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个税汇算开始预约、《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发布、宁夏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
2025-02-24 17:27:31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2024年度个税汇算开始预约。
◆ 两部门:《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
◆ 南宁:《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发布。
◆ 哈尔滨:推出新建商品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
◆ 内蒙古:公积金政策调整,精简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 宁夏: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
◆ 辽宁:面向22个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一揽子人社政策供给。
◆ 江西:用好5+2就业之家 助力高质量充分就业。
01
2024年度个税汇算开始预约。
2024年度个税汇算将于3月1日到6月30日进行申报,纳税人如需在汇算初期3月1日到20日之间办理,可以从今天开始,每天6点到22点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客户端进行预约。3月21日到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随时办理。
哪些人需要办理个税汇算?
个税汇算是指纳税人需汇总上一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部门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纳税人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客户端,系统会自动计算出您应补或应退的税款。简单来说,如果您去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不论系统显示您的补税金额是多少,都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如果您年度应补税款是不超过400元的,也无需办理汇算。
个税汇算如何办理?
个税汇算可通过自行办理、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委托受托人办理三种方式办理。
自行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客户端及税务局网站来办理年度汇算,也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或自行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的,需由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委托受托人办理的,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02
两部门:《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
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办法》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登记机关负责本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登记档案管理职责;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登记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是完善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细化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求。《办法》对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标准、存储要求、管理制度、保管期限等作出规定。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办法》还对电子登记档案的归档、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等作出规定。
三是完善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办法》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明确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办理登记业务。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制度刚性约束。
四是优化登记档案查询程序,兼顾便利与安全。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办法》扩大登记档案查询主体范围,新增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破产管理人,并明确各类主体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鼓励登记机关加快推进登记档案电子化,提供互联网自助查询、下载服务。在便利档案查询与利用的同时,着力做好登记档案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归档时应当对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页面进行专门标注或者处理,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明确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对查询下载的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逐页标注查询人员相关信息水印标识,防止被非法利用;规定查询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用登记档案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对损害登记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25年2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96号公布 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是指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依法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登记机关负责本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登记档案管理职责。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登记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登记档案包括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第五条 登记档案归档范围包括经营主体在登记、备案等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经营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时出具的审核文件;
(三)股权出质登记材料、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其他材料。
具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登记档案的整理遵循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主要包括组卷、排列、编页、编目、编号、装订、装盒等。立卷时应当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登记档案归档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页面进行专门标注或者处理,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登记机关内分设经营主体登记机构和档案管理机构的,应当做好归档文件材料的移交工作。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登记档案基础设施建设,配置适宜安全保存登记档案的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水等必要设施和登记档案管理所需的工作设备。
登记机关应当完善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登记档案安全工作机制,配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提高登记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 登记机关委托第三方开展登记档案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工作的,应当严格审核服务提供方业务能力,严格控制登记档案服务外包范围,严格执行服务外包标准规范,加强登记档案服务外包安全管理。
第九条 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自其注销之日起计算。经营主体因被合并而注销的,其登记档案并入合并后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销毁的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登记档案,登记机关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其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经与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协商同意后可以向其移交。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存储的登记或者备案材料,符合国家电子档案管理要求的,可以以电子形式归档和移交,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子登记档案和传统载体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十二条 电子登记文件归档一般采用在线实时归档方式,不具备在线归档条件的,可以采用离线归档方式。离线归档应当在登记事项办理完毕后的六十日内完成。
电子登记文件归档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且通用、开放、不绑定软硬件。
第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推进登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登记档案信息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登记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推动登记档案电子化、影像化,保障电子登记档案、纸质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做好本级电子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登记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并做好数据备份。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因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主体类型等原因需要迁移登记档案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
迁入地登记机关认为可以迁入的,应当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开具迁入调档函,申请人无需向迁出地登记机关提出登记档案迁出申请。
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迁入调档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所有登记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的迁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迁移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迁入地登记机关和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就登记档案迁移做好对接。迁出地登记机关移交登记档案时应当编制登记档案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登记档案的名称、卷号、时间、页码、形式等内容,加盖迁出地登记机关公章或者档案管理专用印章。迁入地登记机关接收登记档案后,应当根据移交清单清点核对登记档案,在移交清单上加盖迁入地登记机关公章或者档案管理专用印章后,送交迁出地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 移交纸质登记档案的,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专人送取、挂号信或者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登记档案移交至迁入地登记机关,不得交由经营主体自行携带。邮寄移交时应当对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密封并加盖迁出地登记机关公章或者档案管理专用印章。
移交电子登记档案的,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将登记档案的全部电子数据迁移至迁入地登记机关。电子登记档案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打印迁移的纸质登记档案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或者档案管理专用印章,按照纸质登记档案移交要求移交至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留存迁出经营主体的电子登记档案备查。
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和迁入地登记机关的联系、配合,跟踪、掌握登记档案迁移情况。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登记档案迁移程序,加快登记档案迁移数据共享、信息联通,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
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业务。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维护登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登记档案,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
第二十条 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工作生活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下列登记档案:
(一)经营主体可以查询自身的登记档案;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各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可以查询其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三)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查询与其受委托事项相关的登记档案;
(四)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可以查询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登记档案;
(五)破产管理人可以查询其负责破产清算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有关档案查询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查询并说明理由。
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时出具的审核文件,仅限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办理涉及登记机关的案件时进行查阅。
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为社会提供登记档案记载的登记事项信息查询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登记事项信息。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在登记事项信息查询结果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鼓励登记机关加快推进登记档案电子化,实现以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代替原件,提供互联网自助查询、下载服务。
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登记档案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应当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版式文件,与原件内容保持一致,逐页加载登记机关相关标识或者档案查询电子印章,逐页标注查询人员相关信息水印标识,防止副本被非法利用。
相关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已经加载登记机关相关标识或者档案查询电子印章的,下载后可自行打印使用,打印文件无需另行加盖相关印章。
第二十五条 查询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用登记档案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前款所称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申请查询登记档案。
查询登记档案,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标注,不得拆取、损毁或者违规抄录、公布、带离登记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登记档案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内容的,其保管和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资料文件或者信息的分类保管和利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妨碍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迁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登记档案的;
(二)违规提供、抄录、复制登记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登记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登记档案的;
(五)将登记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登记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登记档案的;
(八)明知登记档案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登记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登记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玩忽职守,造成登记档案损毁、遗失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相关组织和个人在查阅和利用登记档案时,故意造成登记档案丢失、损毁,或者有其他损害登记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
03
南宁:《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发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次修订,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及发展的实际需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在保持原有体例结构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贷款管理办法》共十章六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
(一)精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的定义。根据自治区及住建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另行制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相关政策,故删除关于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缴存职工作为南宁公积金中心贷款对象的情形。对于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其他贷款业务,相关贷款政策由南宁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研究制定(第八条、第六十四条)。
(二)完善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结合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体现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原则,完善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要求借款申请人按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九条第四项)。
(三)增加共同申请人的范围。为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借款申请人权利义务一致,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所购建住房的其他产权共有人应当作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明确除未成年人外,其他产权共有人不作为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或者不符合共同申请人条件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扣减其产权份额对应的贷款额度(第十条)。
(四)为落实自治区及住建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工作措施,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按照认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及认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原则制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为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文件精神,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限额标准(第十七条)。
1.根据南宁公积金管委会2022年4月印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南金管规〔2022〕1号)规定,“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2.根据《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南住建〔2024〕563号)文件内容,明确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情形。
3.根据南宁公积金管委会2022年10月印发的《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2〕4号),增设对生育多子女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政策。
4.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2号)文件相关内容,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至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到4倍之间,因此明确该政策不再与其他支持性政策额度进行叠加。
5.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调整由南宁公积金管委会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6.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2.2“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具体条件:1 不高于所付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规定,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和业务需要,明确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类型并视房屋实际情况,采用房屋价款或评估现值来核定贷款可贷额度。
7.为加强对借款申请人的贷前调查,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明确南宁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对借款申请人的家庭状况、收入负债状况、征信状况等综合评估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修改原条文中以还贷能力系数确定贷款限额的标准。
(六)根据业务实际及防范风险的需求,增加不予贷款的情形和降低贷款额度的情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1.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在借款申请人已冻结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解除冻结之前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情形从降低贷款额度情形调整为不予贷款情形。
2.对于通过虚假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行为,以及通过伪造购房合同、发票、虚构购房资金来源、虚构购房目的等虚构住房消费的行为,将不予贷款。
3.为加强对借款申请人的贷前调查,明确借款申请人存在大额透支及分期消费行为或逾期还款记录等可能影响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的情形,将视情况降低贷款额度。
(七)根据贷后风险防控要求,完善贷款担保管理规定(第四章内容)。进一步明确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贷款担保的责任,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贷款保证人的情形;增加抵押担保方式中关于抵押物设定和管理的要求;增加专业担保机构可作为保证人类型。
(八)根据国务院、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确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售)房单位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借款人结清贷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九)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当前状况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实际,修改贷款项目贷前调查规定(第五章内容)。明确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建)房项目及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售)房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查要求。
(十)完善贷款逾期管理及处置措施,以有效控制逾期贷款风险。
1.畅通逾期贷款处置渠道,明确南宁公积金中心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逾期贷款催收和处置主体,及逾期贷款处置费用的列支;对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增加债权转让、核销等逾期贷款处置措施(第四十八条)。
2.明确借款人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在办理离退休、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达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销户提取时,应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优先冲抵偿还贷款本息(第四十九条)。
(十一)调整或增加部分条文内容,以适应业务管理要求。增加当南宁公积金中心资金运用率较高时,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的风险防控措施(第十五条);增加贷款期限应小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规定(第十九条);删除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的规定(第二十条);完善贷款程序中关于贷款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签约的工作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增加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以办理贷后变更业务的情形(第四十五条);结合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及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取公积金贷款的情形追究借款人的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向下滑动查看全部内容
04
哈尔滨:推出新建商品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新建商品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实现公积金贷款线上申请、自助办理、“不见面”审批。
一、办理条件
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作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我中心所属管辖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可通过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自助提交贷款申请。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登录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按步骤录入个人贷款相关信息并上传电子资料,通过支付宝刷脸认证后提交申请。
2.中心收到申请后进行线上审批,并在指定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果。
3.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携带贷款所需材料到经办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三、办理渠道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
哈尔滨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
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
05
内蒙古:公积金政策调整,精简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为提高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近日发布《关于精简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的通知》。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以各部门数据共享为依托,中心从2025年2月1日起精简以下提取材料:缴存人购买呼和浩特市四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进行审核,购房信息以房产交易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共享数据为准。
06
宁夏: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宁夏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日前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工作方案》,明确了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全区实施的目标范围、主要任务、步骤等,进一步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从2024年12月15日起,宁夏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银川市试点扩大到全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由参加人员个人承担,全部归属个人所有。参加人自愿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存一笔钱,每年缴存上限为12000元,除了可以享受延期征税的优惠政策外,个人养老金账户里的资金还能用来购买开户银行的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到达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员又多了一个养老金来源,可以再增加一份收入积累。
07
辽宁:面向22个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一揽子人社政策供给。
为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辽宁实现全面振兴提供坚实支撑,辽宁省人社厅出台19条措施,加强人社领域一揽子政策供给,用好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降费率等惠企减负政策“工具包”,支持加快建设22个重点产业集群。
一是实施针对性用工保障。聚焦产业集群等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深入开展“春暖辽沈·兴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助振兴攻坚行动,持续开展专场招聘、校企对接合作、跨域劳务对接等定制化服务,帮助解决用工缺口。依托就业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岗位需求信息,提供直播带岗、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促进人岗匹配。建立“一对一”“专员式”联系服务机制,人社系统干部职工全覆盖服务辖区内重点企业,精准掌握用工需求情况,健全企业缺工快速响应、精准匹配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基础上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合作。
二是提供高质量人才供给。按季度发布重点产业人才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需求目录,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服务重点企业、园区活动。在有关人才选拔评价项目推荐中,向产业集群人才倾斜。持续开展“双一流”高校学子“辽宁行”和“一圈一带两区行”等活动,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面推进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
三是支持高水平科技创新。支持企业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才到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兼职创新等活动,支持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优化企业人才评价机制,支持各地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职称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对在产业集群内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可破格申报或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08
江西:用好5+2就业之家 助力高质量充分就业。
江西省春风行动自1月中旬启动以来,紧扣春节前后关键节点,依托各级就业之家服务网点,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便捷暖心的公共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就在身边,就业之家服务万家”的火热氛围正在全省各地持续升温。
“线下+线上”服务更全面。江西省春风行动充分发挥5+2就业之家功能布局优势,线上线下同步推进宣传推广、走访慰问、多元招聘、返乡创业、直播带岗五项专项行动,构建起网格化管理、信息化支撑、精细化服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线上服务以“人找岗位便捷、岗位找人精准”为目标,依托就业之家线上平台、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动态更新发布活动信息预告,实时推送招聘资讯,促进供需信息高效对接、岗位精准匹配。全省11个地市的招聘活动计划全部挂网公布,确保信息触达无死角。
线下服务以提升网点效能为核心,深入开展需求摸排、岗位推荐和供需对接。全省各地就业之家聚焦重点群体、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加频加密招聘活动场次,通过联合招聘、大型招聘、专场招聘等多种形式,结合流动招聘、夜市招聘、送岗下乡等特色活动,打造多元化、立体化招聘服务体系,实现了线上线下服务的深度融合与协同联动。
截至目前,全省共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3090场,通过各类渠道发布岗位信息122.79万余条;105万人次参与线下招聘活动,促成17.16万人与企业达成初步就业意向,就业市场活跃度显著提升,为稳就业、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传统+创新”特色更鲜明。江西省以春风行动为契机,创新推进直播带岗在就业公共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全省各地官方政务号全面入驻抖音平台,并联动三大主流短视频平台,构建起全覆盖的推广矩阵,实现岗位推介、政策解读、职业指导、创业咨询等公共服务“一屏通达”,让求职者便捷获取最新招聘资讯。
全省各地就业之家为满足各类求职群体多样化需求,打造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直播带岗服务矩阵,形成“直播带岗+多元化服务”的全新模式。截至目前,全省已累计开展直播带岗活动730场,吸引1.4万家企业参与直播带岗、直播访企活动,提供就业岗位43万个,全省直播活动累计观看人次突破400万,成功打响“赣就有位来”直播带岗品牌,为高质量充分就业注入强劲动能。直播带岗的广泛应用与创新实践,已成为今年春风行动的一大亮点,为就业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探索了新路径。
“政府+市场”模式更新颖。支持各地就业之家拓展市场化合作领域,整合头部企业、人力资源机构在资源、技术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全面提升就业服务的质量与效率,以市场化手段推动就业供需匹配。
目前,就业之家线上平台人力资源机构旗舰店已吸引34家国内知名企业入驻,为求职者提供精准的职业指导和岗位推荐服务,进一步拓宽了就业服务渠道。各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参与招工引才活动,为重点行业企业提供常态化、专业化招聘用工服务,助力企业解决人才需求。目前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就业之家招聘活动415次,为求职者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也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人才对接服务,提升了多元化的就业服务体验,实现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的有机融合。
文字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宁夏日报、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