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能否要求公司同时支付产假工资和上班工资?
2022-07-01 00:00:00
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不能少于九十天,且女职工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没有生育津贴的则需要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支付。
那么如果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能否要求公司同时支付产假工资和上班工资呢?
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带大家一探究竟。
#01
甘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报关员,月工资5500元。
2019年8月5日,甘某某开始休产假,2019年8月25日,甘某某生产一女婴。甘某某主张,根据广东省的生育政策,其一共可休产假(含奖励假、难产假)的天数为208天。
甘某某休了90天产假后于2019年11月3日回公司正常工作,公司按照月工资5500元足额支付了2019年11月3日之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公司未支付甘某某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的工资,但公司已将社保部门报销的生育津贴10012.29元足额支付了甘某某。
后甘某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2月28日产假工资42585.41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的工资6298.05元。(即应得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
#02
员工不服
提起诉讼
甘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我应享有产假208天,但我实际只休产假90天,因此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2月28日属于我的加班时间,公司应支付我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42585.41元。
#03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抗辩理由如下:
公司已将生育津贴10012.29元足额支付甘某某,甘某某自2019年11月3日起正常回公司工作,公司亦已足额支付其工资。
甘某某已休完产假,若公司需另行支付其产假工资,实际上形成了领取双重工资的情形。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性质是基于劳动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如劳动者在此期间已开始上班,说明其伤情、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停工治疗、休息,已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企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即可,实际工作的工资与产假津贴在此情况下不可兼得。
#04
法院裁定:
公司无需支付双份工资
驳回员工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甘某某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工作,用人单位除向甘某某支付上班工资之外,是否还须另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的法律性质,在于确保女职工在生产期间的正常收入不低于其平时劳动期间的水平,因此甘某某在产假未休满之前到公司上班而公司已足额支付其工资的情形下,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公司无须另行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其理由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无须在已支付的工资之外另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致。对甘某某要求公司另行支付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产假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11月2日之间的产假工资,仲裁裁决按甘某某的工资计算之后,与甘某某已领取的生育津贴抵扣并裁决公司支付了相应差额6298.05元,其计算结果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顾问
纵观本案,仲裁委和法院均认为员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产假工资与上班工资不可兼得,那么法律对于产假工资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结合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产假工资的设立,本质上是法律为了保护在生产期间需要休息无法提供劳动的女职工,维持其正常的收入水平。
本案中甘某某未休完产假就提前自行返岗,其返岗后的工资单位已足额支付,而其主动提前返岗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恢复劳动力,可以正常工作且无需再休息,故其此时已不再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如果此种情形下产假工资与上班工资仍可兼得,便属于重复获利,显然也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故而仲裁委与法院均做出的不予支持的决定合情合理。
本案中甘某某产假未休完即提前返岗系自愿,但是司法实践中多数为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而引发的争议。
对于此类情形下女职工主张上班工资与产假工资兼得的,各地的判决标准不一:深圳地区法院认为只能享受生育津贴;部分地区支持兼得,或条件性地支持兼得,譬如广州地区认为一般不可兼得,但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工作的除外;浙江地区则认为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可以兼得。
综上,无论是女职工出于自愿,还是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为了降低用工风险,均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公司相应的管理流程:
1. 用人单位可以完善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的审批流程,此流程必须由女职工本人发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同时须注意,该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须经民主审议、表决程序和公示程序。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后续可以“会议培训”的形式将此规章制度作为培训内容予以讲解和答疑,同时要求员工在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上予以签字确认。
2. 对于因特殊情况安排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的,用人单位可就提前返岗期间的工资等待遇问题,与员工进行协商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或订立专项协议,以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案例来源:(2020)粤0307民初2714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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