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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下午茶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2018-11-23 00:00:17






案情简介


李某是A公司员工,于2015年11月15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下二胎,李某缴纳了相应的计划生育罚款。A公司却因此导致各项评优工作被“一票否决”。A公司不满李某对其评优工作造成的影响,于2016年1月20日根据《员工手册》“不按计划生育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履行民主程序制定了该《员工手册》并依法向包括李某在内的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李某对A公司的解除行为不服,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审理结果


 驳回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条的理解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此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特别保护;


第二、“三期”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也正是据此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在李某确实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的情况下,A公司的解除行为被认定合法的根本原因并非李某违反国家政策,而是A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后果,且该《员工手册》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而成并及时准确的向员工进行了有效的送达。



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使用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表述实际上是一种概括性用语。用人单位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明确、全面、细化;

第二、务必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将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进行有效送达并就制度内容进行培训;

第四、规范企业日常管理流程,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置;

第五、在劳动关系解除环节履行法定程序(如:书面送达解除通知及依法通知工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