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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发布、多省市公积金新政出台、江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023-09-04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提高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 这类居民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公布。
◆ 成都、天津、西安、贵州、南昌多省市公积金新政出台。
◆ 青岛:进一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 陕西:9项养老保险业务实施“跨省通办”。
◆ 江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布!

01

提高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提高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02

这类居民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03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63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紧扣社会保险法,明确条例调整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二是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强化服务管理监督。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记录和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及时进行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要求经办机构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明确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三是减少证明材料,明确办理时限。加强有关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共享,明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便利。


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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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成都、天津、西安、贵州、南昌多省市公积金新政出台。


◆ 成都

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模式


8月28日,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模式,并先行在保租房领域开展试点。租住试点项目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可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每月将提取资金从缴存人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给试点项目运营企业,用于支付房租。


(一)运行方式


租住试点项目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直付房租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每月将提取金额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至试点项目运营企业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二)申请办理申请条件


1.本市无房。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


2.缴满3个月。缴存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合同已备案。租赁本市按月直付房租试点项目住房且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申请时间


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渠道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或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 天津

提取公积金新政出台


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自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调整:


(一)新增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 南昌

公积金可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款


南昌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缴存人在南昌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贷款的,可申请提取购房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提取额度


不超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金额。


(二)所需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委托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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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

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政策调整


近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职工群众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政策调整:


一、降低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适用标准


将住房公积金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政策中“最近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已超出西安市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的医疗费用适用标准调整为“最近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已超出西安市全体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西安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214元)。


二、补充完善无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情形


职工提供《西安市住房情况结果查询证明》显示为公寓等非住宅信息且无住宅信息的,适用无房租房情形提取公积金。


三、执行时间: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 贵州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和暂停商转公贷款的通知


近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暂停商转公贷款的通知。


为落实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六个月以上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即


(一)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以上(含)住房贷款记录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


(三)缴存职工家庭有1笔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三、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超过1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在申请之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本通知由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未做出规定的,按照省直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31日停止执行。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05

青岛:进一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结合青岛市实际,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根据省统一部署,结合青岛市实际,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0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


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对选择800元和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对选择3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缴费补助


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各区市政府为重度残疾人按5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60元的缴费补贴。


(五)规范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前领取待遇手续。经核准后,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六)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周岁、75周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七)实施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青岛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每5年至少调整1次。自2010年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青岛市已7次调整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最初的55元提高到210元。


(八)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基金各项收益综合测算后统一确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3年青岛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2.09%。


(九)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规定,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留存在各级政府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十)强化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违规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注销登记的,按规定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参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



06

陕西:9项养老保险业务实施“跨省通办”。


为方便参保企业群众跨省办事,日前,陕西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通办”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9项养老保险业务实施“跨省通办”


实施“跨省通办”的9项养老保险业务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此次政策调整并发布办事指南,补充细化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等要素内容。《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做好服务机具设施维护更新,主动研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提高“跨省通办”业务办理量、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


此外,陕西目前已在宝鸡、延安等市相继开展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退休优质服务创建,试点参保人员退休“刷脸办”,实现“随申请、随核定、随发放”。陕西养老保险APP面向五个群体,已服务3000余万参保个人和20多万参保单位。


07

江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布!


一、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098元。2023年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65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8294元


二、2023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各档次的月缴费金额如下:




三、参保人员2023年度实际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98元的比值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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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政府网、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天津政务网、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