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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这些降费补贴政策你都get了吗?

2022-10-17 00:00:01

今年以来
各地频繁受到疫情影响
加之最难毕业季到来
国家出台了大量促进就业
稳岗拓岗,助企纾困的相关政策
力争让企业和员工都能安稳过冬

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1

社保相关政策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在经办上突出“免申即享”,疫情发生后,各地主动升级经办服务,部分省份积极探索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资金、服务找企业”。本次文件明确提出,大力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努力实现“免跑腿、免申请、免填表”。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标准是:


(一)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


(二)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按2021年底原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区别对待。


  • 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
  • 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
  • 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

 

此项政策是一项普惠性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受惠面广,连续性强。

 
参考文件: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考文件: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

就业补贴政策


一、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以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如上海为2000元/人,武汉为企业和个人各1000元/人,昆明为5000 元/人。
 
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参考文件: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 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或县,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

另外,这项政策与稳岗返还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参考文件: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三、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标准由各省确定,如北京为北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上海市则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广州为每人每月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参考文件:
《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
 

四、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参考文件: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3

劳动者技能提升相关补贴


一、技能提升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二、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群,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群,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参考文件:
《“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1〕102号)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执行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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