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北京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2024-06-17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2024年继续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强化支持举措,助力银发经济发展壮大。
◆ 北京: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
◆ 云南:这些政策延续实施,涉及失业保险、技能补贴等。
◆ 石家庄:医保政策有调整,涉及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
◆ 成都: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提高。
◆ 上海:6月1日起,生育医疗费补贴上调。
◆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包括缴存时间,贷款条件。
◆ 重庆:公积金政策又有新调整,事关灵活就业人员。
01
2024年继续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
此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0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强化支持举措,助力银发经济发展壮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要求统筹用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政策措施,支持银发经济健康发展,助力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通知》明确,要加大银发经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引导技工院校优化调整专业设置,加强涉老专业产教融合,及时将养老护理、健康照护、医疗服务等银发经济急需紧缺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并开展特色培训。
畅通银发经济领域人才发展空间,指导银发经济领域用人单位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护理等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务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在相关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立专门赛项。
《通知》要求,加强银发经济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将银发经济领域重点企业纳入用工服务保障范围,线上开设银发经济招聘专区,线下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做好人才需求预测。
落实银发经济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设立一批银发经济领域见习基地,增强青年对银发经济领域就业的体验感和认同感。支持银发经济领域自主创业,开发一批创业项目库,开展马兰花创业培训,开设银发经济创业孵化专区和基地,对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强化银发经济领域岗位认同,加强企业用工指导,鼓励企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激发员工积极性,稳定用工规模。
《通知》强调,拓展银发群体增收渠道,引导用人单位大力开发“适老化”岗位,支持公共部门、基层社区推广“以老助老”服务模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适合老龄人力资源的就业岗位、技术产品和服务模式。维护大龄劳动者劳动权益,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权益,畅通大龄劳动者维权渠道。
03
北京: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要求,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基数)。为稳妥有序开展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的期限为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7月25日。
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京通”小程序、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北京税务服务号等渠道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以职工2023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工资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一致,无需单独申报。
四、用人单位在6月10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7月14日、7月15日至7月25日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可分别于7月3日、7月17日、7月28日后,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或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确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授权公积金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已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无需重复填报。
五、灵活就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并选择缴费周期。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两险基数须保持一致。缴费周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若缴费人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须在8月征期内(10?25日)前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固定费额,按月缴纳。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未按期申报缴费基数,其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周期默认为按月。
七、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申报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用人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咨询。
八、202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将另行公布。
04
云南:这些政策延续实施,涉及失业保险、技能补贴等。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具体条件为:
2023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和分配稳岗返还资金。自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同一参保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足额发放。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筛查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领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和省级经办系统网上办事大厅及微信公众号,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内控机制、严防经办风险,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和省级信息系统核验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动应享尽享。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05
石家庄:医保政策有调整,涉及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
6月4日,石家庄医保局官网发布医保政策调整通知,涉及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政策。
◆ 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
? 执行时间
2024年6月1日起
? 起付线及支付比例
1.县(市)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8%;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3%。
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
2.市区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 98%;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500元,支付比例为90%;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600元,支付比例为85%;
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2%。
在省内其他地市就诊,参照此支付办法执行。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1%。
3.市域内中医医院
参保城镇职工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的起付线降低100元,报销起付线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 99%。
4.转省外就医(不含京津)
按参保地相关规定备案后,参保职工转省外(不含京津)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职工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退休人员每次起付线为1400元,支付比例为79%。
5.到京津两地跨省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到京津两地跨省异地就医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我省参保群众到京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年度限额调整为35万元。
06
成都: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提高。
6月1日起,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提高。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07
上海:6月1日起,生育医疗费补贴上调。
◆ 上海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将生育医疗费补贴由4200元提高到4500元,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由8000元提高到8300元。
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08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包括缴存时间,贷款条件。
广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时间有调整。
一、广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调整
近期,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38号),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要求做出了调整。
1.自2024年5月29日起,本市户籍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时间要求不变,贷款前至少连续缴存6个月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24个月。
二、广州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不适用)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大陆居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台港澳同胞具有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证;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具有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申请贷款时,申请人的缴存情况应满足以下条件:
(1)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异地缴存时间以及退役军人在军队缴存时间可以和本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符合本市人才购房政策且持广州市、区人才绿卡或人才绿卡副证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有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待遇;
3.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4.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广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低于24个月并且贷款前6个月内连续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贷款前至少在广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6个月;
3.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款;
4.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5.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7.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09
重庆:公积金政策又有新调整,事关灵活就业人员。
近日,重庆公积金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政策进行优化。
◆ 调整重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
一、优化缴存使用政策
自2024年6月7日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发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新产品,分别为:按月缴存2024-A产品、一次性缴存2024-A产品和自由缴存2024-A产品,并按以下政策执行:
? 缩短起贷期限
按月缴存使用产品的起贷期限,由连续缴存满24个月缩短为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含);一次性缴存使用产品的起贷期限,由资金存储满24个月缩短为存储满12个月(含);自由缴存使用产品的起贷期限保持不变,仍为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
? 提高存贷比
按月和一次性缴存使用产品的贷款倍数由13.715倍提高至20倍,自由缴存使用产品的贷款倍数由4.5倍提高至9倍。
? 调整日均余额核算方式
按月、一次性和自由缴存使用三款产品的日均余额核算方式,均由申请贷款时前24个月的日均余额调整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的日均余额。
? 缩短缴存补贴起算时间
按月和一次性缴存使用产品的缴存补贴最低起算时间均由缴存期满24个月缩短至12个月(含),具体起算时间按产品协议约定执行,自由缴存使用产品无缴存补贴。
二、新旧政策衔接
? 贷款政策衔接
1、自2024年6月7日起,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均按调整后政策享有贷款权益。
2、2024年6月7日前,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政策调整后的起贷期限、存贷比享有贷款权益。
3、2024年6月7日前,已选择按月缴存使用产品的,可结合自身实际办理缴存期数变更,变更后连续缴存期数不少于12个月(含)。按月缴存产品已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含)并获得贷款资格后,未办理缴存期数变更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将按原代扣协议发起扣款,扣款失败且累计欠缴三个月的,将停止扣款,贷款资格不受影响。
? 补贴政策衔接
1、自2024年6月7日起,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存使用产品的,均按调整后政策享有缴存补贴。
2、2024年6月7日前,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存使用产品,且按月缴存使用产品未办理缴存期数变更的,仍需按原协议约定的期数缴满后,方可享有缴存补贴。
? 提取政策衔接
新政策实施后,提取政策和最高贷款额度保持不变。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北京市税务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石家庄医保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