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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北京发布2020年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2020-12-04 00:00:00


为加强劳动用工法治宣传,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突出矛盾和风险,引导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0年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试用期延长、居家办公、劳动合同续订、带薪年休假、待岗、轮岗轮休、劳动合同解除、共享用工等疫情防控期间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


由于篇幅原因,本文安排了3个案例,分别是居家办公、轮岗轮休共享用工,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查阅全部案例。


01

居家办公,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无正当理由降低


案情简介:刘某系某科技发展公司员工,从事网络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及业绩提成构成(按销售金额计提)。其中,业绩提成每月为2000多元至5000多元不等。


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科技发展公司通知刘某自2020年2月3日起居家办公。2020年2月24日,科技发展公司发出通知,称受市场影响公司业务不饱和、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决定自当月起将网络销售部门居家办公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即2200元,业绩提成比例不变。


刘某不认可公司的降薪行为,认为自己居家办公工作反而更忙了,甚至休息日都需要在家忙工作。刘某虽多次向科技发展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异议,但未能得到解决。2020年5月6日,刘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20年2月至4月份的工资差额9000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既是劳动者及其家属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最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关注,同时也是最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科技发展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安排刘某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应当视为其正常出勤上班。虽然受疫情影响刘某个人的工作业绩(销售金额)可能出现下降,但因此受影响的应是其工资中的业绩提成部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科技发展公司单方将刘某的基本工资降低为最低工资缺乏依据,故应予补发。



仲裁委提示:员工的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提成等非固定部分,在居家办公期间,有可能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等工作无法完成,用人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提成等导致出现上述工资降低情形合理合法。




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困境,应向员工说明情况,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协商一致降薪,用人单位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并不合法。




员工也应立足长远,积极与用人单位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02

轮岗轮休,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轮休期间基本生活费


案情简介:龚某系某餐饮公司厨师,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9000元。2020年2月3日,龚某休完春节假期回到餐饮公司工作。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的客流量大幅下降,餐饮公司通知全体员工轮岗轮休,每天在岗人员不超过员工总数的40%,龚某被安排上一周休一周。


2020年2月3日至5月2日期间,餐饮公司均按照龚某的出勤天数向其支付了工资,未出勤期间则未支付工资。期间,龚某多次要求餐饮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未出勤期间的工资差额,餐饮公司则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龚某轮休期间属于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故无须支付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2020年5月11日,龚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20年2月3日至5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3300元(2200元×1/2×3个月)。


处理结果:经仲裁委主持调解,餐饮公司向龚某支付了上述期间的基本生活费2310元(2200元×70%×1/2×3个月),龚某撤回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在《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均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或合同时,可不承担或免除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引入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合同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社会法属性,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