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员工拒绝随行反获赔?
2026-07-17 16: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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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单位调整经营策略是十分常见的行为,亦属于经营自主权。但是在员工看来,工作地点远,新工作不能胜任,或者无法继续原岗位就业等情况属于侵害自身权益。那么该如何平衡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员工利益,请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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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广州市某灯具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决定整体从广州市白云区某镇进行搬迁。在2020年4月23日向全公司人员发出了《公司搬迁公告》,明确从4月30日至5月15日期间整体搬迁至佛山市三水区,员工董某等人不同意随迁至新地址工作,双方就此产生劳动争议。董某等人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劳动部门介入调解,始终未协商一致。
某灯具公司在2020年5月11日再次公告将在广州市白云区重新择址搬迁,并未明确具体地址,表示已经在安排搬迁。但董某等人调查发现搬迁地址依然是佛山,因此引发董某等人以阻挠搬迁等极端方式表达不满。
2020年6月中旬某灯具公司向员工发出通知到白云区新厂区工作,但在6月1日,董某等人已发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某灯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董某等人被迫解除理由成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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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董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之前,某灯具公司将工厂搬迁至广州市之外的佛山市三水区经营,距离原址较远,不符合原来约定的劳动条件,上述劳动场所的变更应当经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协商一致。现董某等人不同意随迁至佛山,要求某灯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董某等人在原告处实际工作至2020年5月31日,并于次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灯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1日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某灯具公司的迁址行为属于对董某等人的工作地点进行变更,对董某等人有一定影响,某灯具公司应与员工们协商一致。但某灯具公司既没有协商一致,也没有说明搬迁之后能提供相同的劳动条件,故认定某灯具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董某等人要求某灯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人介绍

▎下午茶Lite--Tips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能否对抗维持或提高员工劳动条件的义务。
从上诉判例来看,显然用人单位应该在维持或提高员工劳动条件的前提下行使经营自主权。这里的劳动条件不能狭隘的理解为工作场所的生产物料、工作环境、安全健康防护等,应广泛的包含工作的地点、时间、内容、报酬等等。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出现撤店、撤场、合并、关闭等经营调整以及重新安置员工的行为,可以认为是行使经营自主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调整前后,必然对相关员工产生影响,如是有利影响员工一般不持异议。但是存在不利影响,仍应与员工协商一致,至少应通过提高福利待遇的方式尽可能抵消不利影响。
其次,对于调岗而言,除了满足上述提到的(1)消除不利影响,(2)能够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还需要满足(3)调岗行为对员工不具有侮辱、惩罚性质,(4)调岗后的福利待遇相比调岗前有所提高或基本持平。强行调岗安置反而会适得其反,增加运营成本。
*案号:(2021)粤01民终5716号。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仅为作者观点,作者以及易才集团均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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