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特殊原因手机关机联系不上,公司按旷工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2022-09-08 00:00:02
#01
员工被拘留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不服诉至法院
萧远山于2016年4月13日入职上海茂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5月14日,萧远山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萧远山打电话给同事,告知家中有事请假一周。
公司一周后再联系萧远山,萧远山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系。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
两天以上事假,必需本人提出由厂长报请总经理批准同意。
未办任何请假手续及请假手续不全或假满未办续假手续的,以旷工论处。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积旷工三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18日,经公安局决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
2019年4月2日,萧远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805元。经仲裁裁决,对萧远山请求不予支持。
萧远山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02
一审判决:
员工并非出于自身原因导致旷工
公司解除违法
公司不服申请上诉
一审判决:萧远山未上班并非出于自身原因,公司解除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于萧远山被拘留期间是否构成旷工。
对此,根据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萧远山于2018年5月14日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直至2018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该期间萧远山未上班并非出于萧远山自身原因,且2018年10月18日,经公安机关决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此外,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萧远山因该案被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基于此,萧远山并不存在无故不出勤的情形,不符合旷工的构成要件,故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根据萧远山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经核算,公司应支付萧远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16.65元。
公司上诉:萧远山未上班且没告知公司真实原因,算旷工。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萧远山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1、萧远山涉嫌犯罪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但萧远山隐瞒情况,公司不知道需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
2、萧远山不向公司提供劳动且没有告诉公司真实原因,应属违法。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3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员工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萧远山未告知公司其可能失去人身自由,逾十日未出勤,公司解除不违法。
#04
高院裁定:
驳回员工再审申请
公司没有违法
高院裁定: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萧远山的劳动合同不违法。
上海高院经审查认为,萧远山与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萧远山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应依约支付报酬等。
萧远山于2018年5月14日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至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向公司告知情况。
公司在无法联系萧远山,不知萧远山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来公司上班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规定解除了与萧远山的劳动合同,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没有违法,本院予以认可。
萧远山主张公司应主动调查,即使不调查也应意识到只有被公安机关羁押,才是萧远山不来上班的唯一可能,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