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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举行24年四季度新闻发布会、贵州&福建最低工资上调、北京启动三代社保卡第二批集中换发、山东婚假最长延至18天.......

2025-02-10 17:09:16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人社部:举行2024年四季度新闻发布会并介绍近期重点工作。
◆ 贵州&福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 北京:启动第三代社保卡第二批集中换发。
◆ 长沙:社保缴费基数有变。
◆ 山东:婚假延长,最长可休18天。
◆ 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广东: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
◆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最新规定,可直付房租。
◆ 成都:住房公积金调整贷款到期日。


01

人社部:举行2024年四季度新闻发布会并介绍近期重点工作。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2024年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安排。

一、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256万人,全年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1%,12月份为5.1%。


一是高质量充分就业政策体系健全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推出银发经济促就业支持措施。稳岗返还、税费减免、担保贷款、资金补贴等政策,分类宣传、直补快办。全年向665万户次参保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扩岗资金386亿元。


二是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不断加强。出台新一轮促进青年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见习留用提前发放补贴等政策,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开展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提供“1131”实名服务,为200多万困难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派4.3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扎实推进农民工就业,深入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举办全国劳务协作暨劳务品牌发展大会,支持组建劳务协作区域联盟,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年底脱贫人口务工规模3305.2万人。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兜底帮扶,出台就业援助意见,打包推出“两优惠、三补贴”政策,全年帮扶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515万人、困难人员就业163万人。


三是职业技能培训有效开展。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地聚焦重点领域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试点。全年向310万人次发放技能提升补贴51.3亿元。


四是就业公共服务持续优化。推进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建设一批“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构建“15分钟”就业服务圈。各地建成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建成全国“一库一平台”,打造“大数据+铁脚板”的服务模式。253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就业在线”平台,2024年发布就业岗位1.08亿个。高频开展春风行动等“10+N”品牌活动,提供岗位超9000万个。举办2024年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秋季活动,54.1万家用人单位提供岗位信息1032.8万个。


五是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举办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行动。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落实中央高质量充分就业意见,加快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实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建立重大项目就业岗位归集发布机制。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推动“个人创业一件事”。


二是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出台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文件,实施青年就业岗位开发计划,挖掘乡村振兴、社区治理、就业社保、医疗卫生等领域就业机会,推出科研型、管理型就业见习岗位。实施2025年“三支一扶”计划。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


三是推行项目化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农民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围绕康养托育、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新职业等重点领域,推行“岗位需要+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的项目化培训模式,推行阶梯化、差异化补贴政策。


四是加强就业公共服务。出台高质量就业公共服务文件。加强“一库一平台”建设。开展“10+N”就业服务活动。


五是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大制造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力度。


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审议通过,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等配套政策制定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平稳运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扩大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完善领取条件和领取办法。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扩大病残津贴适用范围,统一领取条件和待遇标准等。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进展顺利,2024年底1037.99万人参保。


二是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按照3%的总体调整比例,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提高20元,14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此基础上提高了当地基础养老金。为2477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年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各类失业保险待遇1214亿元。


三是基金监管和投资运营不断加强。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加强社保基金安全监管。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规模2.3万亿元。


四是经办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推进社保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和退休“一件事”。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平稳运行。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深入拓展,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13.89亿人,覆盖98.6%人口,其中领用电子社保卡10.7亿人,覆盖75.9%人口。开展2024年度社会保障卡惠民服务季活动。完善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及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渠道服务功能,开通161项全国性服务,2024年服务40.44亿人次。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积极推进社保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推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个人养老金相关支持政策。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二是提高社保待遇。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积极推动集体补助规范化试点。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指导各地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保费等社保帮扶政策。


三是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研究制定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优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四是推进社保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稳妥做好2025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五是深入实施数字人社建设行动。持续完善全国性线上服务平台功能。


三、人才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落实落地。持续推动职称制度改革落实,制定实施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完善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汇集超过2900万条职称评审数据。积极推进职业资格国际互认。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累计备案4万余家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全年超过1200万人次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评聘特级技师、首席技师2000多人。发布19个新职业、28个新工种信息,颁布55个国家职业标准。


二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推进以“博新计划”为重点的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探索开展博士后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全年新招收博士后超过4万人。优化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新选拔4942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制定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海外人才需求指引等,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等项目。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组织开展部属高校和中央科研院所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试点。


三是技能人才工作取得新进展。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选拔980名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举办“一带一路”技能筑梦交流活动,促进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职业技能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建设66个技能筑梦培训基地和19个师资培训中心。推进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在679所技工院校推行工学一体化教学模式,累计培训1.88万名一体化教师。深入实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


四是外国专家服务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实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实现工作许可“一次申请、不见面审批、全程网办”,便利外国人在华工作生活。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举办博士后制度实施40周年系列活动,办好第三届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推动落实数字人才培育三年行动方案。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改革试点。


二是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技能强企。支持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遴选第三批技工教育联盟(集团)建设院校,动态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推动扩大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领域。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监管。培育新职业序列,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开发。举办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组织开展2025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三是做好外国专家服务保障工作。持续拓宽加载工作许可信息的社会保障卡应用场景。


四、工资收入分配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企业工资宏观指导调控优化改进。2024年,江苏、浙江等12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组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发布分职业、分岗位等级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天津、山西等18个省份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引导各地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起点薪酬、工资增幅等,促进合理提高技能人才工资水平。


二是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构筑全方位监管体系。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最低工资评估机制,指导各地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重。持续完善工资指导线、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大重点行业、重点群体薪酬分配指引服务。构建以技能为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在技能人才聚集的区域、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行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推动实施技能人才起点薪酬制度。


二是深化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类人才按业绩贡献决定薪酬的分配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骨干人员的激励。


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推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指引指南。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京津冀、长江三角洲地区、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等6个区域开展区域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改革创新试点。


二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扎实推进。持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质效。推进在线诉调对接,加强裁审衔接,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


三是欠薪治理不断强化。开展“安薪行动”,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全覆盖、实运转。打好行政执法、信用惩戒、刑事司法等“组合拳”,2024年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2329件,将2467个欠薪主体纳入失信管理名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3389件。从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春节前,扎实推进治理欠薪冬季行动,采取超常规举措强化欠薪问题治理。


四是农民工服务保障进一步加强。出台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的意见,明确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促进进城农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举措。推进县域农民工市民化质量提升行动、“城暖农民工”服务活动。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和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是加强调解仲裁。制订乡镇(街道)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指引。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完善裁审衔接。制订调解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建设政策。开展第二批仲裁案件评查。


三是深化根治欠薪。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高效处置欠薪问题,动态办结所有查实的欠薪案件。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持续优化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深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四是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开展2025年“春暖农民工”服务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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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贵州&福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 贵州省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要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月2130元;二类区:每月1980元;三类区:每月189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小时22.4元;二类区:每小时20.8元;三类区:每小时19.8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严格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2月1日起执行。2022年印发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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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经福建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保留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265元、2195元、2045元、1895元,平均值为2100元。其中:执行第一档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24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31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2个县。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年均增幅4.03%。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3.5元、23元、21.5元、20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年均增幅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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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北京:启动第三代社保卡第二批集中换发。


2月5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本市启动第三代社保卡第二批集中换发,涉及海淀区、丰台区、通州区和延庆区四个区的参保单位在职职工300余万人,可由单位组织,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民生一卡通微信小程序、京通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申领。


对于已开展换发工作的西城区、石景山区、怀柔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未申领第三代社保卡的在职职工,可以在第二批集中换发期间继续申领。


◆ 集中换发阶段采取线上申领形式


本市集中换发阶段采取线上申领第三代社保卡的形式。参保人可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京通小程序、“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民生一卡通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服务渠道申领。在职职工须在参保单位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开通集体申领后办理。第三代社保卡集社会保障、就医结算、交通出行、公园游览和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既是一张社保卡,也是一张办事卡、民生卡、就医卡、银行卡。


第三代社保卡自申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制作,参保人可通过两种方式领卡一是选择“合作银行服务网点”领卡,根据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通知,到所选择的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领取第三代社保卡,可现场启用社会保障功能和激活金融功能。二是选择“邮寄”领卡,由发卡合作银行提供寄递服务。参保人收到卡后,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启用社会保障功能,激活金融功能可就近到发卡银行任一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另外,参保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联系换发银行在制卡完成后上门发放,并同步启用社会保障功能、激活金融功能。


◆ 第三代社保卡未换发并激活前原卡可继续使用


下一步,本市还将启动三批次集中换发。其中,第三批自2025年5月起,组织东城区、朝阳区、门头沟区和密云区等4个区的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开展集中换发。第四批自2025年8月起,组织全市所有个人参保人员(含18岁以下未成年人、18岁及以上在校大学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员等)开展集中换发。第五批从2025年10月起,组织全市所有离退休人员开展集中换发。从2026年1月1日起,本市将进入常态化换发阶段。


市人社局温馨提示,个人在没有换发第三代社保卡或已换发未激活前,原社保卡不会停用、不设有效期,可继续使用。同时,请参保人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在申领和使用第三代社保卡过程中谨防诈骗。本市人社部门和各合作银行不会发送含有网页链接的短信或邮件通知,也不会向单位或个人索要社保卡金融账号和支付密码等个人敏感信息。如收到含有网页链接的短信或邮件通知,请认真甄别、切勿轻信,保护好个人资金安全。如遇问题,可关注“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或拨打96066咨询。


04

长沙:社保缴费基数有变。


近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通知,对202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前的业务办理作出暂行规定

在正式基准值公布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暂定为7180元/月。用人单位需正常申报2025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4308元/月至21540元/月之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也可等待基准值发布后再进行缴纳。同时,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也可依据此标准申报缴费,或等待基准值发布后操作。

对于需办理停保、转出的参保人员,应确保应缴费期间已正常申报、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确保应缴费期间已正常申报、缴费。

此外,202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病残津贴将暂以2024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7618元/月为依据,结合2025年度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指数进行预核预发。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将在2025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再进行核定、计发。

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涉及2024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将暂按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7618元/月核发相关待遇。待2025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后,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缴费结算、待遇核定与结算,并对之前已办理的业务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此前的缴费基数将按新基准值统一调整至0.6或3的缴费工资指数,并按调整后的基数结算已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已停保、转出或办理正式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其缴费基数将不再调整,缴费也不再结算。

对于已预核预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将统一重新核定,并按新标准发放或结算,同时补足或扣回与之前预发的差额。工伤保险待遇也将根据新公布的核定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05

山东:婚假延长,最长可休18天。


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延长婚假,最长可以休18天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促进实现男女平等、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相结合。”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高质量发展战略研究,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将人口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三、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国情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与生殖健康教育。”


四、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统计、医疗保障、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五、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落实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八、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情形的,领取特别扶助金”。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情形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分之一的照顾。”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并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十、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不再凭证享受各种优待。”


十二、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组织开展生殖保健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十三、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十四、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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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此前省和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 《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省公布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在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布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具体包括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内容,接受职工监督。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额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应当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职工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为其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照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发生跨地区流动的,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欠费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自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原行业统筹单位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按照本行业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记载的内容包括:上一结息期末记入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本结息期记入个人账户数额和历次记账时间,以及本结息期的利息;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等。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以用人单位缴费实际到账时间记账和起息;由个人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的,以个人缴费实际到账时间记账和起息。


2022年1月1日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个人账户的一个结息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按照国家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应保持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办理个人账户合并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手续。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第十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以设区市市区、县(市)为单位,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且在我省各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以在我省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最长地有两个及以上的,以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


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缴地为待遇领取地。


第十一条《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费的年限,有欠费的应当足额补缴后方可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折算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1991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实际提前退休的时间,且不得超过5年。缴费年限均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确定。其中,原法定退休年龄(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


(一)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原法定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二)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曾为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按50周岁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失业人员,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符合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本实施办法实施后,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超龄人员,可以按其现申报时间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从申报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家对退休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 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


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女职工从事岗位的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


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按国家和省规定确定的延缴地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在延缴地按规定继续为其缴费;未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本人在延缴地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五年后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国家对延长缴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不改变首次参保时间。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12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第十六条 设有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企业性质的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报送本企业使用的特殊工种岗位名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建立档案,清晰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规范名称、工作时间等,并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报送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参保人员便于接收信息的联系方式。参保人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变更相关退休信息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发放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应当提供查询方式。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时,依据参保人员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结合职工档案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原始材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审核退休条件及类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职工档案中原县以上劳动、人事等有权限部门批准招工手续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原始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龄计算和缴费年限政策规定认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应当提供职工档案、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其中,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还应当提供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和公示材料。职工档案中有关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职工当时从事特殊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在县(市)参保的人员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集材料后,报待遇领取地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由待遇领取地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当月的缴费工资指数平均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算。


原行业统筹单位的参保人员,以及1992年以后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起始时间均以原行业统筹单位或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公式中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适用年度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年龄未满40周岁的,计发月数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超过70周岁的,计发月数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周岁整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其中,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1992年至1995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照国家有关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规定,计算每一年的缴费工资指数。


(二)1991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等于1.0的,1991年底前各年缴费工资指 数按照1.0计算;大于1.0的,1985年7月1日后至1991年底 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


前(一)(二)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合计数,即为本人 1995 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5年12月31日前建立个人账户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企业的,参照上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其中,1992年以后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其1992年至实行个人缴费前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1.0计算;实行个人缴费至1995年底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实计算。


参保人员在原行业统筹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行业统筹移交我省管理后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1996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2014年9月底前到用人单位就业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自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其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分段计算:


(一)1995年底前的服役或者工作年限,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的服役或者工作年限,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996年1月1日以后视同缴费指数×1996年1月1日以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2%。

上述两段过渡性养老金合并计算,作为确定参保人员退休时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


2012年7月1日(含)之后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服役期间不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含)之后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原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其在企业退休时参照上述分段计算的办法确定2014年9月底前的过渡性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企业的,其1995年底前参照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1996年1月1日至建立个人账户前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两段过渡性养老金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 〔2024〕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计算基本养老金过程中, 缴费工资指数均保留小数四位;各项缴费年限均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并保留小数四位;基本养老金各组成部分均保留小数两位,合计数见分进角。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以下从其特殊规定:


(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从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经批准退休时间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从延长缴费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并经批准退休时间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者弹性延迟退休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人员更正缴费年限的,应当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并从退休(退职)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核定基本养老金后,生成《职工退休养老证》电子证照。退休(退职)人员需要纸质 《职工退休养老证》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窗口办理。《职工退休养老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职工退休养老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个人出现国家和省规定的停止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待遇享受资格核验,从次月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次月终止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不再保留。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遗属或者原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遗属待遇领取手续。无遗属的,由办理丧事的个人或者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金领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休(退职)人员离境定居,提出一次性申领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被判刑并收监执行期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服刑期满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从刑满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社区服刑期间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被判刑后实行社区服刑的,社区服刑期间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被通缉或者在押未定罪、被刑事拘留在逃或者批准逮捕在逃、被判刑并收监执行的,暂停支付基本养老金 (生活费)。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人员或者其亲属等多享受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遗属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遗属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此前省和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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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广东: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


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现将调整2024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5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70元。

2.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5004元/月的,按照5004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4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5004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5004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条件的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4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其中,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规定的待遇计发基数13193元、14553元、11156元、13193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规定的待遇计发基数11121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

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70元/月、65元/月、60元/月、55元/月,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0元。

2.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4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4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4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按规定已享受且2024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50元/月、45元/月的标准)。

(二)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中,2024年需补差额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

(三)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四)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另设项目和标准发放。


08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最新规定,可直付房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持续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赁住房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试点住房出租机构合作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以下简称“直付房租”)业务模式。

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的授权和申请,将缴存人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从其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至试点住房出租机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房租,实现“一次申请,按月支付,自动到账,一站办结”。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


2.缴存人及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3.缴存人租住公积金中心试点项目住房,且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二、提取频次及额度


(一)提取频次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有效期内按月提取。


(二)提取额度


1.租住商品住房的,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实际月租金超过月缴存额的,按月缴存额全额提取。


2.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可按照实际月租金(不受月缴存额限制)且不超过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提取。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有效期内且起租日(含)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流程


1.租赁备案。租住公积金中心试点项目住房的缴存人,需按照有关规定与试点住房出租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公共租赁住房备案信息以试点住房出租机构提供为准。


2.线上申请。缴存人选择“直付房租”业务的,首次支付时,授权试点住房出租机构采集推送相关信息至公积金中心,并通过“北京公积金”APP线上完成“直付房租”申请。

3.提取审核。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申请,判断缴存人是否满足“直付房租”情形。数据互联校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校验未通过的,需根据系统提示提供必要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4.资金划转。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有效期内,公积金中心在每月租金账单应付日前一日,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试点住房出租机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5.中止提取。连续三个月缴存人公积金账户无可提取金额的,或依照缴存人自主申请中止“直付房租”的,公积金中心将中止“直付房租”。


6.终止事项。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公积金中心将自动终止提取事项。若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缴存人申请终止“直付房租”的,公积金中心将终止提取事项。缴存人不满足提取条件时,应主动在公积金中心平台(含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公积金APP及柜台)办理终止“直付房租”。


夫妻一方已申请“直付房租”的,另一方就配偶提取金额不足部分可通过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按照“共享配偶提取”模式提取。


四、试点住房出租机构及项目

(一)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北辰福第项目、富力阳光美园项目。


(二)建信住房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创业之家项目、寓见未来公寓项目(南中轴项目)、星光视界项目、礼士居项目。


(三)北京信富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商品房租赁住房试点范围:该公司在朝阳、海淀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商品房租赁住房。


试点住房出租机构及项目如有更新,届时在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公布。


五、其他事项


1.鼓励试点住房出租机构推行优惠政策。试点住房出租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对选择“直付房租”业务的缴存人给予押金减免、租金打折和服务费打折等具体优惠措施。


2.采取“直付房租”方式每月可提取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与月租金差额部分,由缴存人与试点住房出租机构自行协商支付。


3.对于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未提供租房发票的,公积金中心将逐步推行“通过校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的方式进行租房提取审核。


六、试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0日起试行。


09

成都:住房公积金调整贷款到期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积金〔2021〕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或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两位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本通知自2025年2月8日起执行,以受理时间为准。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山东人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