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svg

    销售咨询

    400-098-7766

  • 2.svg

    薪税社保服务

    400-108-8080

  • 3.svg

    体检保险福利

    400-060-9891

  • 4.svg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人社部明确下半年人社重点工作、天津&河南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江苏发布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通知......

2026-08-10 17:37:31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人社部:通报上半年运行情况,明确下半年人社重点工作。
◆ 天津:关于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 河南: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的通知。
◆ 江苏: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 湖南: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将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山西:发布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 贵州:优化工伤认定简易办理机制。
◆ 西安:2026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01

人社部:通报上半年运行情况,明确下半年人社重点工作。

‍‍

人社部8月发布会对外披露上半年就业、社保、劳动关系核心运行数据,同时澄清网络流传 “全国统一涨薪、养老金集中补发” 为不实传言,不存在发布会直接下达普惠调薪的工作机制。


下半年重点部署方向:持续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地,推进平台算法协商;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智能化建设;保持欠薪治理高压态势,强化欠薪预警与失信联合惩戒;做实青年、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持续推进 “新八级工” 制度落地,推动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02

天津:关于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保民生、促消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应休尽休


(一)落实年休假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年休假,其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要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综合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按规定计算年休假天数。企业不得因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2个月,而不依法落实职工在本单位的年休假权益。要统筹落实好因工未休假职工、新招用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派遣职工等的休假权益,确保全体职工应休尽休、及时补休。


(二)规范年休假管理。企业要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制定年度休假计划并建立管理台账。可结合生产周期、订单情况和岗位特点,采取分时段、分部门、分批次等方式安排休假,职工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集中或分段休假。因特殊情况变更休假计划,要事先经企业和职工协商,明确补休补偿等重点事项。


二、引导错峰休假


(三)生产协同错峰休假。企业要科学预估、合理确定集中作业、订单交付、设备检修等需要全员在岗的关键时间节点,推进职工平时分散休假。可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特点,在独立工作多、自主程度高的岗位实行“AB岗”,保障部分职工休假期间的基本运转,促进部门内部错峰休假。对承担重要任务、难以调剂安排的岗位,要完善工作计划,提前做好预案,支持关键岗位职工轮休倒休、错峰休假。


(四)结合假期错峰休假。企业可安排职工将年休假与休息日、年节假日、学生寒暑假等各类休闲类假期合并使用,方便职工短途出行、返乡探亲、外出旅游,提升年休假的社会效益。支持职工将年休假与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功能类假期合并使用,适当满足职工不同阶段的假期需求,发挥年休假的保障功能。探索采取零星休假模式,将年休假与休息日等合并形成个人小长假,为灵活满足个人需求提供便利条件。


三、强化法治保障


(五)规范休假报酬支付。企业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畅通职工维权渠道。各区人社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范围,督促企业抓好落实。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年休假情况的监督,促进规范管理和权益落实。企业和职工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企业应当对由其掌握的休假计划、工资台账等承担举证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七)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各区人社部门、工会组织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大力宣传年休假法规政策,扩大政策知晓度。要依托“和谐劳动关系大讲堂”等活动,结合年节假日等时机,深入企业、园区、楼宇,以制度建设、假期管理、权益落实等为重点开展政策服务,增强企业规范管理、职工依法维权的能力。


(八)积极开展典型引导。各区国资监管部门、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推广落实年休假制度、推进错峰休假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要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建设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的企业文化,摒弃“爱岗敬业不能休”的错误认识,清理“攀比内卷不愿休”的职场环境,消除“业绩压力不敢休”的后顾之忧,为促进生产与生活、工作与休息、事业与家庭、奋斗与健康的全面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向下滑动查看全部内容


03

河南: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的通知。


据河南日报8月5日消息,河南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的通知》(下附全文),旨在加强全省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保护,激活假期消费潜力,助力河南文旅强省、消费大省建设。


其中提到,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规定,凡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职工,不分编制、合同、劳务派遣或临时用工,均平等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天数标准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15天。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婚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应简化休假审批流程,推行个人申请、单位备案机制;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优化审批流程,杜绝层层加码、变相限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推动全员应休尽休、休满休足。


通知还提到,要创新统筹模式,科学实施错峰休假。引导职工将带薪年假与周末、法定小长假、寒暑假、中小学春秋假等衔接,形成3—7天弹性长假,有效分散集中出行客流。结合寒暑假、春秋假优先审批有学生家庭职工的年休假申请,支持开展亲子研学、乡村休闲等活动。


通知还强调,要强化监督执法,对拒不安排休假、不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的单位,快速立案、限期整改;对落实不力、纸面休假、弄虚作假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约谈通报、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克扣未休年休假工资、限制职工休假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补发报酬并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整改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曝光。


通知称,转变观念消除职工休假顾虑。宣传“高效工作、快乐生活”理念,摒弃“不休年假才是奉献”的错误职场文化。消除“不敢休、不愿休”心理负担,营造尊重休息权、鼓励错峰年休假的良好社会氛围。


原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和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全省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保护,激活假期消费潜力,助力河南文旅强省、消费大省建设,根据我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职工带薪错峰休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带薪年休假应休尽休


(一)依法保障全员休假权益。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规定,凡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职工,不分编制、合同、劳务派遣或临时用工,均平等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标准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15天。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婚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不计入年休假天数。机关事业单位应简化休假审批流程,推行个人申请、单位备案机制;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优化审批流程,杜绝层层加码、变相限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推动全员应休尽休、休满休足。


(二)建立年度休假台账制度。坚持年初制定、全年动态调整,用人单位应及时编制全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并公示。年休假计划要兼顾工作运转与职工家庭照护需求,支持分段、分次休假。用工规模较大、多分支机构的单位可实行分部门、分批次滚动休假。政务服务窗口、医疗、应急、商超等连续值守岗位,推行AB岗互补和错峰轮休,确保业务不断、职工能休。用人单位年休假计划如需调整,应与职工平等协商一致。


(三)规范未休年休假报酬支付。确因重大项目、应急保障、节假日值守等客观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机关事业单位要控制应休未休人员比例,建立未休年休假报酬专项核准审批流程,严禁以未休年休假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职工年休假期间工资应正常发放,不得以绩效考核、评优晋升、岗位调整等变相胁迫放弃休假。


二、创新统筹模式,科学实施错峰休假


(四)时间错峰,推动假期联动衔接。引导职工将带薪年假与周末、法定小长假、寒暑假、中小学春秋假等衔接,形成3—7天弹性长假,有效分散集中出行客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优化夏季作息,试行周五下午弹性离岗,构建“周五半天+周末+年假”短途度假模式。结合清明、端午、中秋、庙会、农民丰收节、民俗节庆及黄河文化主题活动等本地特色时段灵活安排休假,均衡全年休假分布,缓解春节、国庆集中出游压力。倡导职工避开五一、国庆等传统旅游旺季,选择春季(3—4月)、秋季(9—10月)、冬季(不含春节假期)等时段错峰出行,降低景区和交通承载压力。


(五)人群错峰,优先保障家庭照护群体。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规定,统筹衔接年休假与产假、育儿假、父母陪护假等假期,鼓励夫妻共同休育儿假,优先保障孕期、哺乳期、照料失能或重病老人及未成年子女职工的休假权益。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工学龄子女信息台账,结合寒暑假、春秋假优先审批有学生家庭职工的年休假申请,支持开展亲子研学、乡村休闲等活动。充分考虑职工多元化需求,结合子女升学、探亲返乡等个性化需求灵活安排休假,对异地务工人员适当倾斜休假时段。


(六)岗位错峰,分类平衡工作与休假。政务大厅、12345热线、基层乡镇、执法值守等岗位,实行季度轮休、分期错休,重大节假日值守人员节后统一安排补休并衔接年休假。生产制造企业要结合淡旺季、订单周期,在生产平缓期集中安排一线职工、业务骨干休假,流水线、倒班岗位拆分批次错峰休假。文旅、商超、交通等服务行业要根据节假日前后客流峰谷特点,统一安排节后1—2个月分段休年休假,建立轮休储备机制,严禁全年不予安排休假。应急、抢险、能源保供等单位要提前制定全年错峰休假专项方案,不得长期积压职工休假权益。


三、深化产休融合,打造错峰休假消费场景


(七)部门协同释放休假消费潜力。发改、人社、商务、文旅、交通、工会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围绕错峰休假出台配套消费扶持举措。文旅部门鼓励全省A级景区、乡村民宿、露营基地等,面向错峰休假职工推出优惠套票、研学线路、黄河文化主题度假产品;交通部门优化非旺季城际和景区客运班次,鼓励运输企业推出错峰出行票务优惠。


(八)全域开展错峰消费促销活动。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放文旅、餐饮、住宿、零售消费券,重点向3—4月、9—10月错峰休假时段倾斜,推动休假与休闲消费有机结合,激发淡季市场活力。鼓励星级酒店、精品民宿、乡村农家乐推出连住折扣、淡季特惠和家庭套餐;景区在工作日、非旺季下调门票,联动推行“门票 + 民宿 + 餐饮”打包优惠。依托乡村旅游、乡村音乐节、农耕体验、黄河沿岸休闲和古镇民俗等资源打造错峰度假线路,深化“消费券 + 景区票根”联动让利,带动县域、乡村消费增长。


(九)丰富本土特色休闲供给。立足古都文化、红色文旅、山水景区和乡村振兴资源,开发短途微度假、亲子研学、康养休闲、自驾露营等错峰产品。深入开展“行走河南·读懂中国”文旅消费季活动,支持各地依托地方庙会、丰收节、非遗展演打造特色消费场景,引导职工就近错峰休闲,分流热门景区客流。


四、强化监督执法,形成政策落地闭环


(十)畅通职工维权投诉渠道。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带薪年休假落实纳入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开通线上线下投诉举报通道,对拒不安排休假、不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的单位,快速立案、限期整改。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就休假安排和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各级工会要用好12351职工维权热线,运用工会监督提示函、监督意见书督促企业整改,对侵害职工年休假权益的单位开展常态化监督。


(十一)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党委组织、人社部门联合开展年度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纸面休假、弄虚作假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约谈通报、限期整改。国资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优先保障一线职工休假。人社、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联合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指导完善年休假制度,对劳动密集型、服务型企业加大重点抽查力度。


(十二)建立正向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落实带薪错峰年休假成效突出的单位,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文明单位评选中予以加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稳岗补贴、创业扶持、特殊工时审批中给予政策倾斜。对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克扣未休年休假工资、限制职工休假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补发报酬并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整改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重休假社会氛围


(十三)全方位开展政策解读宣讲。各地依托政务新媒体、电视台、报纸、社区宣传栏、企业班前会、入职培训等渠道,常态化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我省错峰年休假政策,明确职工休假权利、申请流程和维权渠道,引导用人单位树立依法用工、关爱职工理念。面向企业经营者开展专题培训,破除“休假影响经营”片面认知。


(十四)转变观念消除职工休假顾虑。宣传“高效工作、快乐生活”理念,摒弃“不休年假才是奉献”的错误职场文化。选树机关、国企、民营企业落实年休假典型案例并推广学习,明确职工正常休年假不影响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消除“不敢休、不愿休”心理负担,营造尊重休息权、鼓励错峰年休假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把握落实带薪错峰年休假对稳民生、扩内需、促发展的重要意义,统筹平衡单位履职运转与职工休息权益,协同推动政策落地执行,坚决杜绝纸面落实、虚假休假等形式主义问题。

向下滑动查看全部内容


04

江苏: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近期,江苏省多地最高气温突破35℃,高温作业风险持续攀升。为切实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作息安排,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指导督促用人单位科学安排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采取轮换作业、错峰作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降低劳动强度,合理安排休息时间。密切关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的高温预报,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连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落实津贴待遇,依法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要求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引导用人单位充分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的额外劳动消耗,在工资分配、绩效考核和福利保障上向艰苦户外岗位倾斜,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时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三、聚焦重点群体,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用工合规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加强人文关怀,自觉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为高温天气接单的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等配齐高温防护用品,定时监测身体状况,增加休息频次和休息时间。指导平台企业持续优化高温天气劳动规则,适当延长配送时间、缩短连续配送时长,合理确定高温天气计件单价、工作补贴等,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发高温补贴。充分发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站点作用,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防暑药品、血压计等相关防护用品和就近避暑休息便利。


四、加强职业防护,切实保障高温天气劳动安全。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配齐空调、风扇、遮阳棚、通风设备等降温设施,持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依据国家卫健委《高温作业及高温作业职业健康风险提示》,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开展高温作业人员健康职业体检,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对患有高温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高温岗位。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劳动者高温中暑等身体不适情况,防范高温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依法开展工伤认定,按规定落实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卫健、应急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聚焦高温天气安排劳动者作业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骑手、环卫工人、园林绿化养护工人等重点群体,加强对企业遵守高温劳动保护情况的联合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支付高温津贴、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依法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进一步畅通12333服务热线,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做到快接快办、快立快结,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强化用工指导服务,细化落实保障措施,切实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05

湖南: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将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补充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新规最大的变化是:


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娃不仅能报销产检和分娩费用,符合条件的还能领取生育津贴。


一、每月缴多少钱?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大病保险),每月缴费基数为月缴费基准值的60%,费率为8.7%(含生育保险0.7%),再加上每月15元的大病保险费。


举个例子:


2026年全省月缴费基准值为6787元,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费基数就是6787元×60%≈4072元。


每月医保费为4072×8.7%≈354元,再加上大病保险15元,合计约369元。

缴纳的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拨个人账户。


二、生娃能享受哪些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与单位女职工一样。

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为1200元,还可以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分娩方面,全省已全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零自付”。


符合“零自付”条件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期间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报销,个人只需要支付医保目录外费用。


三、符合条件的还能领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生育后可申领生育津贴。


缴费满10个月早产的,提供相关医学证明也可申领。


津贴怎么算?计发基数为生育时月缴费基准值的60%。


举个例子:


假设月缴费基准值6787元,计发基数就是4072元。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加上奖励产假60天,合计产假158天,生育津贴约为4072元÷30天×158天≈21400元。这笔钱直接发放给参保人本人。


四、退休要满足什么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累计缴费年限须满足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的实际缴费年限2026年须满13年,之后每年增加1年,到2028年达到15年。


举个例子:


2026年办理退休的女同志,累计缴费年限须满25年,其中在湖南实际缴费须满13年。


若年限不足,可一次性补足后办理退休。


2023年1月1日以前参加过职工医保、退休时个人账户划拨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按规定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后,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生效之月起按每月75元标准划拨个人账户;不满15年的可自愿补足差额年限费用后享受划拨个人账户待遇。


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五、缴费30天后即可享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从参加职工医保当月开始缴费,缴费30天后即可享受职工医保、生育医疗和大病保险待遇。


举个例子:


小张2026年9月1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开始缴费,10月1日起就医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医保断保3个月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补缴断保期间费用,从断保之日起享受待遇。


比如:


小王2026年9月在用人单位上班(参加职工医保),10月起辞职且未缴纳职工医保费,那么小王最迟可在12月31日前(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3个月)补缴10月份以来的职工医保费,医保待遇可追溯到10月1日,无需重新计算待遇等待期。


06

山西:发布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近日,山西省人社厅正式发布《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以下简称《参考文本》),为省内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提供规范参考范本,进一步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次发布的《参考文本》共十章二十三条,涵盖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协议变更解除终止及争议处理等事项,全面界定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双方的权责边界。


在工作安排上,《参考文本》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和身体状况等安排合适的工作内容,合理确定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在报酬方面,明确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超龄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


社会保险方面,《参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无需缴费。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应规定执行,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处理方式。


《参考文本》还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路径: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其他争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西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07

贵州:优化工伤认定简易办理机制。


近日,贵贵州省优化工伤认定简易办理机制,简化小微企业、灵活从业人员申报流程。


贵州推行工伤认定简易程序,针对事实清晰、无争议工伤案件压缩办理时限。


经办便利化措施:对于案情简单、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工伤案件,压缩认定办理时限;推行部分材料容缺受理,线上提交病历、事故说明即可受理;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工伤政策上门宣讲;完善工伤待遇线上查询,方便劳动者实时掌握办理进度。


08

西安:2026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2026年度西安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实施时间:


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最新标准:


2025年度西安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2641元,据此确定西安市2026年度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5660元,下限为5132元



文字来源:人社部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天津市人社局官网、河南日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发布、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福区政务服务中心、山西省人社厅、贵州省人社厅、陕西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