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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排哺乳时间算加班吗?能否主张加班费?

2022-08-15 00:00:03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女职工的权益越来越引人瞩目,女职工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强烈,引起的劳动纠纷也就日愈增多。


那么,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在用人单位未安排哺乳时间的前提下是否有权再主张哺乳时间的工资或加班费呢?


请见以下案例。


#01

公司未安排哺乳时间
员工辞职后申请支付该时段工资
仲裁委不予支持

韩某于2011年7月1日入职某卫生服务中心处任药房员工。


韩某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休产假,产假天数合计98天,分娩方式为自然娩出,孕期39周。韩某于2016年4月8日开始上班,哺乳期间,该卫生服务中心未额外安排韩某的哺乳时间。2020年6月11日,韩某向该卫生服务中心提出辞职,并于2020年7月15日办结工资结算及离职手续,韩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2285.26元。


后双方发生争议,韩某向仲裁委提出多项仲裁请求,其中一项:要求用人单位向韩某支付哺乳时间(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267小时对应的工资。


仲裁裁决:驳回韩某的仲裁请求。韩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02

一审判决:

公司未安排哺乳时间

应支付工资


一审法院:用人单位未在哺乳期内安排哺乳时间,应当支付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韩某主张用人单位返还哺乳期间哺乳时间267小时的工资之请求,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结合本案,因用人单位于韩某哺乳期内未额外安排韩某哺乳时间,故韩某该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支付韩某哺乳时间工资3506.69元[2285.26÷21.75÷8×(365-98)]。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加班工资的事实不存在,韩某中午有充足的时间去哺乳孩子。故本案被上诉至二审法院。



#03

二审判决: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无需支付员工赔偿


二审法院:现行法律并无员工未休哺乳假可以以工资方式进行补偿的相关规定,不应支付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员工未休哺乳假可以以工资方式进行补偿,故用人单位主张不支付韩某哺乳假工资之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哺乳时间工资3506.69元。


下午茶Tips

 


点评顾问




加班,通俗地讲,是在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继续工作,可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延长工作时间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情况下,加班是用人单位发出指令,劳动者接受,或者劳动者申请加班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当然加班应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未使用其应当享有的哺乳时间有两种可能:

  • 用人单位未安排其使用


  • 劳动者自身对哺乳时间的使用处于一种消极态度,不主动使用。


无论是哪种情形,均未有法律规定可以折算成加班。参考广东(2022)粤06民终1755号、上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426号、(2018)沪0104民初5146号、(2020)沪0114民初1915号、江苏(2019)苏0111民初6771号等案例,目前司法裁判方向也基本认可此种情况不宜认定为加班,主张加班费于法无据。


综上,笔者认为,哺乳时间系针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并非劳动福利,根据法律规定系在正常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并没有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并不等同于休假。


在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明确: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这里所说的“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表明该待遇与休假有着本质区别,将未享受该待遇产生的额外工作时间作为加班,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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