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河南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5-01-06 17:15:18
一周新政速递
01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起草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2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02
山西&四川&重庆&新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 山西省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2150元、二类2050元、三类195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 12.4元、二类11.8元、三类11.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3.2元、二类22.1元、三类20.9元。
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和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四川省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第一档:每月2330元(每日107元);(二)第二档: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
二、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第一档:每小时23元;(二)第二档:每小时22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档次,经当地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全省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2年3月25日印发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同时废止。
◆ 重庆市
第一档: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3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元/小时。
第二档: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小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区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二、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表1和附表2)。月最低工资标准三个档次分别为2070元、1890元(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按照1900元执行)、1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个档次分别为20.7元、18.9元(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按照19.0元执行)、17.5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03
北京: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04
北京:公积金政策调整,贷款年龄上限延长
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的通知》。
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8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05
厦门: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优化套数认定标准等。
厦门公积金政策有最新调整,2024年12月31日起,优化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首付款比例,2025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
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需求,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保持一致,按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范围认定。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内无住房,或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内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拟购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后续再增购的一套住房认定为二套住房。
将套数认定的材料调整为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购房人家庭名下分区住房套数认定结果证明。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下调至20%。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前已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
06
西安:发布《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近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月偿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等都有新变化。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部分重点如下:
一、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细则》明确,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85%(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信贷政策基础上提高至1.2倍。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建成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且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二、提前还款已计收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细则》指出,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可选择“月应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期限不变减少月应还款额”两种方式。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三、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细则》明确,缴存登记是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交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并办理登记手续。每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缴存登记办结后,即可申请办理网厅签约登记手续,单位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或网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也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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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河南: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08
海南:调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21〕17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
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在职人员为2500元、退休人员为3000元,计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
二、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社会预期,抓好政策落实。同时要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后,以往政策文件中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09
山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年金事业发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字〔2023〕90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人才年金
自2025年1月1日起,将人才年金实施范围由原试点的7个市(设区的市,下同)扩大到全省。参加人员范围,可在鲁人社字〔2023〕90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到符合用人单位发展需求的骨干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其他人才。推动建立人才年金,可重点面向属于高精尖产业、成长性好的企业,特别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人才引进有较高需求的企业。
二、健全企业年金机构合作机制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引导企业年金机构采取“年金联盟”“联席会议”等方式,依法依规建立行业内部的合作机制,更好汇聚各方力量,协同推动事业发展。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加强行业资源整合,促进年金机构自律,培育良性竞争环境,为用人单位及职工提供更多更优质的企业年金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指导、协调、推动作用,支持合作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三、优化企业年金方案制定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了解用人单位的个性化需求,在国家规定框架内,帮助用人单位量身制定切合实际的企业年金方案。非国有企业按低比例起步、先为部分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应当在方案中明确其他职工参加的条件和期限,逐步实现全覆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其企业年金方案可在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公示形式告知职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按此方式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应当在方案中明确内部争议调处办法。
四、加大企业年金宣传力度
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年金宣传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推进路径、职责分工、经费保障等事项,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务求取得宣传实效。各市可在宣传工作方案基础上,拟订更加细化的工作指引或工作手册,面向不同群体,分类明确宣传重点和宣传渠道、载体、方式等,进一步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宣传,通过在服务场所摆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设置咨询专区或窗口等方式,面向服务对象开展宣传。鼓励企业年金机构特别是服务网点多的机构,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安排所属服务网点开展宣传、设立企业年金服务专区等方式,主动提供企业年金专业知识解读和相关服务。在面向用人单位开展宣传推介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企业年金机构的需求,帮助做好衔接协调等工作。
五、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管理
进一步提升企业年金信息化服务水平,鼓励各市加快建设网上备案系统,打造智能、可视、模块化服务模式,逐步实现企业年金业务全程网办。各市要深入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企业年金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对各市企业年金工作的激励,对建立企业年金单位数量、参加职工人数、委托基金总量在全省占比高、增长快,以及积极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市,酌情给予表扬鼓励。
六、促进企业年金规范运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企业年金机构发函提醒,保障基金安全稳定运行。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企业年金方案约定条款,对于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七、做好企业年金统计分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调度全省企业年金主要业务数据,做好测算分析、评估研判等工作。各市要加强本地企业年金数据统计,可依托企业年金机构获取最新数据,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形成企业年金运行分析报告。鼓励各市开发企业年金统计分析系统,推进与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机构等的信息共享,提高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
文字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南人社、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