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拒绝出差被辞退索赔13万,法院会支持吗?
2023-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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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曹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辞退曹某有不妥之处。
针对公司安排出差的行为,第一次公司基于曹某怀孕考虑,安排其出差至嘉善酒店内整理资料,但曹某前期已向同事反馈身体劳累需要休息,在提出其他替代方案未被采纳后,又安排他人替代工作。第二次公司安排曹某至江山出差,因路程遥远,曹某让同事代其出差,并对同事进行了必要指导和培训。
由此可见,曹某孕后虽然未服从公司安排进行出差,但仍在积极沟通提出替代方案,且公司安排的出差工作并非不可替代,基于曹某的身体情况,不愿长途跋涉是情理之中,因此公司以曹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辞退曹某有不妥之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实属违法,判决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赔偿金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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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认定曹某严重违纪的理由和依据不充分。
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限。虽然公司规定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曹某正在孕期,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酌情减轻其工作量,且其并非出差项目的小组成员,因此,尽管曹某对于公司安排出差的表现不积极,但是,不属于严重违纪;
曹某是某项目报告的主编制人,虽然其未出席现场的评审会,但是,其已经事先通知公司,并且指导同事进行了参会的准备和预演,后续未发生其他不良后果,因此,公司认定其再次严重违纪的理由和依据也不充分。
点评顾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的涵盖范围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内容;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