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印发、陕西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杭州实施公积金提取新政......
2025-05-26 17:17:27
一周新政速递
01
七部门:印发《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
近日,全国总工会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六部门印发《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协作联动合力,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工作指引》列出了十一个方面的重点任务,明确了多部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协作机制和具体职责。各部门将联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联合调研、典型案例发布等制度,联合推动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制定修改。根据职能分工及时提供劳动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工作指引》突出了劳动法律监督协同的重要性,明确深化检察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衔接协作,推动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重点难点问题,强调支持全面推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会实践,健全“商、调、裁、诉、援、执”全链贯通的劳动领域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体系,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工作指引》重点强调促进新兴领域发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各部门将联合推动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常态化协商,健全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联合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平台阵地建设,打造“一体化”“一站式”劳动争议多元解纷平台,推动各类调解力量入驻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为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作指引》明确,全国总工会每年组织六部门召开交流会商会,就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解决。
02
两部门:联合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进行统筹规范。
《办法》明确,工伤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办法》还明确了工伤职工的复查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重新申请鉴定的程序及要求。
《办法》强调,要加强便民服务,减少不必要材料,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压缩鉴定时限,将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
《办法》要求,要通过技术防控、制度防控、明确法律责任、强化专家管理等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
03
北京:44条人社措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为持续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聚焦打造国际一流“北京服务”全面优化人社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以开展人社窗口单位“作风建设提升年”专项行动为契机,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人社服务和京津冀协同等6个方面提出44条改革举措,助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北京服务”。
◆ 全年招聘活动不少于2000场
在就业创业方面,《工作方案》提出12条改革举措,包括加强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提质增效、加强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等重点内容。在政策支持上,将落实财政支持、社会保障、就业补贴等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研究出台支持平台经济吸纳就业指导意见,推动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同时,持续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为用工主体提供服务。在创业服务体系上,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为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对接、创业辅导、融资孵化等创业服务。在市属院校试点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将人社服务送进校园。组织举办第八届“创业北京”创业创新大赛,特设青年创意赛道,激发青年群体创业热情。在公共就业服务上,制定实施就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推进“15分钟就业服务圈”建设,优化“家门口”智慧就业服务平台。高标准推进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区域中心(北京)建设,推动区域就业协同工作进一步深化。聚焦企业用工需求密集推出“大型综合+精品专场”招聘活动,全年组织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不少于2000场。
在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上,实行“一企一策”用工保障,推广智能就业服务管家,采用“访企拓岗+人工智能+专员服务”。搭建重点企业用工保障服务平台,实施动态清单管理,实现“实时调名单、动态保需求、专员接需求”全链条闭环保障机制。
◆ “前台一体申报、后台并联处理”提升社保服务便捷性
在社会保障方面,《工作方案》提出3条改革举措,包括推动企业年金扩面发展、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以及提升社保经办服务便捷性等重点内容。
《工作方案》明确,将推动企业年金扩面发展,指导金融机构增强企业年金服务水平,为有意愿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助力企业更好留住人才。通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同时,还将进一步提升社保经办服务便捷性,实现社保经办“前台一体申报、后台并联处理、信息集成共享”。全面深化“社银合作机制”,满足企业群众就近办、多点办的服务需求。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持续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增设低空技术等新兴领域职称评审专业
在人事人才方面,《工作方案》提出12条改革举措,包括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链式”人力资源服务模式、迭代升级“三项人才服务目录”、推动职称评审改革、开展“技能服务包”支持行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内容。
在人力资源服务业上,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与先进制造业等新质生产力深度融合发展,当好“服务包”行业管家。同时,精准对接创新主体需求,上门提供“一站式”全链条人力资源服务,深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网上办、掌上办、跨省办、就近办”,开发拓展电子档案应用场景,为企业和人才提供“不见面、不跑腿”便利化服务。在“三项人才服务目录”上,将升级扩容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将单向认可的国际职业资格增加到160项。迭代升级人力资源开发目录,促进产才融合发展。建立《北京高水平技能人才专业评价目录》,综合采用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
另外,还将进一步推动职称评审改革,增设低空技术等新兴领域职称评审专业,向更多用人主体下放职称评审权,激发人才投身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同时,开展“技能服务包”支持行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产业链龙头企业、技工院校等多方联动,深化校企融合,全面推行工学一体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还将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数字人才培育,开展首席数据官培训,服务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
◆ 建成150家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站
在劳动关系方面,《工作方案》提出8条改革举措,包括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机制、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等重点内容。
《工作方案》明确,将研究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指引,深入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打造新就业形态“一站式”调解中心,实现劳动纠纷就近就地解决。加快劳动关系工作站点建设,全市将建成150家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站。
另外,还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机制,推动仲裁院、街道(乡镇)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开展“一站式”调解提质升级,扩大争议速裁范围,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同时,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升非现场监管智能化、规范化水平,实现监管“无处不在,无事不扰”。
开展人社窗口单位“作风建设提升年”专项行动在人社服务方面,《工作方案》提出6条改革举措。开展人社窗口单位“作风建设提升年”专项行动,纵深推进“局处(科)长走流程”活动,全面梳理人社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规范。同时,推进人社政策宣传咨询智能化建设,探索多渠道服务模式,推动建设北京人社“总客服”。深化“智慧人社”建设,扩大“网上办”“掌上办”业务范围,深入推进“个人创业一件事”“外国人一件事”等“高效办成一件事”场景建设,让人社服务更加高效便捷、可感可及。通过强化政企联动、市区协同,精准推送政策服务包,深入企业一线开展宣讲培训,提升政策法规知晓度,推动惠企惠民政策精准到位。
◆ 持续推动三地社保卡实现更多服务功能
在京津冀人社协同发展方面,《工作方案》提出3条改革举措,包括提升区域社保经办服务协同水平、构建互融互通的人才发展生态、深化区域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改革创新试点等重点内容。
《工作方案》明确,将持续完善京津冀三地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专区服务内容,在养老服务、博物馆游览等领域实现更多场景应用。持续拓展京津冀社保公共服务“同事同标”事项,启动三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定期结算模式试点,为三地企业群众提供更多便利。三地还将探索开展京津冀联合职称评审,在相关专业领域制定统一职称评价标准,共享专家库。举办京津冀博士后与科研人才招收暨项目洽谈活动、京津冀创业创新大赛,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不断提高三地人力资源服务业整体服务水平。同时,加大跨区域劳动用工权益维护力度,提升区域劳动关系治理能力。
04
河南: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申领程序
(一)申领条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
(二)申请渠道。
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人员向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病残津贴申请。通过用人单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其参保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其中,受理申请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整理申请材料,并提交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申请材料。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原件。需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个人原始档案等材料。不具备档案调转条件的,应提供档案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结论。
(四)待遇领取地确定。
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病残津贴申请后,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待遇领取地。其中,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为本地的,按规定程序开展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和审核确定工作。待遇领取地非本地的,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起业务协同,移交病残津贴申请资料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认定结论,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开展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有异议的可重新认定其累计缴费年限。
(五)资格初审。
委托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省直参保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初审通过的,应将《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初审结论公示名单》(附件2)在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初审结论,并定期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审核表》(附件3,以下简称《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对公示期间发生投诉举报的,由负责公示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实。对初审不通过的,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病残津贴申请不予通过告知书》(附件4),告知申报单位或参保人员。
(六)资格审核确定。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的审核确定工作。对审核通过的,作出正式审核决定并将《审核表》反馈给待遇领取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待遇领取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审核表》反馈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病残津贴待遇。对审核不通过的,将名单反馈给待遇领取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其出具《病残津贴申请不予通过告知书》,告知申报单位或参保人员。
(七)待遇发放。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正式审核决定及《审核表》,自参保人员申请次月起计发病残津贴,并发放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八)复查鉴定。
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作,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复查鉴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明确相关政策
(一)最低缴费年限确定。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最低缴费年限以其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多次申请病残津贴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确定最低缴费年限。
(二)待遇领取地确定。
1.待遇领取地判定规则。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确定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且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的,以省内最后一个参保地或户籍地为其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2.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待遇领取地确认后,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起,将各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三)待遇核定和发放。
1.领取月数核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病残津贴领取月数为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领取月数增加3个月。
其中,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相应扣减。
2.待遇月标准核定。病残津贴月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来确定。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待遇重新核算。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审核是否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根据当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病残津贴进行重新核算,并告知参保人员,自次月起按照重新核算的标准发放。
4.待遇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待遇水平,调整范围为上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病残津贴申领手续并符合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人员。调整所需资金,参照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
5.待遇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规定享受病残津贴定期待遇。若参保人员在领取定期待遇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时点的待遇月标准,将剩余支付月数的病残津贴一次性发放,并自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6.资格认证。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当地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定期进行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认证。
7.待遇停发。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应从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内未按规定参加复查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未按规定通过资格认证。
(四)待遇衔接。
1.遗属待遇。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死亡人员标准执行,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2.在职转退休。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发放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未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告知参保人员。
3.参保缴费。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表》当月办理停保业务。当月未及时办理停保的参保人员,待办理停保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4.跨制度衔接。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的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当月,或累计缴费年限满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重新核算待遇前,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职工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病残津贴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领取资格及关键信息审核确定工作;组织实施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作;统筹负责全省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工作。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二)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职工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及关键信息初审、公示与权益告知工作,定期将初审通过人员汇总名单及相关佐证材料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县级职工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申请资料的受理、整理、报送等相关工作。
(三)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含再次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待遇领取地确定、病残津贴业务协同发起、养老保险关系归集、病残津贴待遇核定与发放、待遇调整等相关工作。
四、明确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病残津贴制度是国家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适当帮助,是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涉及特殊群体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级各环节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握政策要点,切实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
病残津贴制度实施涉及省、市、县三级,程序多、环节多。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扯皮;要加强各环节监督,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进一步强化行政与经办协同配合,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行政与经办联审联办模式。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申领渠道、待遇领取地确定等程序进行优化、细化,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三)推进信息共享。
要强化信息化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全省病残津贴信息化功能模块上线运行。要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病残津贴资格初审、资格审核确定、待遇领取地确定及业务协同等环节数据共享工作,打破数据壁垒,不断提高病残津贴申领的便捷性、可及性。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多种渠道宣传病残津贴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分级分类开展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业务经办能力。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有关企业职工病退和退职有关政策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2024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的,继续按我省规定领取病退或退职待遇,不得领取病残津贴待遇。
附件: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申请表
2.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初审结论公示名单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审核表
4.病残津贴申请不予通过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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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陕西: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金结构,提高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从2025年6月1日起,增加4000元、5000元、6000元3个缴费档次,取消200元、400元、600元3个缴费档次。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档次为每人每年缴费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积极引导参保人选择更高缴费档次,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提高最低缴费档次。
二、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个人缴费300元补贴45元,500元补贴75元,800元补贴90元,1000元补贴100元,1500元补贴150元,2000元补贴2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市各承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对特殊困难人员实行政府代缴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由政府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鼓励缴费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与政府代缴费的总额应与现行各缴费档次标准保持一致,并按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
四、组织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做好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政府补贴的调整工作。市级调整缴费档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备案。要做好政策宣传,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积极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算清“长远账、明白账”,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选高档、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06
杭州:实施公积金提取新政。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若干政策的通知》,5月21日起,杭州多项公积金提取新政正式施行。
一、大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提取累计不超过购房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力度
缴存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住房租赁机构开展合作,为缴存职工提供稳定的租赁房源以及更多优惠便利,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信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实际房租支出超过租赁提取额度标准上浮50%的,按租赁提取额度标准上浮50%提取。
三、支持城市更新住房改造提取住房公积
金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老旧住宅电梯更新和列入全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城市危旧房有机更新、共用部位维修后的个人分摊费用。
四、放宽职工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后,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账户合计余额不超过5万元(不含未结利息)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时,可不再要求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司法证明。
07
江苏: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 强企稳岗惠民”培训行动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江苏省自2025年起至2027年底,实施“技能照亮前程 强企稳岗惠民”培训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培训重点领域和群体。突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重点群体和企业转岗稳岗职工,聚焦江苏“1650”产业体系,开展数字经济、低空经济、人工智能、装备制造等产业领域培训;聚焦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加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创业劳动者和在岗农民工培训;聚焦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积极开设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等职业(工种),以及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全媒体运营师、区块链应用操作员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聚焦“一老一小”等民生需求,强化育婴、养老、护理、康复等领域技能培训;聚焦企业转岗稳岗职工,将涉及到的主要、高频职业(工种)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支持开展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培训。
二、引导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围绕企业发展需要和职工技能提升需求,支持企业按规定申报建设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通过自主培训、委托培训、联合培训等形式,开展企业新录用员工、转岗职工和在岗职工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产业链链主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评价机构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目录,鼓励其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行业生产经营实际自主确定培训内容、形式、时长、师资、考核评价方式。引导支持企业按需设立学徒岗位,可将签订半年以上实习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纳入企业新型学徒范围,对毕业后与实习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入职开始按规定予以补贴。
三、推行项目化培训方式。鼓励各地对就业重点群体采取“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的项目化培训模式,实现培训和就业协同联动。依托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采取企业和个人填报、行业联盟采集、社区网格化调查、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收集就业岗位和培训需求等信息,明确就业方向和岗位、培训内容和课时等,梳理汇总形成培训项目清单,通过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承训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实行培训计划发布、开班备案、过程监督和结果考核等制度,承训机构应按备案计划实施培训项目,培训班规模一般控制在30-50人,参训人员考勤率不得低于70%。对培训资源薄弱的县(市、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探索统筹资源组织项目化培训,鼓励四星级以上培训机构跨区域承担项目化培训任务。
四、保证项目化培训质效。各地可对项目化培训结束后半年内,每班次实现稳定就业的参训人员(企业需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占到全部参训人员总数50%(含)以上的,给予承训机构不超过原补贴标准20%的倾斜支持。开展项目化培训的班次参训人员稳定就业率原则上不得低于30%。向有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培训前岗位推送、培训中岗位匹配、培训后推荐上岗等就业服务。各地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培训过程、培训成本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对培训就业效果好的承训机构,各地可多支持其承担项目化培训任务。对达不到培训预期效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承训机构,取消后续相应项目化培训承办资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提高培训的便利度和可及性。依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设立培训专栏,推介培训政策,公开“职业培训机构地图”,动态发布培训项目和职业(工种)等目录、技能培训班次、技能评价批次安排等,为劳动者检索培训评价信息和自主选择培训课程提供便捷服务。各地可根据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线上培训课程和线上、线下课时比例。线上培训应依托“江苏工匠课堂”等具备安全稳定、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技术功能的平台,并且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线上培训学习过程证明。鼓励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技能夜校”,因地制宜开展“送技能下乡、入企、进社区”等活动,以多种形式满足劳动者“充电提升”的需求。
六、培育培训品牌和特色项目。以“江苏工匠”培育工程为统领,打造“江苏工匠课堂”“江苏厨技”“江苏数字工匠”等培训品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市一品”工作,每个设区市在当地培育和打造若干培训质量高、示范作用好、社会效益强的引领性职业技能培训品牌,支持并打造一批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的公共实训载体平台。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一县(市、区)一项”清单,大力开发当地急需和适用的培训项目,各县(市、区)至少组织1类项目化培训。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技师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等,立足实际打造精品技能培训项目。
七、打造产教评技能生态链。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技能评价机构、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建立联合体,整合政、校、行、企各方资源,由企业出岗位、出标准、出师傅,学校出学生、出教师、出教学资源,政府出政策、出服务、出管理,建设产业、教学、评价、就业衔接融通的技能生态链。支持技能生态链企业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培训、评价,建立行业特色认证体系,探索推行“一试双证”评价模式,增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统一性、流通性和认可度,打造产业就业通行证。
八、优化培训补贴相关政策。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支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可采取培训费用分担等模式,并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年可按规定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补贴次数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同等级或低等级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九、加强培训补贴资金安全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明确补贴资金管理职责和具体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工作责任,加强资金监管。执行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补贴性培训项目均应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经办,落实补贴发放“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加快推广“云眸工程”,健全培训和评价工作全流程监管机制,掌握劳动者参加培训、评价的状态,保障培训评价的真实性。对擅自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其他培训机构或个人,以及在培训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追回先期拨付的培训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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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工智能赋能职业教育发展,推出10项举措。
近日,市教委印发《天津市职业教育“人工智能+”行动十项措施》,从优化专业布局、创新人才培养、重构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师素养、打造实践基地、深化产教融合、创新国际合作、提升院校治理、强化保障措施等十个方面推出系列举措。
◆ 优化专业布局
开发职业教育专业适配产业大模型,提升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与产业适配度。推动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开设人工智能技术与应用、人工智能数据工程技术等专业,加大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等专业升级改造力度,对照国家和区域产业需求积极布点人工智能相关专业和微专业,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在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等产业领域的场景应用组建一批高水平专业群。
◆ 创新人才培养
研制《天津市职业教育人工智能教学应用指南》和《天津市职业学校学生人工智能素养框架》。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推动育人方式向“师—机—生”三元交互方式转变,构建人工智能赋能下的精准化、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根据人工智能技术普适性、迁移性和渗透性的特点,主动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和社会需求,在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能源动力与材料、生物与化工、交通运输等10个专业大类积极开展“现代工匠”“中国特色学徒制”“现场工程师”研究与实践。
◆ 强化保障措施
发挥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试点优势,集中资源力量,打造“人工智能+职业教育”天津方案。依托职业教育重大改革项目,设立“人工智能+”专项任务,强化资金和资源支持。加强评价引领,将人工智能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鼓励职业学校将人工智能辅助教学情况纳入教师教学档案袋,开展职业学校人工智能建设与应用情况视导。强化数据安全保障,落实网络与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