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意见》印发、两地出台多条举措推动就业创业、《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发布......
2026-04-20 17:30:05
01
三部门: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意见》。
日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形成双向流动、互融互通的统筹城乡就业格局,促进城乡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以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权益维护、兜底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强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协同,促进劳动力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平等就业、合理配置。到“十五五”时期末,劳动者城乡就业渠道进一步畅通,城乡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资源进一步均衡,城乡公平就业环境进一步改善,更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更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五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统筹城乡就业机会开发。拓展县乡就业空间,挖掘便民服务、文旅、首发经济、冰雪经济、入境经济等消费领域就业潜力,开发符合城乡劳动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特点的基层就业岗位,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二是统筹城乡均等化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因地制宜打造城乡间均衡可及的就业服务网点,强化跨区域劳务对接与就业信息匹配,支持各地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强化“科技成果+创业”、“产业发展+创业”、“职业技能+创业”、“民生需求+创业”模式分类指导,支持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
三是统筹城乡培训资源配置。打造统筹城乡的培训模式,支持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合作开展培训,全面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的项目化培训,支持技工院校扩大面向农村适龄青年的招生规模,提升城乡培训效果。
四是统筹城乡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五是统筹城乡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人员的就业帮扶,统筹用好城乡就业兜底保障政策。
《意见》要求,要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统计监测体系,有效扩大乡村就业服务供给,鼓励地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
02
山东:出台4个方面16条举措推动灵活就业。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和数字技术广泛应用,“数字游民”等新型灵活就业群体不断壮大。面对灵活就业新形势、新变化,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印发《关于推动灵活就业“向新向智向优向高”健康发展的行动方案》,提出4个方面16条举措,为推动山东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明确了具体路径。
紧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行动方案》提出大力拓展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知识经济、银发经济、赛事经济等新经济领域的灵活就业空间,综合运用财政支持、金融支持等政策,积极开发“数字游民”“绿领员工”“内容创作者”等一批新灵活就业岗位,在培育发展经济新动能的同时,挖掘灵活就业新潜力。
在打造灵活就业空间场景方面,《行动方案》明确推行“灵活就业+社区”,大力发展“社区微业”,促进“家门口”灵活就业;推行“灵活就业+乡村”,有序发展特色劳务品牌,促进劳务型灵活就业;推行“灵活就业+商埠”,稳步发展“创业街区”,促进创业型灵活就业。同时,大力发展平台经济,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新模式,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
让人工智能为灵活就业赋能增效,《行动方案》提出推进建立AI+灵活就业生态,围绕“人工智能+”消费提质,打造体验消费、个性消费、认知和情感消费等服务消费新场景,实现全产业链协同。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以独立工作室、合作团队等形式,承接智能营销策划、AI产品售后支持等“人工智能+”企业的外包服务工作。倡导AI辅助创业,通过人工智能工具辅助内容创作、电商运营,发展“一人军团”创业,构建人机协作新模式。
03
贵州:14条举措促进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近日,贵州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从多举措拓宽就业渠道、多形式提升服务效能、多维度增强就业能力、全方位优化就业环境四个方面,推出14条具体措施,全力促进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围绕“六大产业集群”“三大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和民生领域社会需求,深挖市场岗位潜力。国有企业全年招聘毕业生10000人以上,各级社会组织挖掘岗位3000个以上,提供数据标注、大模型训练等岗位4000个。
政策性岗位方面,全省四级机关计划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4833人,计划选调优秀毕业生1300人,2.4万个事业单位岗位公开招聘。招募“特岗教师”1602人、“西部计划志愿者”6200人、“三支一扶”计划878人,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高校科研助理招聘2900人以上,高职院校“订单班”就业2万人,计划征集5200名大学毕业生入伍。硕士研究生招录1.5万人,普通专升本招录2.6万人,为毕业生提供多层次升学通道。
推行个人创业“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广“科技成果+创业、产业发展+创业、职业技能+创业、民生需求+创业”等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青年创业的金融支持。
举办“创赢未来”2026创业大赛、“创青春”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发掘培育优秀团队和项目。实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支持灵活就业毕业生参加职工保险。引导高校毕业生在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领域灵活就业。
6月底前实现高校职业指导(就业服务)站点全覆盖,开展“就业公共服务进校园百日行动”,深入推进人社厅局长与高校结对帮扶行动,定向送岗位、送资源、送政策、送服务。
全年组织招聘活动2400场次以上。健全岗位归集机制,支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求职招聘场景应用,提高人岗匹配效率。建设100个“贵州青年驿站”,为来黔就业创业青年提供免费过渡性住宿及政策解读、岗位推荐、职业指导等服务。
促进“雨露计划”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总体保持在90%以上。“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9000人。全面落实“1131”实名制就业服务,对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以及残疾等困难毕业生,开展“一人一策”精准帮扶,统筹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提升就业能力方面,计划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开展技能培训2万人次。从大学低年级起,开设不少于38学时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必修课程。扩大就业见习岗位规模至1.7万个,组织不少于3万人次大学生参与职场体验、政企实习实践活动。
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就业形势监测分析和政策储备。集中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推出一批扎根基层、自主创业的青年就业典型,开展“最美高校毕业生”等宣传活动。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严厉打击虚假招聘、培训贷、滥用试用期等违法行为,定期发布防范求职陷阱提示,有效保障求职招聘等各类活动安全。
04
安徽:关于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错峰休假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落实带薪错峰休假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充分发挥带薪错峰休假对扩内需、促消费、稳增长的积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障职工体面劳动,提高职工工作效率,扩大内需提振消费,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好带薪年休假制度,推动职工应休尽休。
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机制。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工作岗位等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将落实年休假制度纳入集体协商,明确年休假的具体实施细则、争议解决途径等,依法统筹安排职工休假。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年度职工带薪错峰休假计划,科学合理处理休假与工作关系,实现休假安排与生产经营有序衔接。对承担应急处置、民生保障等特殊工作任务的岗位,用人单位要提前谋划,制定错峰休假方案,精准平衡工作安排与职工休假权益。
三、推动各类假期有效衔接。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优化假期使用安排,在制定休假计划时,支持职工根据个人实际,将带薪年休假分段灵活使用,推动带薪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中小学春秋假、周末调休、职工疗休养等有机结合,实际形成较长的“组合假期”,有效实现错峰休假出行,提升职工休假和家庭生活品质。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信息台账,提前摸排休假需求,在中小学生春秋假、寒暑假期间,优先同意有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带薪休假申请,方便家庭出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持续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宣传,提升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的自觉性。指导用人单位将带薪年休假等政策规定纳入单位内部日常学习内容,积极向职工普及休假权益,破解职工“不能休、不敢休、不愿休”的痛点问题,增强职工依法休假意识。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面,营造用人单位主动落实、职工积极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协同推进带薪错峰休假落到实处。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形式确定的一项重要休假制度,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协作配合,认真抓好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助力形成和谐有序的假期错峰出行格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妥善处理生产经营与职工依法休假的关系。工会要依法履行维权职责,畅通“12351”工会职工服务热线,积极反映职工呼声,针对休息休假等问题,运用“一函两书”实施常态化监督,维护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合法权益。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主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主体责任,为职工休假创造条件。各地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共同推进我省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落地落细、见行见效。
05
甘肃:印发《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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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陕西:关于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
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充分发挥错峰休假的积极作用,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各市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好带薪年休假制度,推动职工应休尽休。
二、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错峰休假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错峰休假制度,明确错峰休假的实施细则,依法统筹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工作岗位等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科学统筹错峰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实现休假安排与生产经营有序衔接。对承担应急处置、民生保障等特殊工作任务的岗位,用人单位要提前谋划,制定错峰休假方案,精准平衡工作安排与职工休假权益。要引导职工根据个人实际,可分段灵活使用年休假,推动年休假与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中小学寒暑及春秋假等有机结合,实际形成较长的“组合假期”,满足职工探亲访友、旅游休闲、家庭照护等多元化需求,有效实现错峰休假出行,提升职工休假和家庭生活品质。
三、全力推进休假政策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妥善处理生产经营与职工错峰休假的关系;畅通劳动保障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检查范围。各级工会要结合实施涉工法律规定执行监督专项行动,依法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的监督,畅通“12351”工会职工服务热线,积极反映职工呼声;引导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将完善落实错峰休假制度相关内容纳入集体协商,写入集体合同。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主动落实年休假制度,将错峰休假纳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推动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培育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理念和文化,为职工错峰休假创造条件。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及官网、官微、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依托全省人社系统正在开展的“人社工作进园区”、工会系统普法宣传活动以及工商联举办的“进企业、送政策、解难题、促发展”活动等,持续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向用人单位和职工普及错峰休假政策,破解职工“不能休、不敢休、不愿休”的痛点难点问题,增强职工依法休假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的自觉性。营造用人单位主动落实、职工积极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
同时,强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的政策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落实婚假及奖励假、产假及奖励假、男方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假期制度;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错峰休假政策落实情况分析研判,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共同推进我省职工错峰休假制度落地落实。
07
山西:5月起,为劳务派遣单位立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以及《山西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
(二)参保方式
省内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单位、本部职工及被派遣至本市(设区市,下同)内用工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内跨市派遣劳动者的,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在同一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按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分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分行业类别管理。
我省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跨省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严格按照省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省外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我省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我省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流程
1.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时,填报《企业信息补录登记表》,并提供《山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为本部职工和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时,填报《山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并提供《山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2.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依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跨区域(包括跨省、跨市)参保的,其原有社保关系(包括养老、失业保险)随同转移至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代办社保的委托书和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
二、参保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我省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依法为单位本部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除政策规定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一)缴费基数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并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不得瞒报、漏报。
(二)基准费率
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劳务派遣单位本部和所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全部属于同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该行业类别费率标准确定;
2.劳务派遣单位本部和所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时,按就高原则确定;
3.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到本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与用工单位保持一致。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实行浮动费率,按照《山西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34号)的规定执行。
(三)相关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化的,或者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因申报不及时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保缴费的,相关工伤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新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从完成参保登记,且按税务部门规定在参保时的对应费款所属期内完成当期缴费的,从完成参保登记的次日零点(含)起发生工伤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且在缴费期内连续缴费的,期间发生工伤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及有历史欠费、逾期未缴费或者跨月缴费等情形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其他单位参照上述“相关责任”的内容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广泛宣传政策,将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牢抓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组织召开专题工作座谈会、培训班、印制并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社保业务。
(二)全面加强参保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的参保管理,对短期参保申报待遇、批量或频繁人员增减等异常情况的进行监管,严禁选择性参保、虚假参保、挂靠参保、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以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数据比对核验
各级人社部门要全面推进跨险种、跨部门数据核验比对工作,严防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登记等行为;积极开展数据治理,在参保登记环节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统一标识,实时与国家人口基础库、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进行数据比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四)严打欺诈骗保行为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工伤事实、协议机构违规操作、公职人员内外勾结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欺诈骗保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严惩不贷。
(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
各级人社部门要聚焦劳务派遣单位和社保经办人员,开展常态化基金安全风险警示教育,以社会保险领域典型案例的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依法参保缴费义务;教育经办机构广大干部职工树立底线思维,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经办社保业务。
四、其他事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以及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确保各类用工形式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有效保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为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进落实参保缴费主体责任,在过渡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和转移接续等相关手续,确保参保职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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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南京:发布《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民生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市民需求,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南京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一、降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金额
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最低留存金额,由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降低至6倍。调整后缴存人可以办理一次补充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签订协议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的差额。
二、优化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人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或住房公积金可贷金额未达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的,支持其父母(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住房贷款(含委托逐月还贷)。
(三)将《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23〕1号)(2025年修订)的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至安徽省全域
在现有苏皖17个城市的基础上,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扩大至安徽省全域。苏皖全部29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南京市购房均可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安徽省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市购房相关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人工作地和户籍地限制。
四、加大现(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含非现役但享受现役军人待遇的军改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在退役后6个月(含)内,视同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南京市购房时,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执行。
五、放宽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因病就医当年达到南京市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标准的,缴存人可按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