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svg

    销售咨询

    400-098-7766

  • 2.svg

    薪税社保服务

    400-108-8080

  • 3.svg

    体检保险福利

    400-060-9891

  • 4.svg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劳动关系下午茶 | 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可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2018-12-10 00:00:00



【案情介绍】

陈某于2014年3月17日入职A公司从事市场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工资发放周期为每月5日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2014年12月1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新任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策略进行了调整,撤销市场部,自2014年12月起,陈某的岗位调整为销售专员,月工资标准降至7000元。


2015年1月15日,陈某以A公司单方对其进行调岗调薪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14年12月工资差额3000元并继续履行双方间劳动合同。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A公司对陈某做出调岗调薪的处理决定,虽然基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导致的经营策略调整,但A公司该处理决定并未与陈某进行协商,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本案裁决A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2014年12月工资差额3000元。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于调岗调薪的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双方协商,即擅自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如用人单位确因结构调整而无法安排劳动者在原岗位工作的,双方协商一致,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其能胜任的岗位提供劳动,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变动并非变更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因,不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任法定代表人代为用人单位经营负责人,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策略作重大调整,并影响人员安排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Tips

建议:用人单位在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对于单位的重大人员调整,应当秉承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