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57万元提高到59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按规定继续报销80%。
2022年医保年度的职工医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21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四)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有调整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增加90元。
2. 调整提高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
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3. 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4. 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
6.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07
广东:医保缴费年限发生大变化!
日前,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暂行办法》),明确广东将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累计缴费年限者且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待遇。
(一)适用对象
1.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本办法执行。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转入广东省的,按《暂行办法》执行;转出外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适用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有以下三种情况:
1. 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时,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 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3.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有两种情况:
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三)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在广东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可享受退休待遇:
1. 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2. 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08
湖南:出台三孩生育政策,产假期满可请假至婴儿1周岁。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为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湖南省实际,其部分政策如下: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98天+69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等制度。产假期满,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
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地铁。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
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女性重返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文字来源:中国政府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新华社、澎湃新闻、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本地宝、财政部、广州本地宝、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