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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联合制定出台《九条措施》、北京26年社保缴费基数发布、安徽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2026-06-15 17:19:23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创业模式引领行动的通知。
◆ 京津冀:三地人社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九条措施》。
◆ 北京: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
◆ 湖北:《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推行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的通知(试行)》发布。
◆ 安徽:完善生育保险政策7月1日起施行。
◆ 海南:关于2026年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 甘肃:印发新修订《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山东:发布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


01

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创业模式引领行动的通知。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实施创业模式引领行动的通知》


《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创业分类指导帮扶,引导各类创业主体找准市场需求定位,走特色发展道路。


《通知》提出,推进“科技成果+创业”模式引领。健全科技创新人才发现、培养、使用、保障机制,支持引导科技人才创业。加强科技人才创业公共服务,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建立常态化研发成果智能供需对接机制,培养专业化技术经理人队伍,加速成熟科技成果对接。推进“产业发展+创业”模式引领。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建立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着力发挥骨干企业创新带动创业作用。大力培育乡村产业促进返乡创业,支持县域乡村发展配套产业和特色乡土产业,鼓励各类返乡入乡人员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产业需求强化创业孵化服务,降低创业孵化载体入驻门槛,提升孵化器运营管理水平。推进“职业技能+创业”模式引领。推动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深度融合,优化“马兰花”创业培训模式,引导劳动者将职业技能转化为创业技能。开展梯次化的创业能力提升活动,培养一批技能创业带头人。积极培育打造技能创业品牌,挖掘培育技能型劳务品牌并开展标准化培训,提高劳务品牌创业成功率。推进“民生需求+创业”模式引领。大力发掘民生领域创业项目,围绕居民消费需求开发个性化特色创业项目。打造多层次便民服务和新消费创业场景,建设创业友好生态圈。加强民生需求创业项目跟踪陪跑服务,建立重点孵化项目库,联动各类创业资源提供支持服务,打造“家门口”创业服务圈。


《通知》要求各地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服务、宣传引导和监督落实,确保创业模式引领行动有序推进。


02

京津冀:三地人社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九条措施》。


近日,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召开《推动河北雄安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以下简称《九条措施》)政策发布会,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政策核心内容、出台背景及落实举措。


《九条措施》坚持方向性、系统性、可行性有机统一一是引进优质培训资源。在京津冀区域征集遴选6家优质培训机构到雄安新区开展培训工作,整合三地线上教学资源向雄安新区培训机构开放,加大培训资源供给,提升培训质效。二是搭建互动交流平台。组织京津冀高技能领军人才“雄安行”活动,为新区院校和企业提供教学指导、技术攻关、项目咨询等服务,帮助探索技能人才培养新路径。三是组织等级评价统考。遴选康养服务、劳动关系协调等职业(工种),统一题库、统一组卷、统一时间,组织开展京津冀职业等级评价理论统一考试试点。四是构建统一规范培训评价标准。推动“北京家政”“河北福嫂”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前置、题库共享和评价标准互通,探索按照“北京家政”培训考核规范提供培训考核和发证服务。五是联合开展培训需求调查。三地联动开展企业培训需求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布急需紧缺培训职业(工种),引导培训资源向雄安新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聚焦。六是建设雄安新区技能生态链。发动京津冀区域相关产业链企业和院校,打造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和康养服务等产、教、评衔接融通技能生态链,推动新区企业纳入京津冀生态链体系。七是承办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利用雄安新区现有条件,承办国家级行业赛事,为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沉淀先进技术。八是加强培育平台建设。推动雄安新区建立京津冀技能大师工作室联盟,利用中国(天津)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为雄安新区涵养高技能人才,推动人工智能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九是加强劳务协作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雄安新区为核心的一核多支点“河北福嫂”劳务协作基地,指导三地家政、康养服务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劳务协作基地开展合作,为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天津拥有国家级实训平台——中国(天津)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成立了京津冀技工教育联盟和技能人才评价联盟,在技工院校专门开设了“雄安班”,引进河北省7所优质技工院校在天津招生。在此基础上,市人社局将对标《九条措施》要求,从优质资源供给、标准体系共建、精准需求对接三个维度发力,全方位助力雄安新区搭建规范化、高质量的技能培训与评价体系。


首先,精准输出优质培训资源,充实雄安培训供给能力。将建立津雄常态化需求摸排联动机制,常态化开展技能培训需求摸底统计,同步更新京津冀培训需求台账。在此基础上,聚焦雄安新区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康养服务等核心产业,汇聚天津的优质师资、特色教材以及高端实训设备等资源,推荐优质机构纳入雄安新区补贴性培训目录。全面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优质教学资源库,整合精品课程、标准化教学课件和线上实训资源,与雄安培训机构共享。


其次,深化人才交流与平台赋能,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将建立津雄双向人才交流机制,既组织天津的技能大师、技术能手“雄安行”,赴新区开展技术攻关和授课交流;也开通雄安技能人才来津的“绿色通道”,每年遴选优秀青年人才和教师,到天津的重点企业、优质院校跟班实训。充分发挥中国(天津)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的优势,为雄安青年人才提供实训、进修专属服务。支持雄安新区人工智能实训基地建设,牵头对接天津的人工智能头部企业,推动“人工智能+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在雄安落地。


最后,共建统一标准体系,试点技能评价省际联考。


03

北京: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要求,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的期限为2026年6月10日至7月25日


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京通”小程序、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以职工2025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依据。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工资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一致,无需单独申报。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四、用人单位在6月10日至7月25日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https://gjj.beijing.gov.cn/web/index/dwwsywpt/index.html)或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授权公积金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已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无需重复填报。


五、灵活就业人员应在6月10日至7月25日申报202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两险基数须保持一致。缴费周期默认为按月,若缴费人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须在8月征期内(8月10日—25日)前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固定费额,按月缴纳。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未按期申报缴费基数,其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周期默认为按月。


七、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申报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用人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八、202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下限将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04

湖北:《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推行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的通知(试行)》发布。


一、关于基本服务包 


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如下: 


1.自然分娩(常规):三级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级医疗机构4000元/例,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3300元。 


难产分娩的,在自然分娩基本服务包基础上增加1000元/例。 


2.剖宫产(常规):三级医疗机构6000元/例,二级医疗机构5400元/例,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4500元。自然分娩转剖宫产的,在剖宫产基本服务包基础上增加1500元/例。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自然分娩1000元/例,剖宫产增加1500元/例。 


二、关于与医疗机构结算方式 


根据基本服务包使用情况,共有两种结算方式: 


一是对自愿签约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基本服务包的病例(特需病房除外),各地根据确定的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结算标准定额结算,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结余部分由医疗机构留用。 


二是因疾病治疗需要或个人特殊需求,除按规定使用基本服务包外,有其他治疗或特殊需求的,应将基本服务包定额标准额度与服务包外医疗费用一并计算,统一纳入DRG/DIP相应分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清单上传时,应准确填写结算方式。 


三、关于省内异地就医 


基本服务包费用“零自付”直接结算先从统筹区内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逐步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基本服务包“零自付”直接结算。 


生育“零自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前,参保人在省内异地住院分娩有两种结算方式: 


一是手工(零星)报销方式享受参保地基本服务包待遇。 


参保人员可携带已签字确认的告知书、费用明细清单(须包含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服务包项目及代码)、发票等资料,前往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按规定享受基本服务包“零自付”待遇,定额支付标准按照参保地规定的支付标准(参保地支付标准高于就医地支付标准的,按照就医地基本服务包实际费用结算)执行;超出基本服务包范围的费用,按参保地原报销政策执行。医疗机构提供的发票、费用明细、结算单的金额必须保持一致。 


二是按原报销政策享受直接结算服务,不享受生育基本服务包待遇。 


四、关于省外异地就医 


根据政策规定,省外异地就医暂不执行分娩“零自付”政策,待国家医保局有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五、关于医疗机构编码上传 


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部门规定的基本服务包“零自付”项目代码上传条目编码。对省内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应提供基本服务包类型、项目名称及编码,有其他费用的还应提供基本服务包外收费项目明细,供异地参保患者手工(零星)报销使用。 


服务包项目内所含具体明细暂不上传,由医疗机构自行保存予以备查,医保部门应定期对服务明细进行检查核验,确保基金安全。 


六、关于执行时间 


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零自付”从2026年6月15日开始执行。2026年6月15日零时以后分娩的孕产妇,享受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 “零自付”待遇。 


七、关于医疗机构告知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医疗机构应告知以下事项。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告知孕产妇,本医疗机构是否属“零自付”签约医疗机构。 


二是签约医疗机构应告知孕产妇基本服务包“零自付”相关政策,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三是对于省内异地就医参保患者,签约医疗机构应提前告知孕产妇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八、关于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统一宣传口径,既讲清服务包保障“内涵”,也明确服务包待遇“边界”,重点强调基本服务包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包内“零自付”,其他费用个人承担的政策要点,避免出现生娃不出钱的信息误导。 


二是把握宣传时机,政策落地之初,仅做政策解读,不做广泛宣传,避免过度提高预期。 


三是做好政策培训,指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告知解释工作,发挥医疗机构作用,合理引导预期。 


四是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诉求,防范化解舆情风险,切实将好事办好。


05

安徽:完善生育保险政策7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涵盖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稳步提升生育保障水平、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等,旨在进一步减轻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新政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0.5%~1%费率缴费。此外,应落实领金失业人员代缴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费率,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享受参保地企业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通知》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保障范围。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医保缴费率与参保地企业费率(含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的,享受参保地企业女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缴费率低于参保地企业费率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待遇。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缴费基数,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并动态调整。


《通知》明确,稳步提升生育保障水平。按照临床必须原则,全省统一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门诊产前检查基础服务包,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发生的基础服务包内检查项目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额纳入基金保障,累计支付限额标准1000元。基础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住院分娩方面,《通知》提出,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在参保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限额内基金全额保障,顺产支付限额标准40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标准6000元,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此次《通知》还扩大了基金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等产科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按照甲类管理。做好辅助生殖门诊医疗保障,落实“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有序将本省参保人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在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方面,《通知》明确,按照企业费率参保缴费的女职工,产前连续参加生育保险满10个月(含生育当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退休女职工生育的,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灵活就业人员等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06

海南:关于2026年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定额增加21.85元,同时按本人2025年12月伤残津贴的0.72%比例增加。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定额增加15.05元。


三、资金渠道


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我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需资金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纳入我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各项工作,加强政策解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提前筹备资金,按时拨付到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准相关数据、及时完善经办信息系统,确保2026年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含补差及补发金额)发放到位。


07

甘肃:印发新修订《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近日,甘肃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甘肃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紧扣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改革实际,立足全省发展需要,在充分借鉴国内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作出多项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制度创新,进一步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夯实“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根基,切实守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为全面提升全省工伤预防工作质效注入强劲动力。


◆ 适配省级统筹改革,推动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


《办法》紧密衔接省级统筹改革要求,明确工伤预防费实行省级统一预算管理,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工伤预防资金管理体制。新规不仅让资金管理脉络更加清晰,也为全省工伤预防工作搭建起统一规范、高效协同的制度框架。


《办法》对资金使用边界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严格控制在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资金用途则被精准限定于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项目,确保每一笔资金都花在关键处、用在刀刃上,从源头上规范资金投向,提升使用效能。


在费用结算方面,《办法》实行省级集中统筹的“预付加尾款”机制。项目启动时,可预付不超过5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据实结清尾款。这一安排既增强了项目实施初期的资金保障,又有效提升了全省工伤预防基金的统筹调配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使资金运行更稳健、使用更高效,进一步促进省内不同地区工伤预防工作均衡推进、协同提升。


建立专业协同机制,打通部门信息壁垒。相较于一般性部门联席会议开展协调的工作方式,《办法》进一步构建起“多部门常态协同加专业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在更高层面推动工伤预防由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按照《办法》要求,人社、财政、卫健、应急管理四部门将联合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并围绕工伤认定数据、职业病发病情况、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重点内容,建立常态化共享机制,着力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推动形成信息互通、资源互补、责任共担的“大预防”工作格局。


与此同时,《办法》依托全省统一建立的工伤预防专家库,将专业论证贯穿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专家力量的深度介入,不仅为项目实施提供了更有力的智力支撑,也进一步提升了工伤预防项目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使工伤预防工作既有制度保障,更具专业底色。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甘肃持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一步。随着一项项创新举措落地见效,全省工伤预防工作的制度根基将更加牢固,基金安全屏障将更加严密,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也将更加坚实有力。


◆ 推行全流程闭环管理,聚焦高危行业精准防控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伤预防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着力提升风险防控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规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统筹评估、优化一次,重点聚焦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高危行业,确保有限资源精准投向风险最集中、最突出的领域。


在项目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规范立项和实施流程,建立“市级初审推荐、省级评审入库、省级下达计划”的规范化工作程序,推动项目管理更加严谨有序、科学高效。同时,按照实施主体分类施策,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可依规自主实施项目;面向社会的公共类工伤预防项目,则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从源头严把准入关口。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年,项目完成后须在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直接与资金拨付、实施主体资格等关键事项挂钩,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链条。


◆ 构建全链条刚性监管,守牢基金安全底线


《办法》紧盯基金安全,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织密监管网络,构建起“分级监管、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依法追责”四位一体的全链条监管体系,为基金安全筑牢坚实屏障。 在监管责任划分上,《办法》明确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监管机制,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推动监管措施落细落实、不留盲区。在信用约束方面,为所有参与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对失信机构实施严格惩戒,明确其在3年内不得参与全省任何工伤预防项目,以更有力度的信用约束倒逼规范履约、诚信服务。


在监督方式上,《办法》坚持阳光运行、公开透明,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全省年度工伤预防费预算、项目清单、验收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资金在公开中规范。对于骗取、套取、挪用工伤预防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办法》也划出清晰红线,明确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制度刚性和法治力量坚决守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前已经启动的工伤预防项目,可按照原协议执行完毕,后续管理则统一依照《办法》落实。甘肃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将加快推动《办法》各项举措落地见效,持续深化工伤预防体系建设,切实守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推动全省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加坚实的制度动能。


08

山东:发布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联合印发《山东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十五五”时期全省工伤预防工作。


《实施方案》提出,到2030年底: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发病人数明显下降,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发生率逐步降低,重点(高风险)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比2025年降低10%左右。


《实施方案》明确,聚焦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冶金、建材、即时配送等重点行业企业,摸清摸实本地区分行业企业底数,明确重点企业,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健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一线班组长等四类重点对象开展工伤预防培训。大力实施“人工智能+工伤预防”,探索开展工伤预防行业模型训练,提升预防工作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全面加强工伤预防宣传,精准开展工伤预防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探索开展协同式、组团式培训,提升职工和用人单位工伤预防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压紧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平台企业及其服务机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巩固完善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的预防工作格局。建立完善工伤事故监测指标体系、提升用人单位参保质量、发挥工伤保险费率调节作用、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支撑体系,进一步夯实基础,提升质效。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今晚报、北京税务、鄂州市医疗保障局、合肥日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